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务接待制度解读
2017-10-28 00:00:00   来源:龙岩市文化和旅游局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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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各直属单位的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活动,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务活动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国内公务活动的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指导、协调各直属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六条 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次数、人员数量,禁止异地单位、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按照市委办统一规范的接待函格式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八条 各业务科室、接待单位应当根据上级单位的文件或接待公函,按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进行事前接待审批,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催促定点接待的宾馆、饭店或内部食堂(见附件1)提交正式发票和相关单据,并由接待科室、单位如实填写接待费报销单,经相关负责人审签后及时交财务室进行核销;财务人员应对每笔报销单据进行审核,不符合接待要求的一律退回不予报销支付。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严格按照当地财政制定的标准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符合接待条件的公务活动,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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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标准参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

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明细。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 内部食堂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第十五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六条 局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公务接待工作接受相关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涉及外宾接待工作,依照《福建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闽财外〔2014〕18号)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3年8月28日由我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局机关公务接待及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通知》(龙文广新〔2013〕2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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