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委区政府鼓励扶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规定(暂行)
2012-06-05 06:00:00   来源:三明三元区人民政府   评论:0 点击:

元委发〔2011〕14号

为实施“做强产业、做大城区、做优环境”战略,进一步鼓励、扶持和保护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区域经济,对于我区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除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若干规定:

一、解放思想,营造发展氛围

1. 把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加快我区经济发展、增加财税收入、扩大社会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转变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努力营造守法经营的非公经济人士实现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的良好氛围,巩固我区亲商、安商、扶商、富商,创业、兴业、乐业的浓厚氛围。

2. 提高社会地位。注重推荐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代表人士,作为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优秀人才的人选。区委、区政府召开的有关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区重大的社会活动都要邀请有关非公经济代表参加。

二、全面放开发展,扩大投资领域

3. 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非公企业在进出口、用地、财税扶持、人才引进、办理证照、收费、科研项目申报、技改贴息等政府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进出口配额和出口退税等方面,享受与其它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

4.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投资外,投资者可以在我区自由投资和自主经营,不受行业、控制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限制。在我区投资物流、交通、旅游、商贸、文化创意、教育卫生等第三产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包括农产品深加工)、农业产业化、机械装备制造、纺织业、林产品精加工等行业,将予以优先鼓励扶持。

三、推行优惠政策,鼓励扶持企业发展

5. 奖励政策

(1)由企业、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新投资第一产业(农业)发展现代设施农业连片开发50亩~100亩(需有国家农机部门认可有资质的企业提供设施并施工)奖励200元/亩,101亩~200亩奖励300/亩,201以上奖励400元/亩。

(2)对第二产业企业纳税构成我区当年实得财力达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不含80万元)给予6%比例的奖励,构成我区当年实得财力达80万元以上的给予10%比例的奖励。

(3)对纳税构成我区当年实得财力达40万元以上的运输、物流、旅游、中介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典当、担保公司、专业市场每年按区财政实得的10%的比例给予奖励。

(4)对纳税构成我区当年实得财力10万元以上的饮食服务企业,每年按区财政实得10%的比例给予奖励。

(5)区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区内开发房地产项目,当年纳税构成我区实得财力3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超过区实得财力30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另按区实得财力6%的比例给予奖励。

(6)对当年在我区纳税150万元以上的企业授予“纳税大户”称号,奖励0.5万元(不含已奖励的企业);对当年在我区纳税80~150万元的企业授予“纳税先进企业”称号,奖励0.3万元(不含已奖励的企业);对当年在我区纳税15万元以上的饮食服务企业授予“纳税先进企业”称号,奖励0.3万元(不含已奖励的企业);对先进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奖励500元;对当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授予“出口创汇大户”称号。

(7)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首获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国家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参与行业国家标准制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得无公害食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0元;对通过IPO、借壳等形式,在国内挂牌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奖金由区财政承担。

(8)新增投资农业综合开发和农副产品深加工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所实现的所得税,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上交实得财力的50%予以奖励。

(9)鼓励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做大做强,我区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升格的:二级升格至一级的奖励20万元。

(10)科技创新服务。区科技三项经费重点扶持建设共性技术服务平台,组织实施共性技术、关键性技术的研发。大力培育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企业孵化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服务。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引导、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组织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多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被新确定为国家级、省级的企业研发机构(中心),分别奖励企业3万元、1万元;被新确认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万元;被新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0.5万元。

6. 为进一步发挥我区旅游资源优势,促进旅游产业做大做强,我区将大力实施“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大旅游发展战略,扶持旅游项目开发建设。

(1)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5000万元的旅游景区开发项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的前提下,其建设过程中需缴纳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等按最低限收取。

(2)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区开发项目,从营业年年底起,前两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地财政部门给予全额奖励,后三年奖励50%。

(3)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旅游景区开发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扶持,区政府成立项目服务小组开展全程服务,区领导定期进行协调、调度。

(4)鼓励争创旅游品牌。对新评定为4A级旅游景区或其它由国家旅游局确认授牌的景区奖励10万元;被省旅游局确认授牌的景区奖励5万元。

(5)对以乡村旅游为主题开发的旅游项目,依法免交区级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

7. 收费政策。由区本级征收的涉及各类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税务部门征收的费、金),一律按现行最低标准征收。

四、增强服务意识,改善发展环境

8. 对新办非公有制经济项目,在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等方面实行联审联办和全程代办服务。对于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非公有制经济项目,由区政府抽调有关人员组成专门的项目工作小组,协助业主做好从市场准入至投产的各项前期工作。扩大网上办事范围,大力推行网上审批。网上审批事项全流程网上运行,实现审批行为的实时监控、预警纠错和责任追究。

9. 坚决制止向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各种强迫赞助。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举报,对违法违纪的当事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非公有制企业开办初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关执法部门要以教育、帮助为主,帮助引导其走上正常的生产经营轨道。

10. 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实行行政效能告诫的暂行规定》及《三元区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要求,规范各类管理检查行为,防止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需对企业进行检查的,年初应订出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并严格执行。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人身权、财产权,对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要依法及时查办。坚决依法打击滋扰、破坏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违纪违法行为。

五、采取有效措施,吸纳创业人才

11. 大力选拔和使用各类专业人才。对愿意到我区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区人才储备中心予以储备,愿意将档案寄存在区人才服务中心保管的,两年内免收保管费。外地生源的毕业生落户,可采取投靠亲友或落区人才中心集体户的办法解决。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区委、区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以本规定为准,解释权属三元区人民政府。

中共三元区委

三元区人民政府

2011年9月19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