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现代物流业和专业市场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2-03-30 06:00:00   来源:三明三元区人民政府   评论:0 点击: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市加快第三产业发展专题会议精神,大力培育发展我区现代物流业和专业市场促进我区第三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1]28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三明市区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明政文[2010]17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扶持我区现代物流业和专业市场快速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现代物流业 (一)奖励政策 1.鼓励非正常外挂车辆回迁本区,凡2010年6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主动办理回迁我区的非正常外挂车辆,按四个档次实行奖励,即:核定吨位5吨以下的奖励500元;5吨以上10吨以下的奖励1000元;10吨(含)以上20吨以下的奖励2000元;20吨(含)以上的奖励3000元。 2.凡入驻我区的本辖区外物流企业,以2010年度纳税零为基数,奖励期限三年,第一、二、三年分别按缴纳税收当年区级财政实得部分的50%、40%、30%进行奖励。 3.重点扶持骨干龙头运输企业。骨干龙头运输企业是指对按规定规范组建并达一定规模(总吨位达200吨以上)的运输企业或当年所纳税费达到30万以上(含30万)的企业。(1)财政奖励。采取先征后奖的办法实施。即:对当年缴纳税费达30万元及以上的运输企业,以上一年度缴纳的税收为基数,当年缴纳区级财政实得税收增长5%--20%的,按增收税额的10%给予奖励;当年缴纳区级财政实得增长20--50%的,按增收税额的20%给予奖励;当年缴纳区级财政实得增长50%以上的,按增收税额的30%给予奖励。符合以上政策奖励的货运企业,应在次年1月份向区交通局运管所书面提出奖励申请,由区交通局运管所审核并报区财政审批后予以拨付。(2)贷款贴息。对骨干龙头运输企业,购置新增营运车辆时,由区财政给予贷款贴息两年的优惠政策。其标准为:不超过购车人贷款或刷卡当时各商业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由有关货运企业持能证明购车人贷款购买营运车辆的相关凭据,即:机动车登记证书,计(付)利息凭证或(付)银行卡手续费凭证、银行借据或刷卡单、借款合同或分期付款合同复印件(应携带原件核对)等,到区交通局运管所审核并报区财政局审批后支付给企业。 4.鼓励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对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专业化、社会化和综合化物流服务,经营年限在1年以上(含1年)、年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年纳税总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按其缴纳税收的地方实得部分,自认定之年度起三年内,给予20%奖励;第四年、第五年,按企业缴纳税收当年增量的地方实得部分,给予30%奖励。 5.鼓励支持企业创办物流中心。按中心入驻的企业(含为物流企业配套的其他企业)2010年度纳税总和为基数,以物流中心内所有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区级实得增收部分进行奖励,奖励期限为三年,第一、二、三年分别按缴纳税收当年区级财政实得增收部分的50%、40%、30%进行奖励。 6.凡在三元区境内注册并纳税的企业不重复享受上述财政奖励政策。 (二)用地政策 1.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建设项目用地,可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保物流项目用地需求。 2.物流项目非营利性用地(即不含项目配套的商业、旅游、住房、加油站等经营性用地),享受工业用地优惠政策。 3.物流企业利用原有行政划拨或出让(自用)土地设立物流项目,符合规划且未涉及产权变更、转让的,用地可保留行政划拨或出让(自用)性质不变。 4.鼓励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建设的物流项目,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通过财政预算支出全额返还企业。 二、专业市场 (一)奖励政策 1.凡入驻我区新建专业市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自经营之日起,缴纳的税收区级财政实得部分给予奖励,即区级财政实得部分第一年20%、第二年10%、第三年10%奖励。 2.凡入驻我区新建专业市场的本辖区外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奖励期限三年,第一、二、三年分别按缴纳税收当年区级财政实得部分的50%、40%、30%给予奖励。 3.税收统一管理的专业市场项目,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按区级财政实得的20%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三年,年补助金额最高为30万元。 4.凡在三元区境内注册并纳税的企业不重复享受上述财政奖励政策。 (二)用地政策 1.专业市场项目建设用地(不含经营性用地)享受工业用地优惠政策。 (二)其它政策 1.专业市场项目实施后,前5年为市场培育期,我区将积极扶持、促进市场发展,在我区范围内,五年内不再批准兴建同类业态的专业市场。 2.对专业市场项目实行优先办理制。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时,各审批部门要优先为其办理,并提供优质、快速的服务,对要件齐全的项目,除土地出让环节外,要力争在5个工作日以内办结。 3.专业市场在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收费,凡符合减免政策的一律按规定减免。 4.设立专业市场专项引导资金,每年由市、区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业市场建立综合物流、信息平台、电子交易等体系建设。 5.设立专业市场突出贡献奖,用于奖励对地方贡献突出的专业市场龙头企业。 6.各职能部门凡是要对新建各专业市场进行检查时,在市场培育期内需事先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相关情况并说明原由,方可实施检查。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区政府的决策落实到实处,推动我区现代物流业和专业市场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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