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12-25 00:00:00   来源:厦门市文旅局   评论:0 点击: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7〕133号),切实加强文物工作,进一步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和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中的重要作用,推进我市文化强市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鼓浪屿成功申遗有关批示精神及省委省政府的贯彻落实意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公益属性、服务大局、改革创新、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强化保护文物就是保护人类文明成果的观念,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不断提高我市文物保护利用水平,努力为厦门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世界文化遗产预备清单名录项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主体明确、保护措施得到落实。世界文化遗产——“鼓浪屿·历史国际社区”保护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提升一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主体多元、结构优化、特色鲜明、富有活力的博物馆体系逐渐完善,馆藏文物利用效率有效提升,文物展示利用手段和形式实现突破。文物规章制度更加完备,文物执法主体明确,执法力量得到加强,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健全,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格局基本形成。革命文物、涉台文物、乡土建筑等文物资源的作用进一步增强,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

  三、落实责任

  ㈠落实政府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各区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本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组织编制本区文物保护发展规划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统筹做好文物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明确保护是第一责任,努力使文物留下来、活起来、用起来。健全由各区政府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文物保护,基础在区,各区政府要根据本区文物工作实际,设立或明确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能的机构,配足专职人员,所需经费列入本区财政预算。建立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各区人民政府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法定职责履行、法律法规执行、文物保护及文物安全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镇(街道)对辖区内文物应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专人管、勤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积极协助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发改委、文广新局、鼓浪屿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㈡强化主管部门职责。市、区两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职能,强化监管,守土尽责,提高素质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做好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和管理全市文物工作;在充分做好统筹规划和宏观研判的基础上,监管全市文物的维修、抢救、发掘、科研、安全、宣传、法制建设以及博物馆发展等重大问题;对区人民政府落实文物保护法定责任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指导和支持区文化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做好本辖区文物工作。各区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文物工作的规划、管理和监督,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养护和应急抢险工作;动员、组织文物所在地镇街、村和社区,依法落实文物保护责任;指导、检查、督促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承担保护义务,落实保护措施,做好管理利用;组织开展文物巡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制止文物违法行为,及时发现、迅速解决文物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鼓浪屿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㈢落实相关部门共管责任。市、区各相关部门依法承担文物保护职责。在有关文物保护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中,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文化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文化文物、公安、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旅游、民族宗教、海洋、司法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主要问题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公安、海关、市场监督、海洋、文化文物等部门要保持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促进文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建立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教育局、民宗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规划委、国土局、环保局、建设局、海洋渔业局、文广新局、市场监管局、旅发委、鼓浪屿管委会,厦门海关,各区人民政府

  ㈣严格责任追究。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责任人、上级单位责任人和当地政府责任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无论是否调离、提拔或者退休,必须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公安局、监察局、鼓浪屿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保护

  ㈠落实国家文物登录制度。根据国家制定的文物登录制度和文物认定标准,依法开展文物调查、登记、申报、定级、公布工作,建立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资源库,全面掌握文物保护状况和保护需求,建设全市文物保护单位动态监管系统。建立可移动文物登录常态机制,推进信息资源社会共享。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鼓浪屿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㈡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所在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经国家文物局同意后,提请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省、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经相应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相应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将市、区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成员单位。全面完成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纳入“多规合一”一张图实施管理,并通过政府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存在重大险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在项目审批上开辟“绿色通道”,在资金安排上予以保障;组织实施一批具有社会影响和示范意义的文物保护重点项目;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保养和巡查监测,提高管理水平;注重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重视岁修,减少大修,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破坏。文物保护工程要遵循其特殊规律,依法实行确保工程质量的招投标方式和预算编制规范。全面加强革命文物的保护利用,重点实施一批红色文物保护利用工程。继续实施涉台文物保护工程,推动涉台文物合理利用。开展水下考古调查。进一步提升世界文化遗产地鼓浪屿的管理水平和影响力,加强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闽南红砖建筑的维修保护和合理利用。积极引导、支持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建设,探索开展文物认领社会化保护手段,形成全社会文物保护合力。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委、旅发委,台办,鼓浪屿管委会,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区人民政府

  ㈢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重视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藏工作,注重征集新中国成立以来反映厦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实物,丰富藏品门类。实施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工程,完善博物馆、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监测和保存环境。实施馆藏文物修复计划,抢救修复濒危珍贵文物,注重保护修复馆藏革命文物。改善博物馆展陈设施和文物库房条件,逐步配备具有环境监测功能的展柜和储藏专柜。做好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成果利用,加强馆藏文物的合理利用,更好地发挥文物资源服务社会的作用。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鼓浪屿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相关文博单位

  ㈣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发挥文物资源在丰富城乡文化内涵、彰显地域文化特色、优化社区人文环境的作用,按照文物保护优先原则和“多规合一”要求,将文物保护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城乡规划。高度重视城市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对传统村落中的文物建筑分别实行整体保护、风貌保护、重点保护,实现文物保护与延续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相统一;结合创建特色小镇,推动乡土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与传承发展,防止城乡建设中的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文物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应在工程可研阶段,依法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依法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相关经费依法纳入建设工程预算。工程竣工后,应由相应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验收,规划、建设、城管、房管等相关部门协助加强监管。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拆除的,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文物局有关规定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责任单位:市规划委、发改委、建设局、文广新局、鼓浪屿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㈤加强文物安全防护。各区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工作实行责任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内容,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盗掘、盗窃、走私文物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强化文物管理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文物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工作,各区人民政府、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为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健全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发挥区文化馆、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协管员作用,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完善全国重点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防火和古遗址、古墓葬、古石刻防盗防破坏设施。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要落实安全防范制度,提升文物安全防护技术水平。

  责任单位:市综治办、公安局、海洋与渔业局、文广新局、市场监管局、鼓浪屿管委会,厦门海关,各区人民政府

  ㈥鼓励社会参与文物保护。市、区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建立文物项目储备库,确定文物事业年度发展目标和重点建设项目,及时公开发布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项目清单。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机制和优惠政策,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的渠道。指导和支持城乡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鼓励捐献文物及捐赠资金投入文物保护的行为。研究制定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培育扶持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发挥文物保护志愿者作用,提高公众参与度,形成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新格局。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民政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鼓浪屿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五、拓展利用

  ㈠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推出一批具有鲜明教育作用、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陈列展览、文物影视节目和图书等多媒体出版物。深入挖掘我市革命文物、涉台文物、华侨文物、乡土建筑等特色资源,进行科学展示和合理利用。大力推进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和弘扬工程。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培育富有特色的博物馆社会教育品牌。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教育局,鼓浪屿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相关文博单位

  ㈡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服务。完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争取更多的博物馆纳入国家财政支持的免费开放范围。提升博物馆基本陈列质量,提高藏品利用效率,促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推进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借助“互联网+”技术、VR技术和“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推动智慧博物馆、社区博物馆建设,推动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与学校、乡镇、社区、企业、部队等开展共建共享,推动有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定期或部分对公众开放。

  责任单位:文广新局、市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鼓浪屿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相关文博单位

  ㈢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推动以文博单位和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开发厦门特色及涉台、涉侨的原创文化产品,打造富有厦门特色和台、侨元素的文化创意品牌,进一步拓展产业发展空间。积极探索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模式、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文博单位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中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加强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奖励。鼓励文博单位依托文物资源,采取合作、授权和独立开发等方式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面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许可服务。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鼓励博物馆加强“智慧博物馆”建设,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方式让文物活起来,丰富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的精神文化生活。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地税局、鼓浪屿管委会,相关文博单位

  ㈣为扩大厦门文化影响力服务。打造更多具有厦门特色的文物旅游品牌,培育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为支撑的体验旅游、研学旅行和传统村落休闲旅游线路,开发生产有较高文化品位的文创产品。积极参与双边文物交流和多边合作。拓宽文物对外展示传播渠道,支持优秀展览走出国门以及引进国外高水平展览。推进与港、澳、台以及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文物领域的实质性合作,提升地方特色文化的影响力。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发改委、规划委、建设局、外侨办、旅发委,台办,鼓浪屿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厦门海关,相关文博单位

  ㈤落实合理适度利用要求。世界文化遗产地以及文物景区景点要合理确定游客承载量,坚决禁止对文物资源的无序、过度、破坏性开发和利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切实加强文物市场和社会文物鉴定的规范管理,积极促进文物拍卖市场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规划委、建设局、旅发委、鼓浪屿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保障

  ㈠加强文物法规建设和执法督察。摸清文物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推动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修订工作,及时制定出台适应形势发展、满足工作亟需的法规规章制度。强化文物保护督查,完善文物保护监督机制,建设文物保护数字化监管平台,畅通社会和群众监督文物保护的渠道。建立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督办、曝光、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后续有效处理等制度。要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加强文物执法工作,落实执法责任。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建立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挂牌督办等机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文物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教学内容。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公安局、司法局、鼓浪屿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㈡加强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切实加强各级文物行政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确保职能落实。着力加强文物执法督察力量,促进各级文物执法职能落实。继续争取国家文物保护经费支持。文物保护经费应纳入市、区各级财政预算。探索对文物资源密集区的财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区设立公益性文物保护基金,采取社会募集等方式多方筹措保护资金。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加强资金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责任单位:市编办、财政局、规划委、国土局、文广新局、审计局、鼓浪屿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㈢加强科技和人才支撑。积极对接落实《国家“十三五”文化遗产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科技创新规划》和《“互联网+中华文明”三年行动计划》,加强科学技术在文物保护利用中的运用,推动文物保护利用与现代科技的深度融合,逐步解决制约文物保护利用的关键技术和瓶颈问题。大力培育扶持文物保护传承专用装备企业,开展文物保护装备研发。加大文博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鼓励国有企业成立文物保护专业队伍,及时修订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适当提高基层文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专家咨询制度,重视民间匠人传统技艺的挖掘、保护与传承。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教育局、人社局、文广新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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