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开展2017年申请认定及延续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工作的通知
2017-04-07 08:54:04   来源:   评论:0 点击:

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现就开展2017年福建省著名商标申请认定及延续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扶持领域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主动顺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围绕地方经济发展特点,重点培育:

1.新旧动能转换、产业转型升级的相关产业商标。

2.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商标。

3.现代金融业、物流业、旅游业等现代服务业商标。

4.当地特色农产品商标和运用地理标志商标“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优质商标。

二、严格申报审查程序

(一)规范填报材料

为方便申请人准确、规范填报申请表,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据材料,今年省工商局对《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延续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2,可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福建红盾网”下载)进行了细化,在《申请表》的背面增加填报说明,供申请人和地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填报时参考。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必须以A4纸规格装订成册,加盖申请人单位印章后,连同《申请表》,向商标注册人地址所在地的县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

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可直接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分局提出申请。

(二)及时公示相关经济数据

申请人必须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上公示其使用申请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即2014年、2015年、2016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税收等有关情况或者使用申请商标的服务项目近三年的服务收入、利润、税收等有关情况,省工商局将直接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中提取申请人的年报公示信息并以此作为认定该申请商标的相关经济指标。

(三)严把审查质量关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申请人申报的证据材料的审查,并实地考察了解申请人生产经营和商标实际使用等情况,对于符合认定条件的,在《申请表》的“受理单位意见”栏中填写推荐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向设区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推荐。设区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要依据《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年度经济、商标发展和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在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推荐的申请人中择优向省工商局推荐,并在《申请表》的“呈报单位意见”栏中填写呈报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向省工商局上报。

(四)按时报送材料

各设区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根据《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2017年福建省著名商标申报和推荐工作,并于8月10日前将确定的申请人材料转报省工商局。转报的材料包括:

1.以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名义上报的《关于推荐2016年度福建省著名商标申请人有关情况的报告》;

2.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分类顺序填报的《2016年度新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申请人情况一览表》(以下简称《新认定一览表》,见附件3);

3.《2016年度新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申请件主要特点一览表》(见附件4);

4.根据《新认定一览表》顺序归集的申请人活页合订本,编号要求参照去年格式。

三、严格延续认定

1.摸清底数。各级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通知1998年度、2001年度、2004年度、2007年度、2010年度、2013年度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做好延续认定申报工作。辖区内权利人迁移到省内其他设区市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迁入地工商局(市场监管局),由迁入地工商局(市场监管局)通知申请人申请延续认定,并在报送材料中说明相关情况。

2.严格审查。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新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工作要求审查推荐。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期满未申请延续,或不符合延续认定条件的,不予申报延续认定。未及时报送延续认定材料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各设区市工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要说明原因并填报《未申请延续认定或不符合延续认定条件的福建省著名商标名单》(见附件6),并在规定时间上报省工商局。

3.简化申报。对近三年经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该商标同时为福建省著名商标并已届期满的,注册人申请延续认定该福建省著名商标时,仅需提交《福建省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申请表》、经商标权利人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延续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的,各设区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于8月31日前,将材料转报省工商局,转报的材料包括:

1.以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名义上报的《关于推荐延续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申请人有关情况的报告》;

2.分年度的《延续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申请人情况一览表》(以下简称《延续认定一览表》,见附件5);

3.《未申请延续认定或不符合延续认定条件的福建省著名商标名单》(见附件6);

4.根据《延续认定一览表》分年度顺序归集的申请人活页合订本,编号要求参照去年格式。

四、工作要求

1.各地要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把好申报材料质量关。对商标使用企业守法经营、承担社会责任等相关情况视情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切实维护福建省著名商标的美誉度和知名度。

2.商标监管工作人员要遵守廉政规定,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开展初审、申报工作,不得暗示、胁迫商标权利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业务,严明申报工作纪律。

3.本次申报工作时间紧、范围广、任务重,尤其是延续认定涉及6个年度的材料申报,请各地安排调度好工作人员、掌握好时间节点,规范有序的开展推荐、申报工作。对各地汇总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未经批准延迟报件的,省工商局将不予收件。工作中如遇问题或不明事项请及时与省工商局商标分局联系。

 

附件:1.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2.福建省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申请表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3月22日 


附件下载:/sbfj/tzgg/201703/t20170323_2392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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