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永泰县少数民族发展与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11-02 00:00:00   来源:永泰县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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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发展与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使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更加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少数民族发展的资金,用于扶持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及各项社会事业,改变少数民族乡村落后面貌,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少数民族补助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公益优先、相对集中、注重绩效、公平公正、专款专用原则。

 第三条 县民宗局主要职责

 1.加强对资金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项目情况,组织开展对项目督查工作。

 2.负责具体项目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正式、完整、合规。

3.与县财政局共同开展项目的审批、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

 1.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

 2.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支农资金保障制度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

 第五条 乡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具体承担本乡镇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申报,审核拨付资金,加强项目实施,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六条 少数民族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央少数民族资金

 1.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资金:仅限列入省民宗厅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试点村所申报的特色村寨建设相关项目。

2.其他发展资金:①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保护与发展项目;②其他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二)省级少数民族补助资金

 1.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基础条件,支持公益,包括修建乡村人畜饮水、电、路、便桥、农村能源等设施,以及特困群众危房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2.扶持种养植(殖)业等经济发展具有一定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业。

 3.支持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

 4.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职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

(三)市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1.民族村自然村道路硬化、安全饮用水建设项目。

 2.实施“造福工程”的少数民族群众搬迁配套补助项目。

 3.民族乡村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发展项目。

(四)县级少数民族专项资金

 1.民族乡村、民族自然村道路硬化、安全饮水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民族村特色产业发展项目;技术培训项目,城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3.少数民族特殊困难补助:①因重大疾病或自然灾害致贫返贫的少数民族特困群体临时救助;②少数民族贫困学生助学。

 第七条 中央、省级少数民族发展与补助资金属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正常业务开支;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五)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七)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办理程序

(一)资金申报

 1.每年10月中旬,由少数民族村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次年需申报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对涉及民族村(含非民族村的畲族自然村)所需资金通过并公示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可行性负责审核,再向县民宗局、县财政局进行申报。

(二)资金分配

1.县财政局、民宗局根据上级下达资金额度、乡镇申报情况及县级统一安排项目,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原则进行分配。

2.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少数民族人口数、民族村数、贫困状况、政策任务重点工作及脱贫成效等。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地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是考虑帮扶贫困少数民族发展工作指标任务。

(三)资金拨付

 1.县财政局、民宗局应在规定时限内将当年各级少数民族补助资金下达有关单位。

 2.各乡镇应在各级少数民族补助资金到账后,根据村级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拨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

(四)资金公示

 项目竣工,资金通过财务过账后,有关资金开支情况应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

 第九条 每年年末,县民宗局应将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少数民族补助资金实行跟踪问效,县民宗局将建立健全事前评估、事中跟踪和事后效益评价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县财政、民宗部门不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乡镇应积极予以配合。主要检查事项:

 1.少数民族补助资金是否按照用途,专款专用。

 2.少数民族补助资金是否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

 3.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坚持实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4.少数民族补助资金是否实施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层层筛选,集体讨论后上报。

 5.凡应该进入招投标程序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公开进行招投标。

 6.实施项目的名称、内容、补助资金、公示有效期等是否及时按有关要求进行公开。

7.资金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序时进度推进项目实施,且每个月上报项目进度、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严禁各种违规违法使用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行为。一旦发现少数民族专项资金使用于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或出现截留、挪用责令限期整改到位;情节严重的,向县纪委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供线索。

 第十四条 民族学校申报项目参照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民宗局负责解释。

   

永泰县财政局      永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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