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粮食安全保障和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11-07 00:00:00   来源:莆田发改   评论:0 点击:

莆发改〔2018〕406号

各县(区)粮食(分)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6〕3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夯实粮食安全工作基础,推进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落实,提升我市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确保粮食市场稳定,促进粮食产业不断发展,研究制定了《莆田市市级粮食安全保障和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5日

莆田市市级粮食安全保障和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夯实粮食安全工作基础,推进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落实,提升我市粮食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粮食产业不断发展,确保粮食市场稳定。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通知》(国粮调〔2013〕11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粮入闽奖励办法>的通知》(闽粮法〔2016〕245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粮食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7〕7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6〕38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8〕34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安全保障和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向包括引粮入莆奖励、粮油检测能力提升项目、粮食应急体系建设项目、粮食加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建设项目、企业创建品牌项目及其他有助于粮食安全保障和产业发展的项目。

第三条 按照“自愿申报,真凭实据,政府奖励,扶优扶强”和“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在市人大批复的粮食安全保障和产业发展资金预算范围内进行补助、奖励。

第四条 市发改委(粮食局)作为粮食安全保障和产业发展资金管理的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资金管理职责:

(一)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资金支出预算;

(二)执行已经批复的资金支出预算,负责组织经费的申报、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核,监督资金的使用;

(三)编制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四)提出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申请,按有关程序报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引粮入莆奖励、粮食加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创建品牌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市、县(区)工商、税务等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且为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粮食局正式发文认定奖励、补助的粮食生产经营企业;

(二)能够执行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和规定,承担政策性粮食竞买无违规记录;

(三)能够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粮食商品流通、工业统计报表并建立规范的粮食经营台账,严格履行最高、最低粮食库存的义务;

(四)近三年内未受到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五年内未发生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未出现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予以责令整改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情形。

第六条 申报粮油检测能力提升补助的粮油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所申请资金用于采购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基础设施改造、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及其他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等提升粮油检测能力。

第七条 申报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补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已经市、县(区)工商、税务等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被市发改委(粮食局)认定为市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粮食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守法经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等系统中没有不良记录;管理规范,建立粮食经营台帐,能够服从政府应急调控。

第八条 申报粮食应急加工企业补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已经市、县(区)工商、税务等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被市发改委(粮食局)认定为市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守法经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等系统中没有不良记录;管理规范,建立粮食加工台帐,能够服从政府应急调控。

第九条 申报“放心粮油”企业(含经销店)补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已经市、县(区)工商、税务等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被国家或省级粮食行业协会认定的“放心粮油”企业(含经销店);守法经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等系统中没有不良记录;管理规范,建立粮食经营台帐,能够服从政府应急调控。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十条 引粮入莆奖励申报材料:

(1)引粮入莆奖励申请表(附件1);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企业创建品牌项目的申报材料:

(1)企业创建品牌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2);

(2)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粮食加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申请材料:

粮食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补助申报表(附件3);

营业执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粮油检测能力提升补助申报材料:

(1)粮油检测能力提升补助申请表(附件4);

(2)监测机构批准成立文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补助申报材料:

(1)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补助申请表(附件5);

营业执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 粮食应急加工企业补助申报材料:

(1)粮食应急加工企业补助申请表(附件6)

(2)营业执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对其厂房条件、日加工能力、产能利用率等情况的证明。

第十六条 “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建设项目补助申报材料:

“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建设项目申请表(附件7);

营业执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在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提交审核,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资格,今后不得再申请粮食安全保障和产业发展资金补助。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八条 对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使用方向,分别采取以下办法分配资金:

(一)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使用方向中粮食应急体系建设项目、“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建设项目、粮油检测能力提升项目,按项目法采取定额分配进行补助;

(二)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使用方向中引粮入莆奖励、粮食加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创建品牌项目及其他有助于粮食安全保障和产业发展的项目,采用因素法分配。

第十九条 按项目定额分配的,补助、奖励标准如下:

(一)粮食应急供应网点:

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审核给予补助2000元/年。

(二)粮食应急加工企业:

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审核给予补助20000元/年。

(三)“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建设项目:

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审核给予补助2000元/年。

(四)粮油检测能力提升项目:

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审核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条 按因素法分配的奖励、补助标准如下:

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依据省财政厅、省粮食局下达的各项目补助、奖励金额,结合市财政年度预算资金情况,按“总额控制、比例分摊”的原则,统筹安排市级配比奖励。

具体补助、奖励金额=省补助、奖励金额×市级配套奖励补助比例(比例在15%之内)。

第五章 资金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发改委(粮食局)应当及时对粮食安全保障和产业发展资金补助、奖励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分配方案报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后在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二条 市发改委(粮食局)应当按研究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不得截留、挪用资金,不得无故拖延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三条 资金执行期间,市发改委(粮食局)应当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应依法依规、按申报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超范围开支。用于采购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质检基础设施改造的,应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文件规定,不得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开支。

第二十五条 粮食安全保障和产业发展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对补助奖励对象的经营情况,市发改委(粮食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检查要做好相关记录,作为补助申报审核的依据。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粮食安全保障和产业发展资金补助资格:经核查,不再符合资金管理办法选定条件的;企业因自身原因不能承担应急供应任务,主动提出申请的;不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的;对粮食应急供应任务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有违法违规经营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预算法》等文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莆田市粮食安全保障和产业发展资金申请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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