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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一连下发14个专利代理惩戒决定书!
2019-04-01 14:52:43   来源:云创专利通   评论:0 点击:

导读:3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一连下发了18份专利代理惩戒决定书,涉及多家代理机构及其合伙人、专利代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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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事由

多家专利代理机构存在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内容的行为;出租专利代理资质、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编造专利、“一案多卖”的行为等。

多个代理机构合伙人、专利代理师存在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对以自己名义提交的大部分专利申请不审核把关,不履行职责、不称职,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对于本所存在的出租专利代理资质、编造专利、“一案多卖”行为、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和后果负有管理责任,干扰了专利审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法律依据:

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编造专利和“一案多卖”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干扰专利审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属于修订前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行为。

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违反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的”情形。

出租专利代理资质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的行为,构成了修订前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行为。 

惩戒决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超凡志成“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12个月”的处罚;给予华仲龙腾/苏州星火“撤销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的处罚;给予轻创/盛凡智荣警告的处罚。 给予青岛永基警告的处罚。

给予相关专利代理师、代理所合伙人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警告的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惩戒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5年12月,《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发布,明确提出要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解决知识产权大而不强、多而不优的问题。

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也将修订《若干规定》列为完善法律法规的措施之一,作为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的基础支撑。

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增加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方式,加大了针对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处理力度。

现如今,国家知识产权局一连发出14个惩戒决定,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等不当行为。这就要求专利代理机构严于律己,严把专利申请质量关!

高沃知识产权也将严于律己,坚持以“质量”为导向,以“专业”为服务评价标准,遵照严格的工作流程,在各环节严格把控,不断加强专利代理师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撰写质量,做到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协同客户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运营。

附:《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对照表

附:《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对照表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

修改后的《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专利的行为,维护正常的专利工作秩序,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专利的行为,维护正常的专利工作秩序,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提交或者代理提交专利申请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第二条 提交或者代理提交专利申请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

(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三)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

(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三)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申请;(四)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明显编造的专利申请;(五)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的专利申请;(六)帮助他人提交或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除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不予减缓专利费用;已经减缓的,全部或者部分追缴;(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的数量;(四)建议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建议全部或者部分追还;(五)建议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人采取行业自律措施,必要时建议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暂行)》的规定给予相应惩戒;(六)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除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减缴专利费用;(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的数量;(四)各级知识产权局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五)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人采取行业自律措施,必要时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暂行)》的规定给予相应惩戒;(六)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处理措施前,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第五条 采取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处理措施前,必要时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第六条 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引导公众和专利代理机构依法提交专利申请。

专利代办处发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六条 各级知识产权局应当引导公众和专利代理机构依法提交专利申请。

专利代办处发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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