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平市互联网经济统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4-14 00:00:00   来源:南平财政   评论:0 点击:

各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局、商务局、数字办,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按照《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意见》(南政综〔2015〕159号)精神,为规范我市互联网经济统筹引导资金的管理,加快互联网经济的培育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南平市互联网经济统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平市财政局 南平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南平市商务局 数字福建闽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 南平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印发 南平市互联网经济统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意见》(南政综〔2015〕159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南政综〔2015〕256号)精神,为规范南平市互联网经济统筹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互联网经济的培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数字办关于印发〈福建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5〕54号)等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南平市互联网经济统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统筹引导资金”),是指市级财政2015—2017年每年预算统筹安排1800万元,用于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引导资金。 第三条 统筹引导资金集中用于智慧南平建设、互联网基础设施提升、电子商务发展、公共平台建设、政府购买服务、人才引进培养、龙头企业引进培育、初创企业补助等。综合运用无偿补助、业务奖励等方式,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资推动互联网经济发展。 第四条 统筹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发改委、商务局、数字办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引导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市发改委、商务局、数字办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市发改委、数字办、商务局负责提出统筹引导资金支持方向和年度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统筹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分类支持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和高效。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主动服务互联网经济发展,认真筛选、申报省上互联网经济引导资金项目,积极向省上争取项目资金,促进我市互联网经济发展。 第二章 支持智慧南平建设 第七条 统筹引导资金支持市本级智慧城市建设。一是支持电子政务建设,力争在2016年底建成电子政务公共平台,政务活动实现全流程网格化办理;二是支持中心城市智慧南平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大数据服务等软件开发,设施设备投入及公共服务购买等项目支出。 第八条 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政综〔2015〕100号)规定,实行申报审查、建设和管理,并确保项目建成后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九条 项目资金实行进度管理,由项目建设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按项目资金管理程序审核报批后拨付。其中:设备设施、服务购买纳入政府采购,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限及金额予以审核拨付。 第十条 项目资金纳入绩效评价管理。 第三章 支持互联网龙头企业建设 第十一条 对我市新引进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位居行业相关细分领域前5名,具有核心技术或创新模式的互联网龙头企业,经市互联网经济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一次性给予300万元以内的落户奖励。 第十二条 申请互联网龙头企业补助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基本情况; (三)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号或统一信用代码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加盖印章的复印件,已实行“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四)提供位居行业相关细分领域前5名的证明材料; (五)资金到位验资证明或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第四章 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第十三条 为加快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南政综〔2015〕256号)精神,支持多层次示范体系建设,鼓励投资多元化和融合发展,培育壮大企业规模,支持建设南平产品网上专业市场,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吸引省外电子商务龙头企业落户南平等。专项奖励资金除税收奖励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市本级企业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外,本政策措施所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级承担1/3、县(市、区)承担2/3;与省、市已出台政策相一致的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支持多层次示范体系建设,实现电子商务“示范县(市)—示范基地(园区)—示范企业(平台)”多层次示范体系建设,对能有效支撑产业发展的综合园区,经市商务局每年组织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园区评审,对获得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的授予牌匾和奖励20万元。 第十五条 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供的材料:由市商务局根据评审表彰文件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十六条 加快建设电子商务集聚区,对管理规范、运行正常、投入运营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电商企业在30家以上的市本级电商集聚区,给予投资或管理的主体2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市本级电商集聚区投资或管理的主体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市本级电商集聚区投资或管理基本情况; (三)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号或统一信用代码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加盖印章的复印件,已实行“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四)投入运营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自建的,提供房产证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加盖印章的复印件;租赁的,提供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加盖印章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入驻电商企业由电商管理主体根据入驻电商企业相关情况(附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加盖印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出,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并证明; (五)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第十八条 对我市企业参加境外互联网专业展会,参展企业具有相当产业水平和行业影响力,经市商务局认定,按照不超过展位费50%标准予以补助。 第十九条 申请互联网企业参加境外专业展会补助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基本情况; (三)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号或统一信用代码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加盖印章的复印件,已实行“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四)互联网企业参加境外专业展会邀请函或省上相关部门的参展通知(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五)实际支付境外互联网专业展会展位费凭证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六)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第二十条 销售南平地产品并已入驻正统网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及以上、8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及以上且增幅30%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其当年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地方留成增量部分达到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及以上、50万元及以上、8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电商企业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电商企业基本情况; (三)电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号或统一信用代码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加盖印章的复印件,已实行“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四)入驻正统网、销售南平地产品的电商企业当年销售额及增幅30%以上的销售情况证明(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加盖印章的复印件);当年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纳税证明(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加盖印章的复印件)。由市、县(市、区)数字办、商务局、国税、地税、财政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范围予以审核证明; (五)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第二十二条 鼓励闽北名特优商品运用电子商务方式拓展市场,创建自主品牌商标。凡南平自营专业网络平台年网上销售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6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奖励,销售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入驻实体企业30家以上的网络孵化基地专业平台网上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南平自营专业网络平台及入驻实体企业30家以上的网络孵化基地专业平台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平台基本情况; (三)平台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号或统一信用代码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加盖印章的复印件,已实行“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四)平台当年销售额的销售情况证明(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加盖印章的复印件);入驻实体企业30家以上的网络孵化基地专业平台情况证明(入驻实体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加盖印章的复印件,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并证明); (五)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第二十四条 支持各地电商园加快对接和融入知名网站国际部业务,建立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对在海关与检验检疫监管条件下的县(市、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集散配送中心和展示交易中心并在境外设立仓储,对建仓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扶持资金补助。 第二十五条 设立跨境电子商务集散配送中心和展示交易中心并在境外设立仓储的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基本情况; (三)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号或统一信用代码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加盖印章的复印件,已实行“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四)在境外设立仓储:自建的,提供房产证明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加盖印章的复印件;租赁的,提供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加盖印章的租赁合同复印件;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并证明。 (五)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第二十六条 对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工作成绩突出,初步建成农产品进城和网货下乡双向流通体系的县(市、区)给予市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称号,并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 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供的材料:由市商务局根据确认文件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二十八条 对省外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南平辖区内注册公司,凡是能对接本地生产企业30家且年营销额达2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九条 省外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南平辖区内注册的公司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公司基本情况; (三)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号或统一信用代码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加盖印章的复印件,已实行“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四)公司当年销售额的销售情况证明(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加盖印章的复印件);本地生产企业30家情况证明(根据生产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加盖印章的复印件,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并证明); (五)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电子商务专业园区引进电子商务人才50人以上,并在推动电商产业发展上发挥重要作用,经市商务局评审确认,给予奖励10万元。 第三十一条 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供的材料:由市商务局根据评审确认的文件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策划设计、代运营、分销应用、摄影服务等成效突出的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企业,根据其年服务收入和年服务企业数,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给予10万元以内的奖励。 第三十三条 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企业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基本情况;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号或统一信用代码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加盖印章的复印件,已实行“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四)企业年服务收入情况证明(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加盖印章的复印件);年服务企业情况证明;由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核实并证明); (五)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第三十四条 对经认定的我市互联网产业孵化器、集中区的重点互联网企业租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用房的,经市相关园区管委会(或组团)、经信委、商务局确定,市数字办认定,给予2-5年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互联网产业孵化器、集中区的重点互联网企业租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用房房租补助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基本情况; (三)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号或统一信用代码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加盖印章的复印件,已实行“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四)市数字办认定的互联网产业孵化器、集中区的重点互联网企业证明材料; (五)租用房产合同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六)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第五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三十六条 由市数字办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政综〔2015〕100号)、市商务局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南政综〔2015〕256号)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下发统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资金申报通知同时在市数字办、商务局、发改委等相关部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三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第三十八条 市数字办、商务局、发改委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履行必要的复核程序后,拟定统筹引导资金安排意见建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报批后下达预算指标。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从统筹引导资金切块市直主管部门安排的资金,市财政局将预算指标予以追加下达。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企业(单位)获得统筹引导资金应当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实行专帐核算,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发改、商务、数字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该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件》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统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各项目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发改委、数字办、商务局建立统筹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每年选择部分专项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一年度资金的分配使用、项目实施及效果等实施绩效评价,在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统筹引导资金下一年度支持方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资金使用、项目组织等管理制度,不断改进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数字办、商务局解释,执行期限2015—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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