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市场警示名单管理规定(试行)》解读
2017-10-27 00:00:00   来源: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评论:0 点击:

福建省文化厅日前印发了《福建省文化市场警示名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在全省试行文化市场警示名单制度,在省文化稽查总队、泉州、宁德市开展文化市场警示名单管理试点工作。现就《规定》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1.为什么要制定出台《规定》?

答:当前,国家正在大力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出台《规定》,试行文化市场警示名单管理,是适应“放管服”形势需要,加强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扩大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和迫切要求,有利于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高文化市场监管效能,促进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为什么要试点先行、逐步推开?

答:发布文化市场警示名单作为制度创新,本着谨慎原则,需要对列入标准、程序等予以试行,并在试点过程中逐步完善。经营主体警示名单有多种列入情形,这些列入情形是否符合现实的管理需求,管理部门能否有效地实施警示名单管理,需要通过试点来检验。我们将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基础后,适时在全省推开。

3.列入经营主体警示名单的情形有哪些?

答: 列入经营主体警示名单的情形有5项,具体包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的;1年内受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3次以上警告或者罚款处罚的;因经营含有禁止内容文化产品、文化导向偏失,有违社会公德的;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未履行相关义务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逾期不履行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列入警示名单管理的其他情形。

4.文化市场警示名单是否向社会公布,公众可以去哪里查询?

答:《规定》规定,除依法不宜公开的之外,福建省文化厅统一向社会公布全省文化市场警示名单,通过官方网站等方式予以公布。公众可以在福建省文化厅网站查询有关警示名单的信息。

5. 被列入文化市场警示名单的是否有救济渠道?

答:经营主体对被列入警示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列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列入机关通过核实发现列入警示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列入经营主体警示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列入机关应当在知道相关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经营主体移出警示名单。

6. 对被列入警示名单的经营主体有哪些惩戒措施?

答:《规定》规定,经营主体被列入警示名单期间,演出经营主体不得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港澳台演出。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不得将其纳入表彰奖励、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范围;应当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文化行政部门、授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还可以将经营主体警示名单通报其他部门,予以联合惩戒。

7.经营主体被列入警示名单满2年的是否可以直接移出警示名单?

答:《规定》规定,经营主体被列入警示名单满2年的,由列入机关组织监督检查,未发现在列入期间有违反文化市场有关法规规章行为的,可以移出警示名单;因有本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情形被列入警示名单的,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以向列入机关申请移出警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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