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18年市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8-06-04 14:53:34   来源:   评论:0 点击:

各县(区)商务局、财政局,湄洲岛经贸招商局、计划财政局,北岸经信和商务局、财政局:

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莆政综〔2017〕86号)文件精神,今年将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电子商务集聚发展、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等电子商务发展重点予以支持。现将资金申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申报单位必须满足以下基本申报条件:

依法在莆田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能按规定向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

(二)申报单位必须提供以下基本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附件1)。

2.2018年市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3)。

3.2018年市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附件3)。

4.经中介机构审计的2017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申报电子商务实战培训补助项目的单位不提供此材料)。

5.2017年缴纳税收证明(申报电子商务实战培训补助项目的单位不提供此材料)。

6.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7.《2018年莆田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审核情况表》(附件2,由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填写)。

8.申报条件中有要求申报单位纳入限上统计的,由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单位申报材料后,统一向县区统计部门确认申报单位纳入限上统计的情况。

备注:申报材料汇编顺序为:封面--目录--真实性声明(附件1)--申报表--申请报告--审计报告--其它证明材料--申报材料审核情况表(附件2)。

二、专项资金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电子商务平台建设补助

支持内容及申报条件:

对企业总部设在我市且2017年度投资总额超过100万元(含:建设改造、系统开发、软件购置、设备投入等)的电子商务平台,按照不高于年度新增投资总额(含建设改造、系统开发、软件购置、设备投入等)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电商企业扩大销售规模奖励

对我市纳入限上统计的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网络零售、分销、O2O、网络拍卖等方式扩大销售,2017年网络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工艺品或农产品占年度网络销售额达50%以上的电商企业为500万元),且2017年销售增幅达到100%、200%、300%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2016年度网络销售额未达3000万元的企业和2017年当年度新注册的企业,2016年度网络销售额基数一律按照3000万元计算(工艺品或农产品占年度网络销售额达50%以上的电商企业,若为2016年度网络销售额未达500万元的企业或2017年当年度新注册的企业,2016年度网络销售额基数一律按照500万元计算)。

(三)电子商务平台交易额突破奖励

对总部设在我市的垂直产业电商交易平台,2017年全年交易额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5万元、25万元、40万元的奖励。

(四)电商企业引进品牌奖励

对新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且单品牌首次年分销额超过6000万元(含)的限上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引进多个品牌代理权的,可合并申报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五)跨境电商海外仓建设补助

对企业建设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仓储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根据其仓储面积、功能配置、信息化建设等情况,对企业海外仓场地购置租赁、仓储设施扩容升级等费用,按照不超过年新增投资额2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跨境电商物流补助

对年支付EMS(含国际E邮宝)、邮政小包、顺丰国际等国际快递物流费用超过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并纳入限上统计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其在莆田收寄上线产生国际快递物流费用发票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我市纳入限上统计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年网络零售额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的,因供货商统一发货无法提供国际快递物流费用发票的,按其使用莆田EMS(含国际E邮宝)、邮政小包、顺丰国际等国际快递物流件数(由寄递企业出具系统相关数据,市邮政管理局对该数据进行核实),每件给予0.8元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跨境电商品牌培育补助

对在境外注册自有商标且当年度支付注册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不超过注册费用80%的一次性资金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跨境电商产品国际认证补助

对产品通过国际认证、具有联合国标准产品与服务分类代码且当年度支付认证服务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不超过认证服务费用80%的一次性资金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商贸服务业电商化转型奖励

支持品牌企业连锁店、百货、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商贸流通企业和家政、婚庆、健康、养老等生活服务行业企业开展电商化转型,对网上年销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且在总销售额中占比30%以上的上述企业(家政、婚庆、养老服务企业为网上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且在总销售额中占比20%以上),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家政、婚庆、养老服务企业最高20万元)。

(十)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奖励

对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平台开发、物流仓储、代运营、分销应用、广告设计、网络推广、拍摄等服务,年服务合同总金额超过500万元(含)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十一)网络促销物流补助

鼓励电商龙头企业或行业协会组织我市自主品牌开展网络促销活动,经市商务局和邮政管理局认定,对网络促销活动期间(促销活动时间加3天物流发货时间)产生的快递物流费用,按1元/单给予补助,单场活动快递物流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二)工艺品网络拍卖奖励

对利用淘宝闲鱼拍卖等平台进行网络拍卖且网络拍卖2017年成交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或行业商协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十三)电商地方特产(色)馆建设奖励

鼓励我市专业市场、行业龙头企业、行业商协会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接知名电商平台或自建平台,建设莆田特产(色)馆,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对入驻我市特色农产品品牌10家以上、年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的特产(色)馆运营商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十四)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建设补助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110号)文件精神,按照《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实施〈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设置与服务要求〉规范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7〕5号)文件要求,对被授予“福建省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牌匾的农村电商服务站(点),给予每个乡镇服务站不超过10000元、每个村级服务站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已获2018年建档立卡贫困村电商服务站点建设补助资金的不再给予补助)

申报材料:

1.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基本信息一览表(包括实际投入费用明细)

2.符合条件的福建省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验收表

3.由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的出具的推荐文件和农村电商服务站点综合验收报告

备注:对被授予“福建省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牌匾的站(点),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设置与服务要求》(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T1601-2016)对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进行认定,除省标规范的内容外,服务站点还应启用半年以上,且近半年提供商品代购服务200单以上(服务站点需要提供阿里、京东、苏宁、赶街等大型电商平台网络交易记录,对于贫困村该标准降低到100单),第三方建设(改造)的农村电商服务站点专项财政资金补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服务站点实际投资(仅包括标准所列必要设施设备的购买费用及门头店招等装修费用,不含土地费、房租以及水电费、宽带费等运营费用,需提供设施设备购买、装修相关合同与发票)的30%,且每个服务站(乡镇)不超过1万元,每个(村级)服务点不超过5000元一次性补助。每个村仅能有一个农村电商服务点获得专项财政资金支持;服务站(乡镇)获得专项财政资金支持的,镇上村服务点(村级)不再支持。

(十五)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奖励

鼓励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工作,开展市级“年度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评选,由县(区)商务局推荐企业名单,市商务局组织专家评审,经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每家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2018年莆田市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奖励资金申报表》

2.2017年度获评国家、省、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的文件复印件

(十六)电商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奖励

支持我市纳入限上统计的电子商务企业引进高端人才(从事电子商务及互联网领域相关工作满3年,年薪在15万元人民币以上,在市外知名或高成长性电子商务企业担任高级管理、高端运营及高端技术人才),对与我市电子商务企业签订2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电子商务高端人才,每人发放一次性安家补助5万元,单个企业引进高端人才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十七)电子商务实战培训补助

基本要求:

2018年电子商务实战培训由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可委托行业协会或专业培训企业承办,对培训承办单位按照培训人数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2018年电子商务实战培训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县(区、管委会)财政各承担50%。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必须在开班前认真审核课程内容、学员信息和培训讲师的简历等,并按期派专人到现场核实学员签到、授课情况,并对学员信息、培训签到表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培训结束后,由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填写《2018年莆田市电子商务实战培训情况表》,提交培训工作报告(培训开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与县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申请下达资金。各县区需在2018年7月31日前全部完成培训计划任务。

培训对象:

1.电商从业人员,在莆田市注册登记的电商企业员工;

2.传统产业向电商转型的个体工商户、实体企业及经纪人,其中每家个体工商户、实体企业培训人数控制在2人以内;

3.初中及以上毕业的待业青年(不包括在校学生)。

申报条件:

1.承办2018年电子商务实战培训的企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须经各县(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发文委托;

2.每家培训承办机构至少承办两期以上,每期培训人数不少于20人,每期培训课时不低于12个学时。

3.2018年电子商务实战培训课程内容应属于电子商务业务范围。

三、申报程序

(一)各县(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辖区有关单位申报并做好项目材料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审核工作,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按要求填写《2018年莆田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审核情况表》(附件2)。同时,根据市财政局要求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2018年市级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经县(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送财政部门会签,并于2018年6月30日前联合行文报送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电子商务实战培训补助资金申请于2018年8月10日前报送)。

(二)申报单位的纸质申报材料(A4纸打印,胶装成册,内容各部分用红纸页隔开,并加盖骑缝章)由县(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送市商务局3份,电子版按县区汇总并刻录成光盘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莆政综〔2017〕86号)文件精神,以上补助(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和县(区、管委会)财政各承担50%。

(二)申报单位在同一类项目2018年已获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市级电子商务资金补助不再重复支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为地方财政税收做贡献的电商企业。

(三)在专项资金申请和使用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挪用截留、挤占资金的行为,市、县(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除有权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申请资金资格外,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关于做好2018年市级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莆市商务〔2018〕154号)文件及附件可从市商务局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

(五)项目申报联系人:市商务局电商科龚美金、柯风 联系电话2686373;仙游县商务局刘益梅,联系电话6722058;荔城区商务局孙冬城,联系电话2693702;城厢区商务局张素琴,联系电话2522180;涵江区商务局胡智伟,联系电话3588080;秀屿区商务局林志煌,联系电话5851697;湄洲岛经贸招商局杨晓云,联系电话5088066;北岸经信商务局陈琼香,联系电话6729529。

附件下载:/tzgg/20180531/6071000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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