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厅软件正版化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2014-09-01 00:00:00   来源: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评论:0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本机关办公软件使用管理,巩固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果,维护公共利益和提升版权保护水平,从源头杜绝盗版侵权软件使用,保障机关办公用计算机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机关办公用计算机 ( 包括手提电脑、台式机 ) 。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计算机软件包括用于办公的操作系统、办公软件 ( 文字处理、电子表格、幻灯演示等 ) 、病毒防护软件等软件。

第四条 我厅计算机软件按照“集中管理,分散使用、保管”的方式实施管理。各处室设专人负责计算机软件的安装、使用、维护、报废工作,指定专人担任系统管理员,遵循“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管理责任。办公室为机关正版软件资产的管理部门,所有计算机及安装软件须建明细台帐、卡,做到帐、卡对应;各部门更新、购置软件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勤俭节约、科学合理进行软件配置,并将软件采购经费纳入财务年度预算。

第五条 为提高计算机软件使用效率,避免重复投资,各处室根据实际使用需要,调配计算机软件,具体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

第六条 所有软件的购买,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对软件需要情况进行摸查,并在编制机关第二年工作预算时,将软件购买项目列入经费使用计划之中。

第七条 采购的办公软件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重点加强对软件授权证书或许可协议等的管理工作,并在购置合同中约定不得侵犯第三方版权。在采购硬件验收时一并对应验收所采购的软件和授权书,切实维护采购软件版权的合法性。

第八条 采购软件时应当对软件的兼容性、授权方式、信息安全、升级等售后服务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应注意加强软硬件采购的衔接,确保采购新计算机设备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

第九条 新购计算机及软件,应由资产管理部门向供应商索取软件授权证书和安装盘及随附物品等并予以核实。所有能够证明软件合法性的证书及文件等,一律及时由资产管理部门登记集中存放和保管。

第十条 计算机及软件资产的添置、淘汰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并及时调整资产台帐:以授权形式购置的软件许可到期后,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办理处置手续。

第十一条 机关办公室指定专业人员负责办公软件的安装、卸载工作,并不定期抽查各部门正版软件使用情况,督促使用正版软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部门使用正版软件的监督人,计算机使用人员是软件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二条 各处室应当结合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对软件资产情况进行经常性清查,确保所使用的全部软件均为合法软件。计算机使用人员应保证软件序列号对应安装在计算机上,软件序列号不得借给他人使用,不得擅自卸载正版软件,不得自行安装使用非正版软件。

第十三条 申请购买的正版软件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 一 ) 软件的版本问题存在争议,未有最终司法判决的。

( 二 ) 软件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 三 ) 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或其他办公设备安全的。

( 四 ) 申请购买的软件的版本为试用版、测试版、体验版等非正式、非完整版本,或明显过低,不能满足办公需要的。

第十四条 各处室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自觉使用正版软件,且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一 ) 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者授权的情况下,对其拥有著作权的软件进行复制、再分发。

( 二 ) 擅自或要求他人安装盗版软件并使用。

( 三 ) 超越授权许可的要求扩大软件的安装范围。

( 四 ) 故意规遂或者改变 H 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

第十五条 各处室设专人负责统筹正版软件的管理,正版软件作为固定资产,并实行台账管理,即对各类正版软件进行登记,内容包括软件名称、版本、未源类型、许可证 ( 授权书 ) 编号、有效期、供货商、价格、购买日期、安装及使用情况等。由专人妥善保管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等资料。

第十六条 厅机关将对各工作股室软件正版化的完成情况作为其整体工作评议考核的重要部分,定期对各工作股室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七条 考核内容包括:

( 一 ) 软件正版工作的摸查工作。

( 二 ) 正版软件的采购情况。

( 三 ) 正版软件的安装验收情况。

( 四 ) 正版软件的资产管理情况。

( 五 ) 正版软件的年度使用情况的汇报材料。

( 六 ) 正版软件长效使用工作机制的建设情况。

第十八条 考核采取书面审查和上机勘验相结合的形式,各处室每半年向厅机关党委按照考核内容汇报相关情况,具体评议办法以每年制定的年度考核表为准。

第十九条 考核按照评议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于被评为“不合格”的处室,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要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各处室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厅党组责令改正;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文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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