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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469户高新企业享受15.58亿税收优惠
2016-09-06 08:28:57   来源:   评论:0 点击:

9月2日,记者了解到,厦门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重新认定工作已于近日启动,为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申报工作,厦门市国地税联合对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解读。据悉,去年所属国税管征的367户高新企业享受税收优惠13.12亿元,所属地税管征的102户高新企业享受税收优惠2.46亿元,共有469户高新企业享受税收优惠15.58亿元。

据悉,今年新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规定,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符合相关条件的高新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享受到15%的低税率优惠或“两免三减半”的定期减免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据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介绍,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高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前提下,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环节即可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等备案资料,并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记者了解到,为了使更多中小企业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优惠,今年新发布的认定办法中调整了“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指标、“科技人员占比”指标、认定条件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并缩短公示时间,增加异地搬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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