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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改进技术后获得的成果,算谁的?
2018-08-29 16:52:08   来源:IPRlearn   评论:0 点击:


专利申请代理服务,必然要涉及到代理人与发明人沟通技术、深入挖掘的过程。很多发明人非常重视自己的技术,即使签订了保密协议依然一万个不放心;很多强势的客户甚至会要求代理人先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再支付代理费用。


这也牵扯出众多问题,一些企业不尊重代理人的劳动成果,将代理人撰写好的申请文件私自去申请专利;一些代理机构根据发明人提供的技术,再作改进,申请新专利。双方的梁子越结越深。


关于企业窃取代理人撰写的申请文件,私自去申请专利的问题,已有司法案例。


原告深圳市精英专利事务所与被告惠尔海洋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专利常年代理服务框架协议书》,原告在合作期间为被告撰写了六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每件都包含权利要求书、说明书、 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并发送给了被告。被告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后,告知原告放弃该六件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并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报酬。


2014年3月,原告查询发现,被告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六件实用新型专利。经过对比发现,被告提交的该六件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与原告撰写的六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基本相同。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定:


原告员工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虽然部分素材由被告提供,但原告的员工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大量的修改,并添加了大量的内容,使之成为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文书,具有独创性,故该专利申请文件系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而本案中职务作品归属于单位所有,故本案涉案的专利文书著作权由原告所有。据此,法院作出了责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判决。


这一案例对于代理人撰写的申请文件权利保护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所以,如果再有客户窃取代理人撰写的申请文件私自去申请专利,代理人们也知道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了。


那么如果是代理人将客户的技术改进后申请专利了呢?


最近就有网友提问:


这个话题引起了大家的热议:

@季米

其实严格说来,案子公开以前,代理人就是相对原案有更好的方案,也只能放肚子里。既不能自己申请也不能告诉家人朋友申请。因为代理人有对案子保密的义务。公开之前只有天知地知,你知他知。


@polymerfox

“如果没有发明人的在先启示,代理人如何改进。”

这一句也适用于客户。如果没有前人提供的技术基础,后人(客户)如何改进?那是不是客户的改进就应当属于前人的了?明显不是。

当然,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楼主一开始就提出了“代理人无良”这种倾向性结论,是我最不爽的。

 “在先启示才是最难的。改进很多工程师都可以做”

如果改进很多工程师都可以做,那为何客户自己想不到?反而是一个脱产的代理人能够想到?楼主这是一方面无限扩大了客户(在先发明人)对技术的贡献,但另一方面又将代理人(在后发明人)的贡献进行限制。

其实我的本意并不是要为代理人争取什么,因为这种情况并不是只有代理人可以做到的。你有没有想过,如果客户和代理人都想不到这个改进,然后申请公布后第三者看到客户的公布文本后想到了这个改进,那就能够说这个改进也属于客户吗?


@pabc

代理人有义务将其完善,与代理费无关,因为既然答应客户,就应该忠贞值守信约——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代理职业操守和底线。代理人可以挖掘专利,但是不应也不能损害客户的利益。

 

这位耿直的小伙伴就直说了:

@Dante蛋挞

其实说穿了就是信任的问题,你不信代理人,怎么讲都没用,定什么保密协议什么职业操守,只要客户不相信代理人,一切都白搭,形同虚设,总能找出更多的问题。

所以我说,您要不就找个您信得过的代理人,要不就像楼上某位那样自己写,问这种问题我们代理人也不知道怎么回答您,说我们绝对不会干这事,您也不信啊,说这样做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您觉得法律有漏洞呀。

 

《专利代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代理人,根据情节轻重,将受到代理机构批评教育、解除聘任关系、甚至被吊销资格证的处罚。

 

专利代理作为知识产权行业非常重要的基础行业,相信代理人们都是具有职业道德、坚守底线的群体。但是利益面前,总有一些人会钻法律的空子,也有一些刚刚入行的新人裹夹在泡沫中,被带偏了路。比如“编专利”的现象就已经影响了不少新人,让大家对这个行业产生了疑问与偏见。在近期国知局发布文件规范专利补贴市场的新形势下,希望这样的问题会越来越少。


不过,实际的情况往往更加复杂,技术改进与剽窃只有一线之隔,各位小伙伴们又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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