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读《厦门市繁荣商业演出市场实施办法》
2015-11-09 00:00:00   来源: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评论:0 点击:

1.《厦门市繁荣商业演出市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背景是什么?

自2013年下半年起,随着厦深动车的开通,厦门大型商业演出市场出现了相对活跃的迹象。经市文化部门和演艺行业协会深入的调研分析,总的看法是:厦深动车开通对厦门市文艺演出产业是机遇也是挑战,厦门市商业演出“有人看”、“有票房”、“有中介引进”,市民购票欣赏演出成为常态,但票价与一线演艺城市(如上海、北京、香港)相比处于高位,如果进行适当政策引导,可以充分调动演出经纪机构、演出经营单位的积极性,我市的商业演出也有可能成为一种普通的休闲文化消费方式,成为拉动厦门市文化服务业新亮点、新增长点,推动厦门成为周边地区甚至是海峡两岸的区域性演艺中心。

2.《办法》出台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是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我省文化中介机构的实施意见》(闽委宣联〔2013〕43号)和省文化厅《关于开展对优秀演艺中介机构资金奖励扶持工作的通知》(闽文市〔2014〕92号)精神,为鼓励商业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我市举办商业性演出,结合我市商业演出市场的实际而制定。

3.《办法》所针对的对象范围有哪些?

《办法》奖励对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针对演出经纪机构等商业演出举办单位举办4000人以上大型商业演唱会,用以鼓励大型演唱会对于厦门文化旅游消费的带动作用;二是针对500座以上剧场演出,有益于鼓励我市专业文艺院团市场化改革;三是针对举办场馆,鼓励演出场馆降低场租费用,提高场馆利用率。同时,《办法》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对演出宣传手册进行资助并鼓励我市场馆的建设及改造。

4.《办法》里面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办法》制定主要依据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等10部门等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充分调动商业演出市场参与主体演出中介机构的积极性,拉动文化消费,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办法》十一条意见采用远近结合、虚实互补、简便操作的方法。第一、第二条主要阐明《办法》的意义、原则及适用范围。第三条说明政策指向在于鼓励繁荣商业演出市场,财政奖励与商演规模、效益、票房相挂钩,与演出实际贡献成比例。

第四条主要是财政奖励政策。第一款主要针对演出经纪机构等商业演出举办单位举办4000人以上大型商业演唱会,用以鼓励大型演唱会对于厦门文化旅游消费的带动作用,奖励基数的认定则以票房收入及完税凭证为准并限定奖励上限。第二款针对500座以上剧场演出,若以80%上座率、票价100元计,多数剧院演出可纳入奖励范畴,有益于调动我市专业文艺院团举办商业演出的积极性,繁荣各类剧场演出。第三款针对举办场馆,鼓励演出场馆降低场租费用,提高场馆利用率。第四款对补贴享受条件及奖励场次给予明确,避免重复补贴。

第五条,主要针对商业演出市场宣传推广的扶持。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资助各类演出资讯宣传,并与旅游推介资料一起配送分发到机场、码头、剧场、酒店等公共场所,供市民、游客免费领取。

第六条,场馆建设及改造,这是一项长远的工作。我市没有一座室内大型表演专业场馆,在建及规划中大型体育场馆、展馆应充分考虑商业演出功能,既可提高场馆利用率,又可满足大型商业演出的场馆需要。

第七条,反对索要赠票,旨在巩固良好的市场氛围。

第八、九条,突出演艺协会的作用,明确奖励申报条件和渠道。

第十、十一条,规定试行期限及解释权归属。《办法》为保持政策连续性,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

5.《办法》有什么特色亮点?

《办法》是国内首个较为系统的商业演出鼓励办法,《办法》的实施将有力拉动文化消费,繁荣活跃商业演出市场,提升旅游城市文化品位,为广大市民及来厦游客提供更为优质的文化体验。

6.《办法》对普通民众有什么影响?

由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于2014年8月18日联合印发的《厦门市繁荣商业演出市场试行办法》试行一年来,厦门市演出市场逐步升温,大型商业演出、剧场演出等商业性演出活动同期相比增长20%以上。政策的出台体现了我市对商业演出市场发展的重视,增强了演出经纪机构等演出举办方对我市演出市场的信心。《办法》吸引了包括福州在内的演出经纪机构到厦门承办演出活动,票价整体有所回落。2015年就有周杰伦、张惠妹、萧敬腾、周华健、张信哲、莫文蔚等多场大型演唱会演出,还有草莓音乐节、百威啤酒音乐节等大型音乐节亮相,闽南大戏院、嘉庚剧院、灵玲马戏城也有精彩好戏上演,为广大市民和来厦游客提供了更多选择。下一阶段,随着演出市场的进一步繁荣,可以预计广大市民和来厦游客能以更低的票价享受到更精彩的演出。

7.我是符合《办法》奖励的演出商,要如何申请奖励呢?

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及场所经营单位申请财政资金奖励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申报材料送市演出行业协会,申报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演出批文、商业演出在本市的完税凭证、演出合同、票务系统出具的商业演出票务证明等。市演出行业协会汇总后送市文广新局,经市文广新局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演出商可于每年初联系市演艺协会咨询材料报送工作。

8.《办法》与2014年出台的《厦门市繁荣商业演出市场试行办法》有什么不同吗?

根据2014年出台的《厦门市繁荣商业演出市场试行办法》实行一年的反馈,《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一是对文本格式等进行调整,对奖励政策进行整合。二是修改部分条款,明确申报单位应提供“商业演出在本市的完税凭证”,阐明奖励金额视对地方综合贡献情况而定。三是为进一步鼓励场所经营单位承接商业演出、提高场所利用率,以场馆座位数而非实际上座人数为标准奖励场馆经营单位。四是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将有效期截止日期设为2018年12月31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