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2-07-04 00:00:00   来源:厦门翔安人社   评论:0 点击: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翔政〔201285号),区人社局和区财政局制定了《〈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此件主动公开)

  

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执行《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翔政〔201285号;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加强就业培训和企业用工服务的相关优惠政策,更好的维护企业用工稳定,促进就业,现根据《意见》中的优惠政策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建立企业招聘本地劳动力奖励机制

  (一)内容

  辖区企业每新增招聘1名翔安户籍劳动者且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的,由区财政按200/人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用工奖励。每名翔安户籍劳动者在同一企业实际服务满3年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区财政按300/人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用工奖励;满5年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区财政按400/人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用工奖励。辖区企业每新增招聘1名“4050翔安户籍劳动者且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的,由区财政按400/人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用工奖励。

  辖区企业负责招聘的人力资源部专员,每新增招聘1名翔安户籍劳动者且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的,由区财政按100/人标准给予专员奖励。辖区企业负责招聘的人力资源部专员,同次批量新增招聘翔安户籍劳动者且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在享受前款规定奖励基础上,由区财政根据新增招聘人员幅度再给予加码奖励。具体如下:

  同批次招聘人员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加码奖励金为500元;同批次招聘人员数在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加码奖励金为2400元;同批次招聘人员数在50人以上的,加码奖励金为5000元。

  1、需提供的材料

  1)《翔安辖区企业招用翔安户籍劳动者奖励金申领表》(附件2);

  2)《翔安辖区企业招用翔安户籍劳动者花名册》(附件3);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招聘的翔安户籍劳动者就业失业证、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与辖区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申报前近2个月社保缴交记录、近2个月工资发放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务工满3年或5年的,需提供3年或5年劳动合同复印件;同批次招用需提供就业登记备案表);

  5)企业承诺书。承诺政府对企业人力资源部专员招聘翔安户籍劳动者奖励金到位后,及时发放给人力资源部专员

  6)收据及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即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办理流程

  企业新增招聘翔安户籍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交社保,实际工作满3个月(或3年、5年)后,将上述材料送区就业管理中心。区就业管理中心在确认企业提供的材料后,汇总报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经核定后将奖励金划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注意事项

  1)同一企业招聘每名翔安户籍劳动者只能享受一次上述政策奖励;企业负责招聘的人力资源部专员的奖励与上述奖励同时申报。

  2同批次招聘指:企业同一批次和时间招聘的,并在同一天到区就业管理中心办理就业登记的人员。在同一企业务工满3年、5年指连续务工满3年、5年,中断的不给予补贴。

  3)本规定所称的企业指翔安辖区内企业,不含劳务派遣机构。

  (二)内容

  辖区各级职业院校通过组织翔安户籍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含企业冠名培训班培训)在培训期间或培训结束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者通过校企对接实现就业,且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的,由区财政按200/人标准一次性给予职业院校补贴。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定点培训机构(含各级职业院校)培训翔安户籍劳动者后实现就业,且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除享受市里相关规定补贴外,再由区财政按200/人标准再给予培训机构补贴。

  1、需提供的材料

  1)《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培训翔安户籍劳动者并就业补贴申领表》(附件4);

  2)《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培训翔安户籍劳动者并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5);

  3)培训课程表和学习签到表(加盖公章);

  4)与本区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近1个月社保缴交单、工资单,身份证、就业失业证、户口簿复印件;

  5)收据及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即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办理流程

  培训机构(职业院校)组织培训翔安户籍劳动者并就业,于就业3个月后,将上述材料送区就业管理中心。区就业管理中心在确认培训机构(职业院校)提供的材料后,汇总报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经核定后将奖励金划入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注意事项

  每名翔安户籍劳动者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二、提升本地劳动力培训期间补贴标准

  (一)内容

  30—50周岁翔安户籍的劳动者在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凡取得证书的,由区财政按300/人先期给予个人生活补贴。

  培训后取得等级资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创业的,由区财政按厦门市上年度月社平工资的80%给予个人工资性补贴,工资性补贴含前款规定的300元个人生活补贴。

  工资性补贴的发放标准为:培训时间在1个月以上(含本数)的,按前款规定发放1个月个人工资性补贴;培训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前款规定根据实际培训天数发放个人工资性补贴(即厦门市上年度月社平工资×80%×实际培训天数/30)。

  (二)需提供的资料

  1、领取生活补贴

  1《翔安户籍劳动者参加培训未就业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6);

  2就业失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收据(或收费证明);

  3培训合格后取得的资格证书或等级证书复印件;

  4培训机构出具的课程表、签到表;

  5个人银行账户卡号复印件并签名。

  2、领取工资性补贴

  申报生活补贴后,再申报领取工资性补贴,需提供下列材料:

  1《翔安区户籍劳动者参加培训期间工资性补贴申领表》(附件7);

  2就业创业证明材料:正规就业的,提供培训后取得资格证书6个月内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失业证、1个月社保缴交记录、近1个月工资发放清单复印件;创业的,提供培训后已登记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执照、民办非企业执照原件、复印件;灵活就业的,由镇(街)劳动保障所提供从事灵活就业证明。

  (三)办理流程

  个人参加培训后取得资格证书的,凭上述材料申报生活补贴;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带就业创业证明材料申报工资性补贴。培训补贴每个月申报一次,于每个月前10个工作日向区就业管理中心申报,区就业管理中心在确认提供的材料后,汇总报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经核定后将补贴金划入个人提供的基本账户。

  (四)注意事项

  13050周岁个人参加市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的,申领工资性补贴,按上述规定提供资料。

  2、培训时间以课时为计算单位,每8课时为一天,按实际出勤天数给予补贴,考试时间不计入培训时间。培训后半年内就业创业指取得证书后的半年内。

  3、生活补贴和工资性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培训后,必须在1年内申报,超过1年未申报的,视为放弃。

  4、等级证书含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创业培训证书。

  三、完善本地劳动力培训费补贴政策

  (一)内容

  30—50周岁翔安户籍的劳动者在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凡取得结业证书的,由区财政给予培训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培训费不超过600元的,按实际金额给予全额补贴;超过600元的,先按600元标准给予补贴,再按超出部分的60%追加补贴,但一次性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0元。

  (二)需提供的资料

  1、《翔安户籍劳动者培训费补贴申领表》(附件8

  2、就业失业证、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3、经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定点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收据(或收费证明)、课程表、签到表(加盖公章);

  4、培训合格后取得的结业证书复印件;

  5、个人银行账户卡号复印件并签名。

  (三)办理流程

  培训后取得结业证书的个人带齐相关申请资料送区就业管理中心。培训补贴每个月申报一次,于每个月前10个工作日向区就业管理心申报,区就业管理中心确认提供的材料后,汇总报区人社局、财政局,经核定后将补贴金划入个人提供的基本账户。

  (四)注意事项

  1、每名翔安区户籍劳动者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费补贴。

  2培训机构在翔安区办班的,个人培训费补贴可委托培训机构代为申报,但要个人出具委托书,委托书由个人签章委托,培训班所在村(居)、镇(街)劳动保障所或其它参与组织培训的部门见证后方可集体委托申报,培训机构向区就业管理中心集体申报,区就业管理中心汇总上报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审批后将经费划拨给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再将经费发放给个人。

  四、附则:

  (一)本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意见》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