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技成果转化改革试点的多个“突破”
2023-07-31 15:48:34   来源:   评论:0 点击:

近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了《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所发布的改革方案从不同层面采取了具有突破性意义的创新措施。


自2020年以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持续开展。同年10月,科技部等9部门选择40家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支持上海交通大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1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在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工作中,以“揭榜挂帅”方式确定22家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试点”工作。


国家层面的试点活动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解开科技成果转化“细绳子”的作用,产生了较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科技成果转化经验。上海在推进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过程中,持续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推进医疗卫生机构成果转化政策落地,技术交易市场成交金额获得大幅度增长。


但是,如同全国科技成果转化实践一样,上海的科技成果转化在较多方面仍存在一些体制机制和操作性问题。为此,在借鉴全国改革经验基础上,此次上海出台的改革方案从成果赋权、创新创业、成果管理、尽职免责等方面进行了突破性改革。


一是全面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的《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采用部分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的方案,在肯定试点单位对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同时,允许试点单位结合实际,“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


但在科技成果转化实践过程中,仍存在赋权政策落实不够、转化效率难以提高等问题。例如,在科研人员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创业过程中,大多数试点单位只能将科技成果70%的份额赋予科研人员,余留的30%仍归单位所有。从国资管理角度,单位无论余留多少份额,都存在评估备案、产权登记等程序复杂的事项。假设将科技成果所有权全部赋权给科研人员,其创业活动将改变国资管理的格局,使科技成果转化更接近于市场化的要素资源配置改革。


此次公告提出,试点任务中“试点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或部分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突破“部分赋权”的限制,允许试点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全部赋权”给科研人员,有利于简化国资管理程序、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二是指导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根据国资管理的相关法律政策,在科技成果作为国有无形资产前提下,科技成果需要按照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规则,完成财务记账、资产确认、处置管理、监督管理等程序。在22家高校和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试点过程中,部分单位制定了内部科技成果资产制度,采取了一些区别于其他国资管理的措施。但总体来看,由于缺乏更高层级的政策指导,科技成果作为国有无形资产在形成后如何记账、怎么确认资产、如何进行监管,相关高校和科研院所仍然显得无所适从。


此次公告附件专列了《上海市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试行)》,对试点事项进行引导。科技成果台账管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分类、包容监管机制等,均是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的重大举措。例如,在财务记账方面,允许事业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开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台账标记,在科技成果标记为研究阶段基础上,只做财务上的费用化处理即可,无须立即开展资产确认。按照操作指引开展的单列管理活动,使试点单位有章可循,也有利于厘清科研管理和财务管理的界限,对于促进试点单位建立“区别于其他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是允许试点单位对科研人员自办企业进行合规整改。“过往科研人员自主创办企业合规整改”的提法,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的改革试点。多年来,在国家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之下,高校和科研院所存在较多未经单位同意而科研人员自行开办企业的创新创业活动,有的企业可能在人员兼职、知识产权、单位声誉、资产使用等方面存在与所在单位界限不清问题。当这些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其重大融资活动往往需要科研人员所在单位处理与原单位的关系。


从2020年11月开始,上海交通大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上海交通大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共完成教师过往企业合规整改项目37个,涉及企业107家,出具首次公开募股(IPO)证明10余份,共有5家教师创办企业上市融资,取得了合规整改的良好经验。但是,由于合规整改活动仅限于上海交通大学的试点,其他单位无法参照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高校和科研院所一方面推进科研人员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开办企业,另一方面却对科研人员自行创办的企业无法处理的情形。


公告将上海交通大学合规整改的改革经验通过试点活动在上海市复制推广,有利于实现科研人员自行开办企业的“阳光化”,具有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积极作用。


四是通过尽职免责解除科技成果转化参与人员后顾之忧。在强化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管理导向之下,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政策均有“科技成果转化不做保值增值要求”“未谋取私利前提下免除决策责任”等规定。科技部等9部门下发的《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也要求试点单位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和负面清单机制。但由于尽职免责机制建立的复杂性,试点单位制度建立难度较大,从而形成了较大的“秋后算账”压力,科技成果“不敢转”情况仍普遍存在。


公告以附件方式列明《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指引(试行)》,列举了尽职免责的具体情形、成果转化负面清单和尽职免责的具体程序等,回答了高校和科研院所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需要“尽什么职”“免什么责”“如何免责”等问题,有利于建立明确的规则依据,具有较强的制度指导意义。


总体来说,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作为科技创新的“最后一公里”,确实仍存在较多深层次的体制机制改革问题。上海市本次具有“突破性”的科技成果转化改革方案的落地实施,将会推进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进入全新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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