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南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扶持政策部分内容的通知
2016-11-10 00:00:00   来源:南平市文旅局   评论:0 点击: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南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扶持 政策部分内容的通知 南政办〔2016〕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对《南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南政办〔2015〕65号)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关于旅游品牌创建奖励方面 1、增加福建省观光工厂奖励。对新被评定为“福建省观光工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申报材料:提供省旅游局关于新评定为福建省观光工厂的批复文件。对南政办〔2015〕65号文下发后,省上新评定的福建省观光工厂参照本次调整的奖励标准予以认定。 2、调整福建省乡村旅游休闲集镇和特色村奖励标准。将原“对评定为福建省乡村旅游休闲集镇的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评定为福建省乡村旅游一级、二级、三级特色村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调整为“对评定为福建省乡村旅游休闲集镇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评定为福建省乡村旅游特色村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增加“对同一单位被评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福建省观光工厂、福建省乡村旅游特色村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4增加“若国家和省级有出台新的品牌评定,我市将另行研究”。 二、关于会议会展奖励和补助方面 1、调整会议奖励和补助申报材料。将原“会议:提供举办会议的正式通知或报告,含:会议方案、酒店结算单、游客名单登记表、会议现场照片或视频、会议相关费用发票复印件等材料”,调整为“会议:提供举办会议的相关材料,含:会议委托接待确认件、酒店结算单、游客名单登记表、会议现场照片或视频、会议相关费用发票复印件或会议开支证明等材料”。 2、调整会展奖励标准。将原“会展:对各类行业组织和企业引进市外的各类专业会展,需举办3天以上(含3天,不含布展天数),按规模分档次奖励。展览规模达100-200个标准展位,给予招展单位一次性5万元奖励;展览规模达201-300个标准展位,给予招展单位一次性10万元奖励;展览规模达301-400个标准展位,给予招展单位一次性15万元奖励;展览规模达401-500个标准展位,给予招展单位一次性20万元奖励;展览规模达501-600个标准展位,给予招展单位一次性25万元奖励;展览规模超过600个标准展位,给予招展单位一次性30万元奖励”,调整为“会展:对各类行业组织和企业引进的各类专业会展,需举办3天以上(含3天,不含布展天数),市外展位数达到60%以上的,按规模分档次奖励。(1)展览规模达100-200个标准展位,给予招展单位一次性5万元奖励;展览规模达201-300个标准展位,给予招展单位一次性10万元奖励;展览规模达301-400个标准展位,给予招展单位一次性15万元奖励;展览规模达401-500个标准展位,给予招展单位一次性20万元奖励;展览规模达501-600个标准展位,给予招展单位一次性25万元奖励;展览规模超过600个标准展位,给予招展单位一次性30万元奖励。(2)市外展位数达不到60%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市外展位数达50%(不含50%)-60%的,按奖励金额的80%给予招展单位一次性奖励;市外展位数达40%(不含40%)-50%的,按奖励金额的60%给予招展单位一次性奖励;市外展位数达30%(含30%)-40%的,按奖励金额的40%给予招展单位一次性奖励;市外展位数低于30%的不予奖励”。 三、关于申报程序方面 调整“申报程序”,将原“申报单位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报,当地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旅游景区直通车补贴和旅行社包租客运专列补贴按季申报,其它项目在活动结束后即可申报”,调整为“申报单位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报,当地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旅游景区直通车补贴和旅行社包租客运专列补贴按季申报,其它项目须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申报”。 本次扶持政策调整部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未调整的按照原政策执行。                ?????????????????????????????????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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