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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滴滴拼车诉讼专利,解读如何更好地撰写申请文件
2018-11-28 17:15:42   来源:專利江湖   评论:0 点击:


据媒体消息,三个人原告认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他们持有的“基于移动终端的拼车服务系统及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并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此专利纠纷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


三原告认为,小桔科技为滴滴出行APP产品的开发商,即制造商;而下载滴滴出行APP产品的太平洋网的主办单位为广东太平洋,其发行滴滴出行APP产品的行为构成销售;“滴滴出行”APP产品的运营机构为滴滴出行,故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三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原告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但是,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已作出了第3705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认定该发明违反专利法二十二条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涉案发明专利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018年9月28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江湖君检索到这件涉案专利,其申请文本共有10项权利要求,包括两个独权。



1、一种基于移动终端的拼车服务系统,包括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设置有拼车模块,该拼车模块包括角色选择模块、地址输入模块以及分别与应用服务器通过无线通信网络连接的信息发布模块、同途拼车信息选择模块,其中的角色选择模块、地址输入模块、信息发布模块依次连接;所述拼车模块通过无线通信网络与应用服务器通信连接,该应用服务器还设置有相互连接的智能信息推荐模块、地理信息采集和处理模块;该智能信息推荐模块还与数据库服务器信号连接。 

 

2、一种基于移动终端的拼车服务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用户选择进入拼车模块后,角色选择模块首先运行并在移动终端屏幕上提示用户选择车主或乘客角色;

 
B、用户选择角色后,地址输入模块运行并在屏幕上提示用户输入始、止地址信息; 


C、根据步骤A中用户选择的车主或乘客角色信息,当用户选择的是乘客角色时,进行I操作,当用户输入的是车主角色时,进行II操作:


I、当用户选择的是乘客角色时,信息发布模块运行并在屏幕提示乘客填写限定信息,然后将乘客的始、止地址信息、限定信息发送到应用服务器依次进行格式调整、封装,并存储到数据库服务器中;数据库服务器自动搜索是否存有与乘客的限定信息及始、止地址信息相应匹配的同途车主拼车信息组;若有,则将同途车主拼车信息组发送到智能信息推荐模块,若无,则返回无同途车主的提示信息到移动终端并显示在屏幕上;用户选择刷新移动终端的同途拼车信息模块,向应用服务器发送请求,搜索数据库服务器是否存有最新发布的与乘客的限定信息及始、止地址信息相应匹配的同途车主拼车信息组,若检测到有,则将同途车主拼车信息组发送到智能信息推荐模块;智能信息推荐模块对同途车主拼车信息组进行过滤以及排序,然后发送回移动终端的同途拼车信息选择模块并显示在屏幕上; 


II、当用户输入的是车主角色时,进行以下p、q中任一种操作: 


p、信息发布模块运行并在屏幕提示车主填写限定信息,然后将车主的始、止地址信息、限定信息发送到应用服务器依次进行格式调整、封装,并存储到数据库服务器中;数据库服务器自动搜索是否存有与输入的车主的限定信息及始、止地址信息相应匹配的同途乘客拼车信息组;若有,则将同途乘客拼车信息组发送到智能信息推荐模块,若无,则返回无同途乘客的提示信息到移动终端并显示在屏幕上;用户选择刷新移动终端的同途拼车信息模块,向应用服务器发送请求,搜索数据库服务器是否存有最新发布的与车主的限定信息及始、止地址信息相应匹配的同途乘客拼车信息组,若检测到有,则将同途乘客拼车信息组发送到智能信息推荐模块;智能信息推荐模块对同途乘客拼车信息组进行过滤以及排序,然后发送回移动终端的同途拼车信息选择模块并显示在屏幕上;

 

q、信息发布模块运行并将车主输入的始、止地址信息发送到应用服务器依次进行格式调整、封装,并存储到数据库服务器中;数据库服务器首先自动搜索是否存有包含车主选择的始、止地址信息的地址路线,若有,则将搜索出的地址路线组发送回智能信息推荐模块;若无,则应用服务器将车主的始、止地址信息输入到地理信息采集和处理模块进行搜索,然后将搜索出的包含车主选择的始、止地址信息的地址路线组发送回智能信息推荐模块;智能信息推荐模块对返回的地址路线组进行过滤以及排序,然后发送回路线选择模块并显示在屏幕上; 


车主在屏幕上选择其中一条地址路线后,信息发布模块运行并在屏幕上提示车主输入车主限定信息,信息发布模块将车主限定信息与车主选择的地址路线发送到智能信息推荐模块依次进行格式调整、封装,然后发送并保存到数据库服务器; 


数据库服务器自动搜索是否存有与输入的车主的限定信息及地址路线相应匹配的同途乘客拼车信息组;若有,则将同途乘客拼车信息组发送到智能信息推荐模块,若无,则返回无同途车主的提示信息到移动终端并显示在屏幕上;用户选择刷新移动终端的同途拼车信息模块,向应用服务器发送请求,搜索数据库服务器是否存有最新发布的与车主的限定信息及地址路线相应匹配的同途乘客拼车信息组,若检测到有,则将同途乘客拼车信息组发送到智能信息推荐模块;智能信息推荐模块对同途乘客拼车信息组进行过滤以及排序,然后发送回移动终端的同途拼车信息选择模块并显示在屏幕上; 


D、在同途拼车信息选择模块中选择其中合适的同途车主拼车信息或同途乘客拼车信息后,用户与所选同途拼车信息的所属者进行联系,确认拼车关系。 


下面,作为案例我们来探讨探讨,假设该专利具有创造性,从纯撰写角度看上述专利到底写得如何,滴滴真的侵权吗,维权能告赢吗?


方法独权咱直接就不看了,写这么多内容,显然不合适,太容易规避。且抓侵权也很难啊,全面覆盖,能覆盖这么多特征?


产品独权1,我们来稍微分析一下,主题是“基于移动终端的拼车服务系统”,实际包括移动终端、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


其中,所述移动终端设置有拼车模块,该拼车模块包括角色选择模块、地址输入模块、信息发布模块、同途拼车信息选择模块,其中的角色选择模块、地址输入模块、信息发布模块依次连接;所述拼车模块通过无线通信网络与应用服务器通信连接;

 

该应用服务器还设置有相互连接的智能信息推荐模块、地理信息采集和处理模块;该智能信息推荐模块还与数据库服务器信号连接。 


原告起诉时称,小桔科技为滴滴出行APP产品的开发商即制造商;而下载滴滴出行APP产品的太平洋网的主办单位为广东太平洋,其发行滴滴出行APP产品的行为构成销售;“滴滴出行”APP产品的运营机构为滴滴出行,故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也即原告认为侵权的对象本质是“APP产品”,也就是一个手机安装的APP,本质是一纯软件程序代码模块。但是涉案专利除了包括虚拟的几个模块,还包括实体的移动终端、应用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那么滴滴的“APP产品”如何能全面覆盖权1中的实体的移动终端、应用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这些技术特征,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也就是说,即便专利权有效,维权也很难,因为侵权产品“APP产品”无法落入权1的保护范围,且找不到合适的侵权对象。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你是这个案件的代理人,该如何撰写权利要求呢?要考虑哪些因素呢?


首先,这个方案实际主要涉及三端信息交互,即乘客端,司机端和服务器端,乘客端和司机端分别对应的是一移动终端以及相应的APP,两者通过服务器端交互,服务器端可以根据功能分为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


撰写时至少应该考量如下因素:

第一、权利要求架构

第二、单侧撰写

第三、覆盖侵权对象。


基于此,至少可以写11个独权:


乘客角度独权:拼车服务方法、拼车服务装置(与方法对应,且对应虚拟模块)、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和第一移动终端(至少包括处理器和存储器,执行方法步骤);

 

司机角度独权:拼车服务方法、拼车服务装置、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和第二移动终端;

 

服务器角度独权:拼车服务方法、拼车服务装置、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和服务器;


系统角度独权:包括第一移动终端、第二移动终端和服务器构成的拼车服务系统,以及该系统对应的拼车服务方法。


然后,基于各个角度,单侧撰写以及系统角度撰写每个独权以及相应从权。至于具体怎么写,下次再说或者不说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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