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2016-10-16 23:39:29   来源:   评论:0 点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5〕4号

一、总体思路

以市场运作为主导、以机制创新为重点、以特色发展为核心、以政策支持为保障,按照“完善管理方式、提升服务质效,汇聚闽台资源、打造海西优势,优化支撑环境、铸强福建品牌”的总体思路,坚持“进出口并重、便捷高效、重点突破、多策并举”原则,着力打造我省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生态圈,不断培育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竞争优势,有效提升外贸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支持政策

1.建立完善电子商务通关服务管理方式。加快研究制定适应我省实际的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办法和实施细则,完善流程控制、信息共享和数据统计等管理规范。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应用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通关系统,实现与电子商务、物流、支付企业高效对接;通过“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等方式,深化通关模式创新,科学设计跨境电子商务操作流程,实现便捷通关和有效监管,便利电子商务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结汇手续,提高通关效率。

2.建立完善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推行企业全备案、商品全申报制度,探索建立高风险产品准入机制。对出境电子商务产品建立基于风险分析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机制,以检疫监管为主,探索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对以航空直邮和海运快件等方式入境的“个人合理自用”物品,经检验检疫机构对物品实施“个人合理自用”数量核准后免于检验;对整批入境、集中存放的进口产品,实施基于风险评估的质量安全抽查监管。

3.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正常收结汇。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正常汇兑,加快推行我省个人贸易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探索真实贸易背景下方便、快捷的结售汇模式。对通过海关集中监管、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正常经营主体,凭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办理货物进口购汇或出口收汇业务。对采取行邮、包裹直接寄送出口商品的中小经营主体,凭运输单证或代理进出口合同等有效凭证办理贸易结售汇,且不受个人年度结售汇总额限制。鼓励银行和依法取得“互联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办理电子商务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跨境支付业务。

4.落实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探索创新适应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出口退税管理机制,落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税收政策,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出口服务的优势,支持中小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效开拓国际市场。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构建发展环境

5.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试点。支持平潭、福州、厦门、莆田、泉州等地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积极向海关总署申请保税进口模式试点;积极探索并逐步推行在跨境电子商务模式下海关、检验检疫、国税、外汇和商务等部门协同机制,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快通关、快报检、快汇兑、快退税”全流程业务。

6.协同进行跨境电子商务公共平台建设。加快全省统一电子口岸平台建设,推动口岸查验部门应用电子文件证照,推广无纸化报关报检和网络协同查验模式。统筹推进福建省跨境电子商务公共信息平台建设,依托电子口岸平台,逐步覆盖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区(含具备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实现海关、检验检疫、国税、外汇等政府管理部门和电子商务企业、物流快递、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系统互联互通和标准化数据共享,实现企业(货物)申报、监管以及物流状态的全业务流程动态跟踪,将交易数据纳入海关统计。

7.支持跨境仓储物流拓展建设。支持福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境外主流市场建设境外仓储和服务网点;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境外闽货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为我省其他中小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贸易、仓储、配送和售后等服务。支持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对接,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物流信息一体化服务。积极引进并培育一批知名国际物流快递企业,支持经海关监管资质认证的物流快递企业入驻跨境电子商务园区,提供“仓配一体化”业务。鼓励传统货代、物流快递等企业拓展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业务,为本省中小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统一采购、仓储和配送等服务,逐步形成与跨境电子商务相适应的国际物流体系。

8.着力提升跨境电子商务网上支付能力。鼓励我省企业申办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许可证;鼓励银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争取在平潭等地设立境外人民币清算中心,鼓励银行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推动银行、支付机构加快产品创新,提高跨境支付效率。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支付机构试行通过入驻跨境电子商务园区(仓储物流中心)等方式,为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提供支付服务。

(三)培育优势品牌

9.支持服务企业拓展业务。支持我省专业性、综合性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服务创新和应用推广;培育与发展提供代运营、网络推广、数据分析、多语种翻译、交易支持、物流仓储、资质认证、信用安全等专项服务和提供通关、报检、退税等综合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或服务企业。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通过技术支持、代运营、交易服务等专业服务,帮助外贸企业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在跨境电子商务园区、集聚地设立专业化服务网点,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流程服务。支持有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参与或承接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运营管理。支持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以自身现有业务为核心,吸纳不同环节的服务商加盟,形成品牌服务体系,努力培育一批在国内有影响力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品牌企业。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由政府购买服务,免费为当地企业提供基础跨境电子商务服务。

10.培育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大力培育本土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带动区域跨境电子商务及相关产业发展。支持电子商务安全技术、产品和服务的项目研发;支持移动商务技术研发和应用;支持本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利用移动通信、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创新发展,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企业利用自建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扶持一批业务基础良好、组织体系健全、枢纽辐射作用强、诚实守信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做大做强,培育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支持名优“福建制造”产品开拓海外市场,打造跨境电子商务“闽货品牌”。

1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支持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创业、培训(孵化)基地,支持行业中介组织、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创新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培训模式,提升电子商务、外语、供应链、物流、营销等业务水平;支持行业中介组织举办创业、创新培训、大赛和业务对接等活动,支持为中小微外贸企业提供物流运输、快捷通关、结算汇兑、出口退税、贸易融资、咨询培训与国际营销等专业服务,解决中小微外贸企业发展遇到的成本、融资、订单等核心问题,协助中小微企业专注于增进制造环节的核心竞争力,助推中小微企业群体向市场营销环节拓展。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驻海关集中监管区,通过正式报关等环节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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