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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容错”更须制度“避错”
2022-04-08 09:22:39   来源:   评论:0 点击:

近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该条例将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本市建立健全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容错机制。对制度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改革方向和有关决策程序的,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免予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设立创新容错机制,是从制度上保护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一种有效举措。但实施创新容错机制,要避免将其演变成个别干部独断专行、谋求私利的“挡箭牌”。这就必须以制度的形式,建立公开透明的决策、执行和评价体系,允许干部“试错”,更要主动“避错”。

创新“容错”,更须制度“避错”。为了保证领导干部的决策正确,就必须强化民主机制,使得决策过程开放、透明,让更多人出谋划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全面性和科学性。在一些法治国家,政府决策层的“少出错”,是通过辩论实现的;而在我国的现实条件下,把有关实验方案和创新内容公布于众,让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献计献策,通过严格的专家论证、群众听证、组织认真审议,能尽量避免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更可以保证干部少犯错误,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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