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2-03-31 00:00:00   来源:福州市商务局   评论: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现代物流业的跨越发展,规范市级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榕政综[2010]249号)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物流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现代物流业是指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第五条物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符合规划,培育重点。物流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 有利于建设高水平的现代物流中心,培育重点物流企业,增强我市现代物流产业的综合竞争力;有利于高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在现代物流产业中的推广应用,优化物流组织模式,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二)自筹为主,扶持为辅。物流建设项目的投入,按照“企业投资为主、政府扶持为辅”的原则,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对物流产业投入的示范作用。

  (三)规范操作,公开透明。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确保“阳光”运作,公开透明。

  (四)科学监管,追踪问效。市商贸服务业局和市财政局要对物流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督控制,把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制度,确保市级物流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物流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

  (一)重点扶持物流项目。包括:

  1、市级规划的物流园区;

  2、分拨中心、大型专业配送中心、批发市场及其他物流运作平台,保税仓库、监管堆场;

  3、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榕台物流合作项目、物流业与制造业联动发展项目、冷链物流项目,以及物联网、电子商务物流等业态创新的物流项目。

  (二)重点扶持物流企业。包括:

  1、第三方物流企业;

  2、实施物流剥离的工商企业;

  3、从传统运输、仓储、货代向现代物流转型的企业;

  4、大型连锁经营、快递等物流企业。

  (三)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工作所需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的承办单位;

  (四)现代物流推进和人才培训等工作;

  (五)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物流专项资金采取银行贷款贴息、补助、奖励三种资助方式。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资助,不重复享受。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流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已经获得政府投资或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需要联合支持的重大项目除外;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三年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申请单位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三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九条 贷款贴息的条件与标准

  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物流企业,其项目必须为非财政投入的重点物流项目,且所贷款项必须用于企业的主营业务,如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或开拓市场等。

  同一建设项目贴息最长不超过三年(已享受省级以上贴息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贴息资金补助标准为:贷款建设项目贴息年度的贷款本金平均余额的2~3%,一年最高贴息100万元,单个项目贴息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奖励的条件与标准:

  (一)对当年度新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给予10万、30万、50万元奖励,升级企业给予补差奖励。

  (二)对在福州市注册具独立法人资格的物流企业,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当年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50%奖励;第四年、第五年,给予30%奖励。

  (三)对全球企业500强和国家5A级大型物流企业在福州设立区域性分拨中心、配送中心或采购中心,自设立起三年内,按其在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20%奖励;第四年、第五年,按照企业所得税当年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30%奖励。

  (四)对在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专业化、社会化和综合化物流服务,经营年限在5年以上(含5年)、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年纳税总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按其在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自认定之年度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20%奖励;第四年、第五年,按企业所得税当年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30%奖励。

  第十一条 项目补助的条件与标准

  (一)物流企业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物流企业投入100万元以上用于企业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的,按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以企业为主投资建设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按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项目。采取按照实际投资额(不含新投资建设项目土地款等费用,下同)累进资助率的办法进行资助,即完成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实际投资额的4%给予资助,完成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实际投资额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物流企业高新技术应用项目。补助金额控制在项目实际总投资的8%以内,单个项目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四)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平台项目。根据联动发展实际情况予以补助,原则上每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物流行业重大基础性建设与研究项目(包括行业和地方物流标准的制定与实施项目、物联网技术的推广应用项目、物流科教发展项目等,以及物流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研究)。原则上按已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研究项目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原则上每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市级推动的促进我市现代物流发展工作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可申请项目补助,每个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现代物流推进和人才培训等工作。由市物流办按实际需要提出用款申请,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报批后拨付。

  第四章 资助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二条 在市财政局批复市商贸服务业局部门预算之日起一个月内,市商贸服务业局应根据年度物流工作计划和年度扶持重点,提出物流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意见,经市财政局会审并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申报资格。 申请资助的企业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市所辖范围;

  (二)有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项目资金落实,投资结构合理,发展前景和实施情况良好。

  第十四条 资助申报。市商贸服务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扶持重点编制申报指南,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符合申报条件的,向市商贸服务业局申报,并抄送项目所在地物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市物流办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并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评审,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拟资助对象和金额,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资助公示。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的资助对象,由市商贸服务业局负责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或者举报,由市商贸服务业局、市财政局组织核查。

  第十七条 资金下达。网上公示期满后,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贸服务业局联合下达。

  预留专项资金,由市商贸服务业局根据市领导的相关批示和临时性工作需要提出使用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物流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市商贸服务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企业所获得的资助资金应全部用于本企业的业务发展支出,市商贸服务业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加强物流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物流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报告验收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单位应按季度向市商贸服务业局、市财政局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须向市商贸服务业局、市财政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商贸服务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助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二十条 物流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物流、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取消3年的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商贸服务业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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