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开拓国内市场项目组织操作规范的通知
2017-12-19 17:30:25   来源:   评论:0 点击:

局相关业务处室,各行业商(协)会和专业展览公司:

为贯彻《厦门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管理办法》(厦府办﹝2017﹞28号),切实简化展会项目和展会补助申报流程,着力提高展会组织工作效率和参展效果,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提高地产商品国内市场占有率,落实参展项目事前申报、事中监督、事后评估的工作制度,并使该项工作既有规可循又具可操作性,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商务局开拓国内市场项目组织操作规范》印发你们,请按文件要求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商务局开拓国内市场项目组织操作规范》      

      

 厦门市商务局

 2017年12月12日 

 

  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14日印发

 

厦门市商务局开拓国内市场项目组织操作规范

 

为进一步简化参展流程,做好国内展会组织工作,增强展会项目操作程序的规范化,提高参展成效,切实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根据《厦门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管理办法》(厦府办﹝2017﹞28号)制定本操作规范。

一、项目组织程序和职责

(一)项目组织程序

我局开拓国内市场专项资金扶持的国内展会组织工作,按照行业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行业商(协)会或专业展览公司具体承办的机制组织运作。

(二)相关处室职责

行业管理处为展会项目的责任处室,负责指导、监督组展工作;负责与承办单位签订项目委托承办协议;负责展会补助申请材料的审核;督促承办单位按程序完成展会的公共布展工作;组织人员对展会项目进行现场验收;指导承办单位对完成的展会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并进行项目总结和材料建档及档案保存等。

行业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制定年度展会项目计划,财务处依据行业管理处审核结果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承办单位条件和职责

1.承办单位条件

(1)在本市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商(协)会或专业展览公司,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两年承办的开拓国内市场项目无严重违规现象。

(2)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展会的具体承办单位,联合组团参展的项目只能由其中一家承办单位进行申报。

(3)采取自荐并经综合评价后确定。

2.承办单位职责

负责项目的组展、展务服务、协助展会检查验收、补助资金申请、资料收集等具体工作;负责参展企业、商品的优选,防范和杜绝倒卖展位、非厦门企业参展和展销假冒伪劣商品等现象的发生;组团前对拟参展企业进行失信行为问询,并告知已受联合惩戒的企业参团无法获得政府补贴;负责按政府采购方式完成项目公共布展的具体事务,展会结束后提供详实的企业参展和补助申请资料等。

二、年度项目计划制定

(一)项目筛选原则

优先选择商务部、工信部、省经信委、省商务厅、市政府和战略协作协议方主导的以及我局重点扶持的行业展会项目列入年度计划,以专业展会为主,兼顾重要的综合性展会。除政府主导的展会外,上年度列入计划未执行或实际执行远低于计划规模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申报和安排;连续扶持三年,规模和效果均下降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扶持。

(二)项目计划制定

1.每年11月份,行业管理处通过局网站公开征集下年度开拓国内市场项目,行业商(协)会或专业展览公司提出年度项目计划,填写《项目计划申报表》(见附件1)报行业管理处。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可直接向行业管理处推荐展会项目,还可从行业扶持方向等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2.行业管理处根据项目汇总情况,依据项目筛选原则,商财务处提出年度参展和经费预算使用计划。

3.年度展会计划经行业管理处与财务处会签、局党组会议研究后,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批准后的项目由行业管理处组织实施。

三、参展条件、展会实施和违规处理

(一)参展条件

1.参展企业:须在厦门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参展商品须为本企业生产或获得授权代理经销的优质品牌商品。不得展示展销假冒、低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

2.参展规模:每个专业展会参展企业应达6家以上,且标准展位达12个以上(室内、外光地展位均按3*3标准展位面积折算成室内展位数)。每家企业至少要申请1个标准展位。政府主导的展会,可按实际情况确定。

3. 企业展位要整洁美观大方,必须标明公司名称或企业标识,横眉板明显位置要有“厦门”标识;公共布展必须突出厦门团组特色及行业特征,展示厦门及行业的良好形象,横眉板明显位置要有“厦门”标识。

(二)展会实施

展会组织工作由承办单位具体负责,行业管理处应进行指导、监督和验收。展会实施工作应安全有序,要不断提高参展企业质量,优先组织我市商贸企业的优质商品参展。

展会举办期间,行业管理处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并填写《年度开拓国内市场项目现场检查验收表》(见附件2)。

(三)违规处理

1.展位没有明显的公司和“厦门”标识、倒卖展位、非厦门企业参展或展销假冒伪劣商品的参展企业均不给予展位费补助。

2.出现倒卖展位的展会,视情扣减承办单位的承办费补助并进行批评教育;倒卖展位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参加我局组织的国内展会。

3.对挤占、截留、挪用、重复申报财政补贴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除取消扶持资格、追回资金外,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作出相应处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经费预算、补助申请和拨付

(一)经费预算

1.每个项目的经费按展位费补助、承办费补助、公共布展费补助、工作经费4个部分分列预算。

2.展位费补助标准:单个企业单一展会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单一展会展位费补助总额不超过70万元(市政府重点支持的展会按实际情况安排资金)。每个展位实际补助比例及额度可由承办单位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但不得超过规定的补贴标准最高限额。其中,政府主导的展会,每个展位给予不超过展位费80%的补助;行业专业展会,每个展位给予不超过展位费50%的补助。

3. 承办费补助由招展补贴和区域补贴组成。行业专业展会,按每个展位给予0.1万元招展补贴;政府主导的展会,按每个展位给予0.2万元招展补贴,总额最高均不超过3万元(光地面积按9㎡/展位折算)。同时,长江以南地区的展会每场补贴1万元,长江以北(含西南)地区的展会每场补贴1.5万元,福建省内(不含厦门)每场展会补贴0.5万元。

4. 展位的公共布展应从严控制。展区集中、展位达15个以上(含)且确有必要进行公共布展的展会,可以先行申请,列入局年度展会计划且被批准后才能实施,并可在展会结束后申请公共布展补助。30个展位以下的公共布展费,原则上不超过7万元;30个以上展位的公共布展费原则上不超过9万元。公共布展费用在预算内的按实际费用开支,超出预算额度的按批准额度执行。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市政府有特别要求的展会按照实际需要安排资金。

公共布展由展会承办单位采取政府采购方式按正规程序组织实施,同时留存成套纸质资料和能够全面反映公共布展效果的现场照片。公共布展方案的风格、效果,承办单位应当征求行业管理处的意见,工程签约及价格等要提前告知行业管理处。

5.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检查验收人员的差旅等费用,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补助的申请和拨付

1.展会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尽快向行业管理处提交《展会补助申请报告》,同时提供详实的相关资料,并填报《展会补助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和《年度展会事后绩效评估表》(见附件4)。提供资料包括:展会《委托承办协议》;参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含社会统一信用代码);通过正规程序获取的、合法的展位合同(协议)复印件;展位发票复印件;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能够反映展位全貌及必要信息的打印照片等(上述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展位合同金额、发票金额、付款凭证金额不一致的,以最低金额为准。进行公共布展的项目还应提供整套政府采购公共布展材料。非正规程序获取的各类凭证不予采信。

《年度开拓市场项目现场检查验收表》由行业管理处参检人员填写。

2.行业管理处对承办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补助资金审核说明(含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查询应用台账)、办理专项资金审核表和付款通知书等手续,财务处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五、项目总结评估

展会结束后,行业管理处应指导、督促承办单位完成项目总结评估和资料建档,行业管理处和承办单位应做好档案资料的保存工作。

项目执行情况将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

本规范从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5月8日印发的厦商务﹝2017﹞129号文即行废止。

 

附件:  1.《年度开拓国内市场项目计划申报表》

        2.《年度开拓国内市场项目现场检查验收表》

        3.《年度展会补助费用申报汇总表》

        4.《年度展会事后绩效评估表》

   

附件下载:/swj/qtzfxx/201712/t20171218_183317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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