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解读
2017-03-17 00:00:00   来源:厦门市文旅局   评论:0 点击:

1.宣传《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增强法律认同是守法用法的基础,厦门市文化馆利用展览展示、文艺演出、宣讲培训等形式,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对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知晓度。为了让广大市民可以在我馆新媒体平台实时浏览保障法。现将全文转载如下:

2.解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法律乃治国之重器,其生命力在于实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如何落到实处是关键。厦门市文化馆将持续转载有关保障法相关文章,让市民充分了解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精神内含。

  公共文化服务

  法律保障的历史性突破

  李国新:北京大学教授、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主任

  长期以来,我国的文化立法非常薄弱,与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要求不相适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建立健全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利的文化法律制度纳入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布局,提出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的任务,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进一步要求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法律体系。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5日获得表决通过,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法律保障取得了历史性突破。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最大贡献,是构筑起了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基本法律制度体系的框架。法律建立的主要制度包括: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度、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制度、公共文化服务公示制度、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公共文化资金使用监督和公告制度、公共文化机构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公共文化机构开展服务情况的年报制度等。

  这些制度有的是将经过长期实践发展成熟的政策上升为法律制度,有的是源于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的创新实践,也有对国际经验的借鉴吸收。

  其中堪称奠定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石、公共文化服务“中国创造”的基本制度,当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度。

  法律规定,国务院制定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并调整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与这一规定相衔接,法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实施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录。

  国家指导标准、地方实施标准和目录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既有基本共性又有特色个性、上下衔接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指标体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以公共文化服务的标准化促进均等化战略构想,通过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的制度构建实现了法律化。纵观当今世界,政府以公布标准、目录的形式向老百姓公开承诺普遍均等的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种类、数量和水平,为中国所独有,充分体现了我国由政府主导的公共文化服务以人民为中心的坚定信念和鲜明特色。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对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设施等基本概念做出了明确的法律界定,由此厘清了一些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这是法律的一大亮点。法律规定,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这一界定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的三大要素:

  一是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是政府,社会力量是参与者;

  二是公共文化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民的基本文化需求;

  三是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是向全体公民提供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及其他相关服务。

  这一界定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的性质、目的、功能和任务,将会深刻影响公共文化服务的实践与研究。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对公共文化设施的界定也有突破。主要的体现是打破了设施的行政隶属界限,着重从设施功能的角度来加以界定。比如,把并不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科技馆、体育场、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明确纳入了公共文化设施范畴,这是以“大文化”理念看待公共文化设施的结果。据统计,全国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部门拥有可以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各类设施6800多所,比全国县以上公共图书馆和文化馆的总和还多,但长期以来这些设施游离于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体系之外,实际上是很大的资源闲置浪费。把这些设施纳入公共文化服务,可以带来我国公共文化设施数量倍增的效果,是盘活存量资源、提高综合效能的有力举措。

  高度重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是《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又一亮点。针对一些长期困扰基层的设施建设的问题,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规定和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

  比如,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这一重要突破将居民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法律化。

  再如,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这是针对近年来国内一些新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远离居民住宅区、远离人群聚集区,最终造成使用效率不高、设施闲置浪费的现象而做出的规定,目的是增加老百姓在设施选址上的话语权,制约随意性。

  又如,法律规定城乡建设需要拆除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实行先建设后拆除、至少是边建设边拆除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及许多政策性文件中都有,但以往执行的效果并不理想,将这一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规范,提高了规制层次和规制力,在我国城镇化建设快速推进、城乡建设日新月异的背景下,无疑针对性强、适时管用。

  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是法律关注的另一重要方面。建立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公共文化服务免费或优惠提供等基本制度,为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奠定了制度基础。同时,法律还对公共文化资源整合、设施互联互通、数字化和网络化建设、特殊人群服务、优秀文化产品在少数民族地区传播、文化志愿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文化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全方位发力,多举措推进,为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提供了法律保障。服务效能不高,是目前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的突出短板。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重设施建设,轻管理利用”的现象,法律把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效能作为政府的保障责任写入总则,同时建立了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公共文化机构开展服务情况的年报制度、公共文化资金使用监督和公告制度,通过法律手段、制度约束,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提升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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