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2015-11-24 00:00:00   来源:宁德周宁县政府   评论:0 点击:

立法背景解读

  近年来,中国的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可谓日新月异,网络游戏、音像制品、网上艺术品拍卖等全新的网上文化市场方兴未艾,互联网文化娱乐正在成为名副其实的“朝阳产业”。然而,在互联网文化产业繁荣的表象下,也出现了某些互联网文化产品影响互联网文化良性发展乃至污染社会文明的诸多迹象,尤其是网络游戏和音像制品中充斥着大量的色情、暴力、迷信等不良内容,传播和销售走私、盗版的非法音像制品也相当猖獗。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上加强对互联网文化市场的规范化监管,保障诚信守法的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方兴未艾的中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良性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讲,《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为互联网文化市场构筑了法律“防火墙”,为实施“网络文明工程”提供了刚性的法宝。

  立法内容解读

  从立法类型上讲,《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属于文化部部门规章的范畴,共计 27条。下面笔者对该规章的主要内容逐一作解读和评析: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立法宗旨就是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对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定义和范围作了界说。所谓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其他文化产品。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对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内涵作了明确规定。所谓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将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大类。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对中央和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在互联网文化管理方面的各自职责作了比较明确的分工规定。其中,文化部作为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备案制度;对互联网文化内容实施监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初审,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核,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对申请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和应提交的文件等作了具体规定。申请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另外,审批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除依照前面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文化部审批。申请设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报文化部备案。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报文化部审批;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 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书;章程;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对申请设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确立了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内容审查制度,规定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值得一提的是,该规章可以视为政府对网络游戏的首次书面认可,将促使这个颇具巨大潜在文化和市场影响力的行业,在政府的引导、监督和管理下良性发展。文化部应当自收到内容审查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对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活动作了一定范围的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罚则。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上述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提供,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 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上述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批准文件。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对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的文化产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遭受互联网文化产品侵害的,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追究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民事责任。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审查制度。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实行审查制度,有专门的审查人员对互联网文化产品进行审查,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合法性。审查人员应当接受上岗前的培训,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罚则作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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