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南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扶持
政策部分内容的通知
南政办〔2016〕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对《南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南政办〔2015〕65号)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关于旅游品牌创建奖励方面
1、增加“福建省观光工厂”奖励。对新被评定为“福建省观光工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申报材料:提供省旅游局关于新评定为福建省观光工厂的批复文件。对南政办〔2015〕65号文下发后,省上新评定的福建省观光工厂参照本次调整的奖励标准予以认定。
2、调整“福建省乡村旅游休闲集镇和特色村”奖励标准。将原“对评定为福建省乡村旅游休闲集镇的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评定为福建省乡村旅游一级、二级、三级特色村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调整为“对评定为福建省乡村旅游休闲集镇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评定为福建省乡村旅游特色村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增加“对同一单位被评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福建省观光工厂、福建省乡村旅游特色村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4、增加“若国家和省级有出台新的品牌评定,我市将另行研究”。
二、关于会议会展奖励和补助方面
1、调整“会议奖励和补助”申报材料。将原“会议:提供举办会议的正式通知或报告,含:会议方案、酒店结算单、游客名单登记表、会议现场照片或视频、会议相关费用发票复印件等材料”,调整为“会议:提供举办会议的相关材料,含:会议委托接待确认件、酒店结算单、游客名单登记表、会议现场照片或视频、会议相关费用发票复印件或会议开支证明等材料”。
2、调整“会展”奖励标准。将原“会展:对各类行业组织和企业引进市外的各类专业会展,需举办3天以上(含3天,不含布展天数),按规模分档次奖励。展览规模达100-200个标准展位,给予招展单位一次性5万元奖励;展览规模达201-300个标准展位,给予招展单位一次性10万元奖励;展览规模达301-400个标准展位,给予招展单位一次性15万元奖励;展览规模达401-500个标准展位,给予招展单位一次性20万元奖励;展览规模达501-600个标准展位,给予招展单位一次性25万元奖励;展览规模超过600个标准展位,给予招展单位一次性30万元奖励”,调整为“会展:对各类行业组织和企业引进的各类专业会展,需举办3天以上(含3天,不含布展天数),市外展位数达到60%以上的,按规模分档次奖励。(1)展览规模达100-200个标准展位,给予招展单位一次性5万元奖励;展览规模达201-300个标准展位,给予招展单位一次性10万元奖励;展览规模达301-400个标准展位,给予招展单位一次性15万元奖励;展览规模达401-500个标准展位,给予招展单位一次性20万元奖励;展览规模达501-600个标准展位,给予招展单位一次性25万元奖励;展览规模超过600个标准展位,给予招展单位一次性30万元奖励。(2)市外展位数达不到60%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市外展位数达50%(不含50%)-60%的,按奖励金额的80%给予招展单位一次性奖励;市外展位数达40%(不含40%)-50%的,按奖励金额的60%给予招展单位一次性奖励;市外展位数达30%(含30%)-40%的,按奖励金额的40%给予招展单位一次性奖励;市外展位数低于30%的不予奖励”。
三、关于申报程序方面
调整“申报程序”,将原“申报单位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报,当地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旅游景区直通车补贴和旅行社包租客运专列补贴按季申报,其它项目在活动结束后即可申报”,调整为“申报单位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报,当地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旅游景区直通车补贴和旅行社包租客运专列补贴按季申报,其它项目须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申报”。
本次扶持政策调整部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未调整的按照原政策执行。
?????????????????????????????????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