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屿区农村公路发展资金专户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2018-11-02 00:00:00   来源:秀屿区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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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秀屿区农村公路发展资金专户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秀屿区农村公路发展资金专户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区镇村各级加快发展农村公路的积极性,建立农村公路建设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有效融合财政资金与社会资金投入,加快我区“四好农村路”建设,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公路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本区县道、乡道、村道及附属设施(含桥梁、路灯、绿化等)建设、改造、提升的资金,包括上级农村公路建设补助、区级财政投入和镇、村多渠道筹措资金。

农村公路发展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未纳入专户管理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各级财政资金不予补助。

第三条 农村公路发展资金管理严格遵循独立帐户、专款专用、集中管理、分灶使用、公开透明的原则。区政府依托区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区交投)设立农村公路发展资金专户。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专户资金。上级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区政府农村公路建设财政投入资金,按财政投入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区政府授权区交投依据本制度开展农村公路发展资金管理工作,区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指定区交投作为本区县道建设单位;使用专户资金的乡村道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镇政府委托区交投履行项目业主职责。

区交投依据《秀屿区国有企业承建政府性项目建设与管理办法》履行职责,享有权益。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加快建立农村公路建设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

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筹劳,以及利用道路冠名权、广告权、绿化权等多种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鼓励受益企业认建、认养农村公路,鼓励企业、社会组织通过捐资捐物、结对帮扶等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

第七条 建立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分级筹措机制,原则上县道建设资金由区政府负责筹措,乡道建设资金由所在镇政府负责筹措,村道建设资金由所在村委会负责筹措。

各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项目一办法”明确拟实施项目的资金拼盘,不能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实施计划。

第八条 镇村筹措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全部进入农村公路发展资金专户,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出具收款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时滞。

第九条 乡道、村道建设区级配套比例按照《秀屿区农村公路建设及养护管理资金补助标准》(莆秀政[2018]80号)文件执行,具体承担额度以项目预算审核价格为依据,各镇村应在项目招标前完成镇村投入部分筹措。

资金未到位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招标。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措筹严格依法依规依纪,严禁乱摊派,严禁增加农民负担,严禁损害群众利益。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遵循谁筹谁用、分级管理的原则,县道建设项目由区政府审批同意,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由镇政府审批同意,村道建设应由所在村提出申请。

原则上,镇里筹资只能用于乡道建设,村里筹资只能用于该村道路建设。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工程建安费用、工程前期费用、监理费用;上级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征迁费用不在资金支出范围内,由相应的建养主体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实施计划的项目方可使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实施计划,并于每年11月份前报请区政府研究同意。

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项目申请单位的沟通,做好项目资金拼盘情况审核。

第十四条 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区交投应当全面启动项目前期工作,先予垫付项目前期费用。

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镇政府委托,区交投同步启动项目前期工作,并对项目委托镇负责。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预算审核价格涵盖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支出范围,区交投包干使用,统筹控制好工程建安费用、项目前期费用、监理费用支出,超出不补,自行承担。

项目决算后,如项目资金节余,资金仍由筹资镇村所有,结转新项目使用。

第十六条 区交投应当加强项目前期工作,把好设计审核关口,严格设计变更。非因出资主体原因进行的设计变更,产生的费用由区交投承担。因出资主体原因产生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加,出资主体应当按比例补充增加的建设资金。

第四章 资金核算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发展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会计制度,集中管理,分灶建帐,分项核算,公开透明。

资金帐户下,按镇按村建立分帐,各镇里筹集的资金记入该镇帐户,各村筹集的资金记入该镇该村分户,资金管理单位对筹集资金的各镇村负责。区级项目单列建帐。

第十八条 项目是基本帐户核算最小单位,资金管理方应当谋求各项目资金平衡,并自行承担项目资金不足的责任。

第十九条 进入资金帐户资金只进不出,项目节余资金权属仍归筹集方所有,筹集方可以结转用于其他项目建设。

经区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区级配套资金节余可以结转用于其他项目补助。

各镇统筹动用村里项目筹集资金尾款用于乡道建设必须经过筹资村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非经相应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调用各镇各项目帐上资金。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方应当按季度生成资金帐目报表,分送区财政、交通主管部门及各镇政府,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及相关各方监督、查询。

第二十一条 资金管理方应制定细则,加强资金管理,公正、公开处理资金帐目往来,不断增强资金权威性,促进我区农村公路加快发展。

第二十二条 在资金管理中违反财经纪律、廉政纪律、工作纪律及本制度相关规定,将依法依纪严肃追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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