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7-12-31 00:00:00   来源:福建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评论:0 点击:

一、政策出台背景

因2015年制定的《福建省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于2017年4月份到期,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福建旅游产业发展,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并于2017年11月13日印发。

二、政策主要内容

1.进一步整合专项资金。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2019年省级中期财政规划的通知》(闽财预〔2017〕51号)关于“省级专项资金清理整合”的要求,将原先的四类专项资金(旅游品牌宣传资金、旅游重点项目资金、旅游富民建设资金、旅游企业奖励资金)进一步整合为三类专项资金(旅游品牌宣传资金、旅游产业发展资金和旅游创优奖励资金)。

2.适当增加资金使用范围。旅游品牌宣传资金使用范围拓展为:“用于打响唱响“清新福建”品牌,鼓励设区市和县(市、区)旅游部门整合营销,创新提升旅游品牌营销体系,深化闽港澳台旅游交流合作,加大旅游宣传力度,扩大福建旅游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旅游产业发展资金使用范围拓展为:“用于支持竞争性扶持重大项目、省委省政府明确的旅游重点建设项目、景区提升、风景道、全域旅游、公共服务、富民建设、财政贴息、产业融合、救灾、智慧旅游、文明旅游、放心游福建、旅游规划、统计、标准、旅游人才培养及对全省或地区旅游发展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其他项目等”。旅游创优奖励使用范围拓展为:“用于奖励创建国家级旅游品牌、国家4A级以上景区,全国百强旅行社,省级金牌导游员和旅游景区金牌讲解员;鼓励旅行社组织入闽、入境旅游,港澳台青少年来闽修学旅行活动,经平潭赴台旅游及以包机、包专列、包邮轮方式组织入闽旅游等。”。

3.明确因素法的分配依据。明确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以“省级年度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旅游接待总人数和总收入增长情况、以前年度资金安排和执行进度情况等因素”为依据,由省旅发委会同省财政厅核定有关专项资金的额度并下达到各设区市和县(市、区)。

4.加强绩效评价和资金监管。省旅发委加强对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组织开展旅游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对资金安排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省财政厅将对部分专项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省级旅游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福建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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