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漳州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18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
2018-11-02 00:00:00   来源:漳州市发改委   评论:0 点击:

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关于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闽发改能源〔2017〕649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六条措施的通知》(漳政办发[2015]45号)精神,为推动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及时兑付补助资金,现就2018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全市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二、补助范围

全市各县(市、区)、开发区2017年已建未补和2018年新建的符合《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6]62号)等相关规定的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包含公交领域)。

三、补助标准

省级财政资金暂按公用直流桩421元/千瓦、公用交流桩128元/千瓦(环卫、物流和公安巡逻等专用车辆充电桩的补助按此标准执行)进行申报。市级财政资金对新建的公共充电设施按充电桩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对新建的公交专用充电设施按充电桩设备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

四、申报材料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申报补助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项目备案批复文件;

3.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年);

4.建设成本决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5.县级相关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6.漳州市2018年充电设施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及其它相关材料。

五、有关要求

1.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运营的充电设施需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实时监控,确保运行安全。

2.申请补助资金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于2018年11月15日前向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发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并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初审,于11月27日前将两份申请材料上报市发改委;发改部门负责对充电设施财政资金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按补贴标准核实并及时拨付资金。对提供虚假材料、无法保证充电设施正常运行、充电设施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将追缴补助资金、取消补助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予以处罚。

附件:漳州市2018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补助资金申请表

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漳州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日

附件:

漳州市2018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补助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 联系人及电话:

建设内容

建设地点

直流充电

交流充电

建设成本(万元)

申请补助资金(万元)

电桩数(台)

总功率(kw)

电桩数(台)

总功率(kw)

总成本

设备采购成本

电网增容成本

其他成本

 

 

 

 

 

 

 

 

 

 

 

 

 

 

 

 

 

 

 

 

 

 

合计

县级发改、财政部门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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