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旅游宣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08-02 00:00:00   来源:福建省旅游   评论:0 点击:

各设区市财政局、旅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旅游业发展,加强海峡旅游品牌的宣传推广,规范我省旅游宣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制定了《福建省旅游宣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执行。 附件福建省旅游宣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旅游宣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扩大海峡旅游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根据财政部《财政旅游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旅游局《省级财政旅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宣传资金包括省级财政旅游宣传资金以及其它用于海峡旅游品牌宣传推广的财政专项资金。第三条 旅游宣传资金遵循“集中使用、突出重点、规范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第四条 旅游宣传资金专项用于海峡旅游品牌的宣传推广和旅游市场营销,主要包括:(一)中央电视台主流媒体宣传海峡旅游品牌;(二)境内外其它主流媒体宣传福建旅游整体形象;(三)举办海峡旅游博览会、参加国家和省外举办的重大旅游节庆活动;(四)旅游市场营销策划、编印旅游宣传资料;(五)组团赴境内外主要客源地宣传促销;(六)接待境内外旅行商和媒体踩线团;(七)用于海峡旅游品牌宣传推广的其它事项。第五条 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应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及时研究拟定年度旅游宣传资金整体使用计划并报省政府。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旅游局根据年度旅游宣传资金整体使用计划,研究确定各项旅游宣传活动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在中央电视台及其它媒体刊登广告等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重大旅游宣传项目,省旅游局应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组织实施。第八条 按照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上述重大旅游宣传项目。第九条 省旅游局根据省财政厅年初批复的旅游宣传资金预算和共同研究确定的旅游宣传具体方案,向省财政厅提交资金拨付报告,同时报送合同协议等相关材料。第十条 省财政厅对资金拨付报告进行审核后,按照财政资金有关管理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省旅游局。第十一条 省旅游局应严格根据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按照财务会计制度专账核算,每年年底向财政部门提供旅游宣传资金详细支出情况以及绩效报告。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应加强对旅游宣传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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