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各分支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切实做好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作,规范示范创建过程中的组织申报、评审认定、过程管理、绩效评估等,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共同制定了《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2022年5月5日
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示范城市申报条件
第五条
第六条
1.经济基础较好,具备较强的发展潜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软硬件基础扎实。
2.重点发展产业规模体量大、技术水平领先、产业配套齐全、国际化水平高,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
3.在全国或区域内具有较强的供应链协同和资源整合能力,高效集聚技术、资本、人才等支撑供应链创新发展的要素资源。
4.交通、物流、金融等设施和条件相对完善,一般为全国或区域性枢纽,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顺畅流转。
5.重视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工作,积极构建推动供应链创新发展的政策体系,营造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
第七条
1.完善供应链治理机制。推动形成跨部门、跨区域的供应链协同治理机制;完善供应链创新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鼓励供应链前沿技术、基础应用、先进模式等研究与推广;加强重点产业供应链领域产学研对接和成果示范应用。
2.加快供应链数字化转型。完善数字化基础设施,积极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加快实施“上云用数赋智”行动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深化供应链全环节数字化应用,推动数据赋能,加快产业数字化改造和服务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供应链上大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
3.健全重点产业供应链生态。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供应链核心企业,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机制;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增强供应链稳定性;完善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发展供应链管理服务业,不断优化供应链生态体系。
4.推动区域供应链互联互通。加强规划对接和政策协调,促进要素资源高效流动,升级区域间产业供应链合作,推动形成合理分工、高效协同、优势互补的区域产业供应链布局。
5.加快供应链绿色发展。推动供应链全过程、全环节、全要素绿色化,践行“无废”理念;大力发展绿色设计、绿色采购、绿色制造、绿色物流、绿色销售、绿色回收等,实现全链条、系统性节能减排,显著降低固体废物产生强度,最大限度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6.提升全球供应链竞争力。推动高水平“引进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跨国高技术产业、高技术环节、高端生产性服务业;找准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定位,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配套服务;提升规则标准等“软联通”水平,更好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
7.提高供应链安全稳定水平。建立供应链安全评估和预警体系,提高风险动态监测、实时预警能力;分行业做好供应链战略设计和精准施策,形成安全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畅通国际物流大通道,加强全球物流枢纽和通道资源掌控。
8.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开展的其他供应链创新与应用举措。
第三章 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第八条
第九条
1.农业农产品类。主要包括农、林、牧、渔种(养)植(殖)及相关专业、辅助性活动企业,农副食品加工和流通企业。
2.工业制造类。主要包括采矿业、制造业以及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企业。
3.商贸服务类。主要包括生产性服务企业和生活性服务企业。分为以下三个子类:
(1)批发零售。主要指在流通环节中从事批发和零售活动,包括进出口贸易、交易市场(平台)、经销代理、有店铺零售、无店铺零售等企业。
(2)现代物流。主要指从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等活动,包括铁路运输、道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装卸搬运和仓储以及邮政业企业。
(3)供应链管理服务。主要指基于现代信息技术对供应链中的物流、商流、信息流和资金流进行设计、规划、控制和优化,将单一、分散的订单管理、采购执行、报关退税、物流管理、数据管理、贸易商务、结算等进行一体化整合的管理服务企业。
第十条
1.位居产业链供应链的核心位置、关键环节或重要节点,具有较强的供应链组织和控制力。
2.协同化水平较高,产业链供应链横向联动、纵向贯通,带动上下游企业互利共赢发展。
3.资源整合能力较强,能够充分利用内外部资源,培育形成供应链综合竞争优势。
4.重视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工作,持续提升供应链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第十一条
1.强化创新引领作用。加强基础研究,推动应用研究,加强供应链创新升级和信息技术集成应用,开展补链强链行动,推动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开展供应链组织方式和商业模式创新,提升协同协作、资源整合和综合服务能力。
2.提高供应链管理水平。运用先进供应链管理思维和方法,推动业务流程优化与重组;建立企业间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打造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供应链协作体系;加强供应链标准化建设,加快形成统一互认标准规范体系。
3.拓展供应链专业服务。发挥技术优势、市场优势、平台优势,探索拓展供应链专业服务,提供一体化供应链管理服务,积极赋能中小企业。鼓励金融机构为有条件的企业提供流程型、智能型供应链金融服务。
4.推动供应链绿色发展。遵守生态环境法规标准,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强度处于行业领先水平;提高绿色管理水平,强化环境和碳排放信息公开;完善绿色采购机制,促进供应商绿色转型;积极发展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制造;提高物流标准化、自动化、智能化建设水平,完善绿色物流体系;推广应用绿色包装,提高绿色商品销售比例。
5.完善全球供应链布局。深化对外投资合作,积极布局研发、生产、营销、服务等功能性机构,利用海外优质市场和资源,提升全球竞争力;推动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培育形成产地多元化竞争优势;加强全球物流枢纽和通道资源掌控,形成高效安全的国际物流供应链网络。
6.提高供应链风险防范能力。强化供应链风险识别,建立供应链风险预警系统,提升风险防范和抵御能力;在网络布局、技术合作、物资采购、物流通道等方面增强供应链弹性韧性,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7.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开展的其他供应链创新与应用举措。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1.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城市(企业)申报书,主要包括示范基础、示范方向、已有经验、突出成效以及示范创建工作考虑等内容。
2.《指标体系》各项目数据、内容及必备的佐证材料。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
第五章 专家评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六章 公示与认定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七章 示范管理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1.报送的材料、数据弄虚作假。
2.企业经营情况持续恶化或被停业整顿,不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
3.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以及造成其他重大负面社会影响。
4.其他依法应予取消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