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府办〔2018〕111号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湖里区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对《湖里区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厦湖府办〔2015〕85号)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第二条 “对新建并经工商税务等部门批准于2015年以后正式营业,”修改为“对新建于2015年以后正式营业,”;“正式营业后首次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奖励。”修改为:“正式营业后首次年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区级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为人民币300万元。”
新修改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5日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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