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厦门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解读
2016-08-26 00:00:00   来源: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评论:0 点击:

  《厦门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11年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的规章,自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市城市综合管廊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促进城市地下空间集约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出台文件,倡导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向社会资本开放。2015年,国家批准厦门市为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对我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为适应新形势,有必要对《办法》进行相应修改,以此加快推进我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2016年5月19日,市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2016年5月25日,裴金佳市长签署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公布了《决定》。新修订的《厦门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共二十四条,牢牢把握“管线单位必须入廊”,围绕资金保障、细化建设要求、强化管线入廊和完善责任等内容作了相应修改。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资金保障

  一是强化财政资金对城市综合管廊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的保障,规定“市、区人民政府每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管廊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二是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作为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和维护管理的新模式加以制度化、规范化,规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管廊的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同时进一步明确,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社会投资主体签订协议,明确管廊建设规范、维护管理期限和要求、收费形式、收益及风险分担方式以及退出机制等内容,以增加可操作性;三是加大政策倾斜力度,规定“管廊管理单位在维护管理初期不能通过收费补足成本的,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以有效解决城市综合管廊市场化运作初期的资金保障问题。

  二、关于细化建设要求

  为促进城市综合管廊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提高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率,“新办法”对城市综合管廊的建设要求进行了细化:一是规定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整治、河道治理、棚户区改造等要求,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管廊建设;二是明确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优先建设管廊;三是突出地铁线网的规划建设在满足自身管线需求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沿线市政公用弱电管线单位的需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相关弱电管线。

  三、关于入廊要求

  为强化管线入廊,有效杜绝随意“破路”行为,“新办法”立足“管线单位必须入廊”的制度设计理念,同时,结合我市近期地铁建设,对原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即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及预留市政公用弱电管线的地铁线网,非特殊情况,市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批准管线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

  四、关于完善责任

  为规范城市综合管廊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管廊安全运行,“新办法”就管廊管理单位职责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要求与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付费方式、施工要求等内容;二是要求定期对管廊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和安全评估;三是要求对管廊及其周边区域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督,对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及时报告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来源:厦门市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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