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预决算公开操作规定(暂行)》的通知
2021-12-27 14:46:43   来源:   评论:0 点击: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精神,进一步改进预决算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现制定《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预决算公开操作规定(暂行)》并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86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部门预决算公开操作规定和工作规范(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精神,进一步改进预决算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闽财预(2017)38号)、《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本级部门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榕财预2017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第二条 本规所称部门预决算,是指经财政部门批复的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单位预决算,是指经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的局属各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积极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以下简称涉密信息)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二)强化责任。坚持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依法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

(三)促进改革。以公开为抓手,通过部门预决算公开促进财税体制改革和其他相关领域改革,促进财税政策落实,促进财政管理规范,促进政府效能提高。

第四条 基本要求

(一)坚持及时公开,内容准确,形式规范;

(二)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聚焦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

(三)坚持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第二章 部门预决算公开职责

 

第五条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福州市人社局”)部门(或单位)预决算由福州市人社局及局属各单位负责公开。除涉密信息外,福州市人社局及局属各单位应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经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等预决算信息。

第六条 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福州市人社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信息由福州市人社局相关业务处室及单位负责公开。

第七条 福州市人社局应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预决算公开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预决算公开的规定,福州市人社局负责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的规定,局属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预决算公开的规定,福州市人社局应汇总局属各单位预决算公开情况报送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八条 福州市人社局及局属各单位应当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义务,认真落实公开主体责任;加强沟通合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三章 预决算公开工作规范

 

第一节 预决算公开时间

 

第九条 福州市人社局部门预决算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除涉密单位外,经部门批复的局属各单位决算,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同一部门所属同一级次的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第十条 福州市人社局相关业务处室及单位应当在本处室、单位负责的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相关文件印发后20日内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节 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

    

    第十一条 福州市人社局及局属各单位部门(或单位)预决算公开内容为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 福州市人社局及局属各单位部门(或单位)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以下三张报表:

(一)部门(或单位)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或单位)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或单位)支出总体情况表。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以下五张报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对属于公开范围的部门(或单位)预决算报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十三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类级科目,其中:基本支出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公开的“三公”经费预决算应当说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公开的“三公”经费决算应当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

第十四条 福州市人社局及局属各单位公开预决算表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部门(或单位)的职责、机构设置、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预算绩效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本条第一款所称“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是指各部门机关及参公单位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日常办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本条第一款所称“政府采购”情况,是指各部门各单位日常政府采购情况和年度政府采购总体情况。采购活动开始前,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项目采购预算,采购时尚未确定项目预算金额的,可不公开具体预算金额;采购活动完成后,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和政府采购合同;公开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总体情况,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

本条第一款所称“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是指各部门单位要探索建立部门和单位国有资产公开制度,逐步在部门决算中公开本部门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

本条第一款所称“预算绩效”情况,是指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结合工作进展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逐步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部门和单位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在部门决算中公开主要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

 

三节 预决算公开方式

 

第十五条 福州市人社局应当将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一般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集中公开在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立的预决算“三公”公开统一专栏上同时公开在福州政府门户网站福州人社专题下设的政务公开专栏上。

第十六条 属各单位应当将单位预决算及“三公”经费一般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集中公开在福州政府门户网站福州人社专题下设的政务公开专栏上。

 

 

四节 涉密事项管理

 

第十 福州市人社局及局属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保密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按照“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做好涉密事项的定密、解密及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十 福州市人社局及局属各单位在依法公开部门(或单位)预决算时,对涉密信息不予公开。部分内容涉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

(二)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

(三)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支出”科目也不公开。

    第十 涉密信息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若存在部分涉密事项多、尚不具备公开条件的信息,福州市人社局及局属各单位应当加强研究预判,确保预决算公开工作积极稳妥。

 

五节 预决算公开舆情管理

 

第二十条 福州市人社局及局属各单位应当加强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客观、准确、全面反映部门(或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前,主动对预决算公开中涉及财税政策、规章制度的一些专业名词作出解释说明,方便公众理解,并提前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研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跟踪收集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主动回应关切预算公开过程中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密切关注预算公开中反映出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

 

 附则

 

第二十 年部门预决算公开模板按照财政部门年度预决算批复文件适时调整后另行印发.

第二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预决算公开规定及具体工作方案,并报送局里备案。

第二十 福州市人社局及局属各单位在实际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 本规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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