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begin-->林某复议XX市商务局信息公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11-26 00:00:00   来源:江苏省商务厅   评论:0 点击:

江苏省商务厅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苏商行复〔2020〕2号

申请人:林某

被申请人:XX市商务局

申请人林某因不服XX市商务局2020年8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X商务申〔2020〕3号),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经延长复议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X商务申〔2020〕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依申请公开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甲公司房产与土地的收储、拆迁、补偿或其它与处置资产相关的协议;申请公开甲公司清偿金融债务的报表。根据甲公司改革方案,其XX仓库面积为XX亩,建筑物有1X幢,XX仓库占地面积XX亩,位于XX路的XX仓库占地面积XX亩,4层办公楼的面积为XX平方米,上述房产土地拟处置变现后,用来偿还金融债务并安置职工。被申请人是甲公司的主管部门。甲公司已经注销。对于甲公司的不动产处置方案及债权清偿结果,如果主管部门说不存在或未曾获取,于情于理都是解释不通的。该答复书明显错误。特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在提出复议申请时,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1、申请人身份证;2、信息公开申请书;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X商务申〔2020〕3号)及附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我局于2020年7月23日收到申请人林某通过挂号信提交的《XX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0年8月6日我局以EMS快递方式向林某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X商务申〔2020〕3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答复以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要求。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合法。申请人的来信内容为:“申请公开甲公司房产与土地的收储、拆迁、补偿或其它与处置资产相关的协议,甲公司清偿金融债务的报表,乙公司的清算报告、改制申请书及批复文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原主管单位是XX市商业局,市商业局机构改革后承继单位是本机关,但根据《XX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划转市物资改革发展办公室职责的通知》(X市编办〔2013〕112号)文件,市肉联厂、联孚石化等9个改制未到位企业(含甲公司、乙公司)的改革改制工作职责划归XX市国资委。本机关经内部查询,并向市档案馆查询,仅查询到甲公司和乙公司的改制申请书和批复文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已经将该部分政府信息提供给申请人;未查询到甲公司房产与土地的收储、拆迁、补偿或其它与处置资产相关的协议、甲公司清偿金融债务的报表,以及乙公司的清算报告,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前述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并无不当。对于XX市国资委在甲公司和乙公司的改制过程形成的相关资料,本机关不掌握。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X商务申〔2020〕3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依法维持。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1、信息公开申请书、林某身份证复印件、EMS信封及物流查询结果;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X商务申〔2020〕3号)及附件、EMS快递面单及物流查询结果;3、XX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划转市物资改革发展办公室职责的通知(X市编办〔2013〕112号);4、XX市商务局内部档案查询情况证明;5、XX市档案馆查询情况截图; 6、市五个行业改革与发展办公室撤销和人员分流方案; 7、关于做好九户国有企业移交工作的通知(X国资企〔2013〕41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如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2020年7月21日,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寄送《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一、依法公开甲公司房产与土地的收储、拆迁、补偿或其它与处置资产相关的协议;二、依法公开甲公司清偿金融债务的报表;三、依法公开乙公司的清算报告、改制申请书及批复文件;四、请以纸质文件方式邮寄到申请人住所地。事实与理由为:申请人受让了中国工商银行在XX市的债权。甲公司及丙公司是被申请人下属单位的债权人。按改制方案,甲公司的房产、土地等资产被处置,金融机构的借款也将被偿还。但工行实际未得到清偿。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其权利义务等同于乙公司。为此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020年7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书》。经内部查询和向XX市档案馆查询后,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X商务申〔2020〕3号)(下称“3号答复书”),内容如下:林某:本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收到您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甲公司、乙公司等2家企业的相关情况,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一、甲公司房产与土地的收储、拆迁、补偿或其它与处置相关的协议。经审查,并向市档案馆查询,本机构未制作或获取您申请公开的甲公司房产与土地的收储、拆迁、补偿或其它与处置相关的协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不属于本机关公开。二、甲公司清偿金融债务的报表。经审查,并向市档案馆查询,本机关未制作或获取您申请公开的甲公司清偿金融债务的报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不属于本机关公开。三、乙公司的清算报告、改制申请书及批复文件。经审查,本机关未制作或获取您申请公开的乙公司的清算报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经向市档案馆查询,乙公司的改制申请书和批复文件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共12页)。8月6日,被申请人通过EMS将《3号答复书》及附件:1、《关于请求批准乙公司改革方案的请示》,2、《关于同意乙公司改革方案的批复》寄送给申请人。

申请人于2020年8月7日收到被申请人《3号答复书》及附件后,因不服该答复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又查明,甲公司及乙公司原主管部门为XX市商贸改革与发展办公室(下称“XX市商贸办”)。2013年9月,中共XX市委常委会议原则通过《市五个行业改革与发展办公室撤销和人员分流方案》,撤销XX市商贸办等该市五个改发办,并对撤销后的人员分流、职责承接提出了具体建议。根据该方案,XX市商贸办被撤销后,相关人员和相关职能划转至被申请人,但甲公司、乙公司等改制未到位企业划转给XX市国资委,XX市商贸办原先承担的改革改制工作由XX市国资委承接。2013年10月22日,XX市国资委向XX市商贸办等发出《关于做好九户国有企业移交工作的通知》(X国资企〔2013〕41号),要求将甲公司、乙公司等改制未到位的九家企业的资产、负债与人员等情况进行核实登记,并于2013年11月10日前移交至XX市国资委。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市五个行业改革与发展办公室撤销和人员分流方案、XX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划转市物资改革发展办公室职责的通知(X市编办〔2013〕112号)及XX市国资委关于做好九户国有企业移交工作的通知(X国资企〔2013〕41号)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受理申请人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0年8月5日作出《3号答复书》,8月6日将《3号答复书》及相关附件邮寄送达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3号答复书》在答复的期限、形式等方面符合前述法规规定,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甲公司房产与土地的收储、拆迁、补偿或其它与资产处置相关的协议、清偿金融债务的报表及乙公司的清算报告、改制申请及批复文件,系有关此两家企业的改制、资产和债务等信息。根据中共XX市委常委会议通过的《市五个行业改革与发展办公室撤销和人员分流方案》、XX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划转市物资改革发展办公室职责的通知》(X市编办〔2013〕112号)及XX市国资委《关于做好九户国有企业移交工作的通知(X国资企〔2013〕41号)》等文件,甲公司、乙公司原主管部门XX市商贸办被撤销后,有关此两家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职责由XX市商贸办划转至XX市国资委,企业资产及债务等情况也由XX市商贸办移交至XX市国资委。据此,虽XX市商贸办的人员和部分职责划虽转至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并未承接甲公司、乙公司的改革改制工作,也未接收此两家企业的资产、负债和人员,故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具有事实根据,适用法规正确。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本机关内部和外部进行查询,并将从XX市档案馆查询到的乙公司改制申请书及批复文件向申请人公开,符合便民原则,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3号答复书》明显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故本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全部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作出答复,且作出的《3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在《3号答复书》中未明确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可能的其他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答复不够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XX市商务局2020年8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X商务申〔2020〕3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商务厅

2020年11月3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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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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