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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将游戏角色翻拍成电影是否构成侵权?
2021-04-15 08:35:12   来源:   评论:0 点击:

因认为知名游戏《拳皇》中的经典角色形象“不知火舞”“蔡宝奇”“陈国汉”“二阶堂红丸”被擅自使用于电影《三流女侠》的拍摄,乐玩公司将电影的制作、发行方三被告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三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乐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80 万元。


小版:涉案游戏角色的权利人之所属国非我国,可以被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吗?

答主: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本案中,与涉案游戏相关的权利人之所属国分别为日本和美国,而我国与该两国均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所以涉案游戏角色形象在日本、美国所享有的著作权亦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小版:涉案游戏角色形象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答主: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结合该条例第四条第八项对美术作品的界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法院认为,涉案游戏中的角色形象,均以线条勾勒、色彩搭配等方式构成,特征鲜明,是以平面造型艺术形式体现出的个性化的表达,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和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依法应受保护。


小版:游戏角色名称能否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答主:游戏角色名称过于简短,达不到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因此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不能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此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游戏本身及其游戏角色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以“不知火舞重操旧业”对电影进行宣传,并利用“陈国汉”“蔡宝奇”“二阶堂红丸”的角色名称或形象特征将其电影人物命名为相近的“陈胖子”“蔡主任”“唐唐”,具有明显的混淆故意,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电影的内容与涉案游戏及游戏角色存在特定联系,其行为系擅自使用与具有一定影响的涉案游戏角色相同或近似的名称,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小版:未经授权擅自将游戏角色翻拍成电影会侵害著作权的哪些权项呢?

答主:未经授权擅自将游戏角色翻拍成电影可能侵犯权利人的复制权、改编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放映权等多项权利。

本案中,法院对乐玩公司有关复制权、改编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害的主张进行了如下分析:

首先,关于摄制权。涉案电影对涉案游戏中的四个角色形象所采用的是近乎“原样照搬”式的使用,是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乐玩公司享有权利的上述美术作品固定在了相应载体上,构成了对摄制权的侵害。

其次,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电影通过爱奇艺网站进行传播,必然使其中所包含的涉案游戏中的四个角色形象一同被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故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再次,关于改编权。涉案游戏角色形象作为美术作品在被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固定的过程中,虽然经历了从平面到立体、从游戏角色形象到电影人物形象的改变,但这种改变并非实质性的变化,并未增添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尚不足以使经改变后的涉案电影人物形象构成新的作品,其本质上仍是对涉案游戏角色形象的复制,故未构成对改编权的侵害。

最后,关于复制权。在已经认定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况下,对于乐玩公司有关其复制权受到侵害的主张,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在其他同类案件中也有过不同判决,本案对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及复制权的分析值得我们进一步学习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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