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015-11-30 00:00:00   来源:泉州政府   评论:0 点击:

■网吧能否接纳未成年人进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如何鉴别未成年人?

  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发部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5]l0号)指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的鉴别以身份证上载明的生日是否满18周岁为准。

  ■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应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或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文化部如何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文化部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文市函〔2010〕458号)明确规定:对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以及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或由于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的网吧,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一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日;一年内2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连续3次(含3次)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网吧,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定如何处罚?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设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l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