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2021-01-12 09:36:21   来源:   评论:0 点击:

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将迎重磅新规。 

  1月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7日。

  该草案由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三方联合起草。2000年9月,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首次正式公布施行。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对于有偿删帖、虚假交易、倒卖账号与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行为,以及编造、传播疫情等虚假信息等,都被明令禁止,如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将被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设平台黑名单制度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发展迅速,据中商产业研究院预测,2021年产业互联网交易规模将达到60万亿元。随着产业发展,不断有新的互联网信息相关职位出现。

  去年,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公布9个新的职业,其中“互联网营销师”与“信息安全测试员”等都与网络信息服务有关。

  据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为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发布和应用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搜索引擎、即时通讯、交互式信息服务、网络直播、网络支付、广告推广、网络存储、网络购物、网络预约、应用软件下载等互联网服务。

  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从业者,征求意见稿提出明确要求,其使用符合电信主管部门要求的网络资源,具备合规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建立一系列信息发布审核、安全管理及评估制度。

  在垂直领域,征求意见稿也进行了细分要求。例如,从事文化、出版、视听节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应获有关部门许可;从事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须经有关部门许可的,应获有关部门许可。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设立互联网信息服务黑名单制度,被主管部门吊销许可或取消备案的组织和个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许可或备案;被主管部门责令注销账号、关停网站的组织和个人,相关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三年内不得为其重新提供同类服务。

侵害他人隐私最高罚100万

  数据显示,我国互联网用户规模已于2020年超过9亿人,周使用时长超过25小时。用户增长的同时,犯罪分子通过APP、网站漏洞窃取用户信息,公开出售并从中获利,严重了侵犯个人隐私。

  如何监管信息交互、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成为了社会重点话题。

  在信息内容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发布的信息、用户发布的信息、确认用户身份的信息和网络日志信息,并保存不少于6个月。对于这些信息,要确保个人信息安全,防止泄漏、毁损、丢失。

  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如有编造、传播险情、疫情、警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食品药品等产品安全以及其他方面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将被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有偿删贴、数据造假最高罚100万

  去年疫情期间,网络直播带货行业兴起,2020年10月,新增直播相关企业就超过了2.8万家,是2019年新增数量的5倍。

  发展至后期,各家主播为了展示自己的带货能力、宣传自己的产品不择手段,出现了不少数据造假的问题。大量直播间数据注水、退货率超高、厂家赔付,但是对外依然宣传经过“装饰”的销量数据。

  除了数据造假,直播卖假货也成为风气。去年11月,网络主播辛有志因直播出售假燕窝,被罚款290万元,封号60天。

  关于网络信息质量,征求意见稿规定,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或为获取其他非法利益,实施扰乱网络秩序的行为。例如,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发布或者有偿提供信息发布服务;为他人有偿提供删除、屏蔽、替换、下沉信息服务;大量倒卖、注册并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账号,被用于违法犯罪的;从事虚假点击、投票、评价、交易等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由相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