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鲤文许字〔2017〕14号
2017-04-17 00:00:00   来源:鲤城区-政府-文化体育与旅游局   评论:0 点击:

泉州市鲤城区文体旅游新闻出版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泉鲤文许字〔2017〕14号

申请人:许某东

你于 2017年 4月 13 日 ,向本局提出的泉州市鲤城大同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安东变更为许锦雯的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已于 2017年4月13日 同意受理。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局于 2017年4月18日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准予你泉州新潮印刷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变更许可许可的申请行为。

请你于2017年4月18日后凭本决定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证件,本证件免费。

附件:准予行政许可法律依

泉州市鲤城区文体旅游新闻出版局

2017 年4月18日

附件:

准予行政许可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或单位提交材料目录一览表

企业名称:泉州市鲤城大同印刷有限公司

序号

名称

页数

备注

1

印刷变更登记表

1

2

企业章程

7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4

原《印刷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2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册号:913505027531159102)

1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申请人或单位

确认签章

年 月 日

档案目录

企业名称:泉州市鲤城大同印刷有限公司

序号

名称

页号

备注

1

印刷变更登记表

1

2

企业章程

2-9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0

4

原《印刷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11-12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册号:913505027531159102)

13

6

申请人提交材料一览表

14

7

文体受理通知书

15

8

文体行政许可决定书

16

9

文体新局窗口行政审批送达书

17

10

变更后印刷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18-19

11

12

13

14

档案移交时间: 移交人: 接收人:

许可编号泉鲤文许字14号

泉州市鲤城区文体旅游新闻出版局

行政许可事项

档 案

单位名称

泉州市鲤城大同印刷有限公司

地 址

泉州市鲤城区江南后头村后头街3号

法定代表人

许安东

联 系 电 话

15959959603

许 可 事 项

可事项

法定代表人变更(许锦雯)

许可证号码

(泉)印证字356301063

许 可 时 间

2017 年4月18日

备 注 :

归档日期

年 月 日

注销日期

年 月 日


[收藏本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