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开展VOCs治理重点工作核查 发布《活性炭吸附装置入户核查基本要求》
2022-09-16 06:00:00   来源:化工仪器网   评论:0 点击:

化工仪器网 政策法规】VOCs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总非甲烷烃、含氧化合物、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和含硫化合物。VOCs治理就是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的治理及防治。
  为遏制臭氧污染严峻形势,进-步压降VOCs排放总量,切实解决涉气企业在使用活性炭处理工艺存在的设计不规范、以次充好、填充量不足、更换不及时等实际问题,强化排污单位废气治理规范化,今年8月份,江苏省发布《关于深入开展涉VOCs治理重点工作核查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另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入户核查基本要求》(下简称《核查要求》),并开展涉VOCs治理重点工作入户核查工作
  《活性炭吸附装置入户核查基本要求》从设计风量、设备质量、气体流速、废气预处理、活性炭质量及活性炭填充量六个方面进行现场核查。对于其中有一项或多项指标不达标的,要求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规范逐项整改,并给出整改期限。
  在设计风量方面,《核查要求》指出,需按《排风罩的分类和技术条件》(GB/T 16758)规定,设置能有效收集废气的集气罩,距集气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活性炭吸附装置风机应满足依据车间集气罩形状、大小数及控制风速等测算的风量所需。
  在设备质量方面,《核查要求》指出,无论是卧式活性炭罐还是箱式活性炭罐内部结构应设计合理,气体流通顺畅、无短路、无死角。要根据活性炭更换周期及时更换活性炭,更换下来的活性炭按危险废物处理。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的企业应配备VOCs快速监测设备。
  在气体流速方面,《核查要求》指出,吸附装置吸附层的气体流速应根据吸附剂的形态确定。采用颗粒活性炭时,气体流速宜低于0.60m/s,装填厚度不得低于0.4m。活性炭应装填齐整,避免气流短路;采用活性炭纤维时,气体流速宜低于0.15m/s;采用蜂窝活性炭时,气体流速宜低于1.20m/s。
  在废气预处理方面,《核查要求》指出,进入吸附设备的废气颗粒物含量和温度应分别低于1mg/m3和40°C,若颗粒物含量超过lmg/m3时,应先采用过滤或洗涤等方式进行预处理。活性炭对酸性废气吸附效果较差,且酸性气体易对设备本体造成腐蚀,应先采用洗涤进行预处理。
  在活性炭质量方面,《核查要求》指出,颗粒活性炭碘吸附值≥800mg/g,比表面积≥850㎡/g;蜂窝)活性炭横向抗压强度应不低于0.9MPa,纵向强度应不低于0.4MPa,碘吸附值≥650mg/g,比表面积≥750㎡/g。
  在活性炭填充量方面,《核查要求》指出,采用一次性颗粒状活性炭处理VOCs废气,年活性炭使用量不应低于VOCs产生量的5倍,即1吨VOCs产生量,需5吨活性炭用于吸附,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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