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2012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杭劳社〔2012〕68号)
2012-09-20 00:00:00   来源:龙岩市上杭县人社   评论:0 点击:

上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杭县财政局

关于发放2012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2012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和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意见》(岩劳社〔2010〕0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享受社保补贴的对象:

1、城镇“4050”人员:即男年满50周岁(1962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年满40周岁(1972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大龄城镇居民;

2、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6、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即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我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二、享受社保补贴的基本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我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人员;

2、在我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登记失业、登记求职或灵活就业后办理就业登记,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

3、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0年(含10年)以上的人员;

4、由个人自行到社会保险缴费窗口缴纳2012年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三、补贴项目及标准:

1、养老保险补贴:

2012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标准为750元/人。

2、医疗保险补贴:

2012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标准为450元/人。

四、申请社保补贴工作要求:

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符合补贴条件就业困难人员的调查摸底工作(县供销系统的就业困难人员由县供销社负责落实),并转告补贴对象随带: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2012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申报登记填报相关表册。经各乡镇审核无误后,务必于2012年11月20日前统一汇总报送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逾期不予受理。汇总报送时应将补贴花名册一并用U盘上报,以便按政策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手续。

五、注意事项:

1、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三年,对已享满三年社保补贴的人员不再给予补贴,但首次申请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即男年满55周岁(1957年12月31日前出生)以上,女年满45周岁(1967年12月31日前出生)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可享受社保补贴直至退休。

凡是原国有企业和原县级以上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确认为就业困难人员,符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不论其原先是否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均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以上),其享受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对前来申领社保补贴人员的资格条件认真审核把关,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上加以注明已享受补贴项目及年份。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省、市有关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手续。

3、对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被骗取资金外,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上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 杭 县 财 政 局

二○一二年九月七日

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有关领导;

    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临江、临城各社区,存档。

   上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股   2012年9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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