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7年度鼓励类货物进口贴息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07-19 08:49:56   来源:http://www.3a0598.com/   评论:0 点击:

各有关企业:

    根据《 商务部关于2017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通知》(商财函﹝2017﹞314号)和《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现将2017年度鼓励类货物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进口贴息条件

(一)申请企业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并积极配合市商务局开展专题调研和监测预警等工作,按要求报送进出口统计报表。

(二)申请鼓励类货物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

(三)以一般贸易、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

(四)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家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五)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鼓励类产品进口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二、贴息标准

(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或产品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7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资金申报截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且每家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给予贴息支持。 

三、企业申报材料要求

(一)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并按如下顺序装订成册:

1.封面和目录(标明页码)。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

3.《2017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见附件1)及电子数据。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17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件2)及电子数据。

6.进口产品订货合同(复印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和企业留存联(复印件)

8.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第C74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9.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二)申报材料应注意的事项

    1.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中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外、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2、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按海关报关单列明的项目逐项填报,不得将相同商品合计填报。申报进口产品的,应在"海关报关单号"栏中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

3、《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应在《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商品技术参数"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4、《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2017年6月30日公布的额《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计算。

(三)申报材料的报送

1.材料要求。申报材料纸质一式2份和电子数据光盘一份。光盘内含:申报说明(附件1)用WORD文档和《2017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2)用EXCEL文档。逾期不予受理。光盘数据请各企业认真核对填写,以避免因电子文档与纸质材料不一致或者其他错误导致无法取得贴息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可以在电子口岸系统中直接打印,包括付汇证明联和企业留存联。申报每份材料需加盖公章。

2.上报时间及报送地址。以上材料于8月10日前提交至市商务局外贸处,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完整申报材料的,将不予受理。(地址: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613),                                 

3. 文中涉及到相关文件不随本通知下发,企业可在商务部网站()查询下载。

四、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外贸处   电话:2855846

特此通知。

 

  附件:1.2017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

         2.2017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

 

 

 

                             厦门市商务局

                           2017年7月17日


附件下载:/swj/qtzfxx/201707/t20170718_17418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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