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龙岩市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游行政处罚办法》、《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龙岩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委托龙岩市旅游质量监督所(龙岩市旅游行政执法支队)实施相关旅游行政执法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委托单位:龙岩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受委托单位:龙岩市旅游质量监督所(龙岩市旅游行政执法支队)
一、委托执法区域范围
受委托机构在龙岩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等委托事项。
二、委托事项及权限
受委托机构在龙岩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调查取证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在检查、处理投诉、受理举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经委托部门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立案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文书,要求其责令改正。
(三)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机构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提请委托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代为实施处罚权。委托部门批准处罚决定后,受委托机构可以代委托部门实施处罚行为。
(五)受理投诉、调查案件。受理并处理对本市旅游经营者的投诉案件、有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案件和对各县(市、区)旅游质量管理机构作出的投诉不服的申诉案件。承办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转办的投诉、调查案件和协助省直接处理的投诉、调查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同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三)《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第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作出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与受委托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书,载明受委托机构名称、委托的依据、事项、权限和责任等内容,报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受委托机构名称、委托权限和事项向社会公示。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可以设定委托期限。
(四)《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部门的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机构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部门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机构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部门承担,委托部门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机构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机构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机构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部门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部门应组织受委托机构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部门为受托组织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机构责任
1.受委托机构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机构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机构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及时向委托部门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五、委托期限
从 2017年 7月 1日至 2020 年 7 月 1日止。
特此公告。
龙岩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7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