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岩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8-11-05 00:00:00   来源: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评论:0 点击:

龙人社〔2018〕54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龙财社〔2018〕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龙岩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龙岩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31日

龙岩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规范和加强我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龙岩市财政局、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龙财社〔2018〕16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龙政综〔2018〕12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38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闽财社〔2015〕4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7〕243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15〕29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8〕74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指由各级公共预算等渠道安排的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按照“分级筹集、分级管理”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主要用于对地方资金的适当补助。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按照“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的原则统筹使用资金,重点保障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补助支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激励相容、精准效能原则。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公共预算中安排就业补助资金,并优化支出结构,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扩大就业。

第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筹集渠道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

(二)上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

(三)市、县(市、区)政府按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当地留成部分的20%安排就业补助资金,并逐级上缴安排数的20%作为上级调剂金;

(四)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扩大支出范围用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的资金;

(五)就业补助资金利息收入;

(六)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扶持补贴、就业见习补贴、职业院校实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创企业经营者进修学习资助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公益性招聘会补助、职业技能竞赛、创业大本营建设等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支出以及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八条 就业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四章 资金扶持项目

第九条 就业补助资金可用于职业培训补贴

贫困家庭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职工,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并参加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技工院校、企业(经工商登记,培训计划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或通过社会化考试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有培训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女性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年龄可放宽至60周岁。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通过社会化考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相应技能等级确定补贴标准:初级工(五级)每人5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7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000元;技师(二级)每人1600元;高级技师(一级)每人2000元。

通过直接认定获得高级技师(一级)的也可获得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二)参加我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省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组织的职业培训或按项目运作培训获得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350元。实际培训费用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培训费用金额作为培训补贴标准。

(三)2018年至2020年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期间,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单位的培训培养费实行先支后补、按年度事后结算的办法。补贴数额可按企业支付给技工院校培训费用(以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中级工每人每月补贴400元,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4000元;高级工每人每月补贴600元,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6000元。补贴年限根据培养注册学制年限确定,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培训后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不给予补贴。

(四)各县(市、区)可根据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和精准就业扶贫工作任务,按每人200元的补贴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具体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产业特点自定。

上述(一)至(四)项中的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以及去产能失业职工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每获取一次证书或参加去产能职工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最多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一年内获得不同等级、工种的,按最高标准给予一次补贴;已按最低标准享受补贴的,允许按高标准补差。

第十条 就业补助资金可用于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类人员,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额的80%确定,每人不超过150元,每位符合条件的终生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可用于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对我市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不含已转入中职学校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中职学校可享受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时间为一个学期至两个学期,免学费、代办费和住宿费。获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学期每人1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对培训时间在总课时数以下的,按实际就读时间,按比例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可用于创业培训补贴

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参加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有创业培训资质的就业训练机构、技工院校、大中专院校、民办培训实体等各类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每人1000元。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可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定义见附则)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安置本地户籍的毕业学年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地生源应届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岩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同),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最长1年期限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保险费。〔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下同〕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享受其实际缴费额1/2的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享受其实际缴费额1/2的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贫困家庭劳动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到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并提出社保补贴申请的,可按最低养老保险费50%的标准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除距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足5年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可延长至60周岁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残疾人等按《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规定享受政府财政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仍从原渠道支出。

第十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可用于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或安置本地户籍的毕业学年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地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或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除对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享受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可用于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省内高校和省外高校福建生源毕业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采取先发后补的办法,每年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每人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见习时间计算。见习基地(单位)在见习期内提前接收(留用)见习毕业生的,可按照毕业生原定见习期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根据留用人数,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0%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可用于职业院校实习补贴

市内职业院校(含中职学校、技工院校、高职院校)毕业年度在校生,按照职业院校专业技能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在我市各级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实习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可享受实习补贴。职业院校实习生在就业见习基地实习补贴期限为3个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每个实习生只能享受一次实习补贴。

第十七条 就业补助资金可用于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市内高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毕业生(已明确毕业后继续升学、出国出境以及暂无就业创业愿望的人员除外),以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按2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第十八条 就业补助资金可用于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所在岩创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等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政策的除外),可申请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补贴标准为6000元。

第十九条 就业补助资金可用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初创三年内的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在企业创立三年内,按每人1000元的补贴标准,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条 就业补助资金可用于省级大中专毕业创业资助项目

省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和省外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创办独资、合资、合伙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并担任企业或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自然人),且在创业企业或实体中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毕业生申报的创业资助项目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经评审后按四个等级每个项目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资金扶持。

第二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可用于初创企业经营者进修学习资助

具有发展潜力和示范带头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EMBA、MBA等高层次进修学习,按不超过实际费用80%且每人不超过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可用于职业介绍补贴

省内外社会职业中介机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劳务协作基地等相关机构组织省内外城乡劳动者到我市企业就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职业介绍补贴。非公职人员结对帮扶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和离校1年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成功就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一次性就业“红娘”补贴。

省内外社会职业中介机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劳务协作基地等相关机构成功介绍就业的,每人补贴200元;非公职人员结对帮扶促进困难高校毕业生成功就业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红娘”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限补贴一次。

第二十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可用于分流安置职工一次性补贴

相近行业企业吸纳因市场因素造成失业的职工,每吸纳1人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500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二十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可用于开展公益性招聘会等专项活动,主要包括面向毕业生专场招聘会或校园招聘会,以及面向社会各类求职群体和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的综合性、行业性、区域性专场招聘会支出。公益性专场招聘会举办实际成本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成本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如下:

(一)毕业生专场招聘会或校园招聘会补助

在我市辖区内举办列入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年度毕业生专场招聘会或校园招聘会的院校可享受每场招聘会补助。组织200家以上单位进场招聘,提供20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给予1.5万元补贴;组织100家以上单位进场招聘,提供10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给予1万元补贴。已获得省级资金补贴的招聘会不再补助。

(二)综合性、行业性、区域性专场招聘会补助

在我市辖区内举办列入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年度计划,面向社会各类求职群体和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的综合性、行业性、区域性专场招聘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享受公益性专场招聘会补助。组织500家以上单位进场招聘,提供50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补贴10万元;组织400家以上单位进场招聘,提供40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补贴6万元;组织300家以上单位进场招聘,提供30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补贴5万元;组织200家以上单位进场招聘,提供20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补贴4万元;组织100家以上单位进场招聘,提供10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补贴3万元;组织50家以上单位进场招聘,提供5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补贴2万元;组织20家以上单位进场招聘,提供2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补贴1万元。已获得省级资金补贴的招聘会不再补助。

第二十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可用于职业技能竞赛(集训)补助

对列入年度计划的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以及承办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竞赛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给予职业技能竞赛(集训)补助。

市级竞赛分为一类竞赛和二类竞赛。市级一类竞赛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的跨行业并按高级工标准举办的竞赛;市级二类竞赛为市级单一行业组织并按中级工标准举办的竞赛。同时,按以下职业(工种)划分,细分A、B、C类赛。

类别

项 目

A类

机械加工、大型设备安装

电力设备安装

公(道)路运输、水上运输大型机械设备操作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

B类

机电产品、机械设备维修

输电、配电、变电设备检修

筑路、养护维修、公(道)路运输机械设备操作

建筑砌筑、装饰装潢

工艺品加工、服装鞋帽制作

林产品制作

中、西式烹饪

环境监测

C类

检验检测

产品设计

商业、家政服务、旅游及酒店服务

咨询、信息服务

美容美发

废物处理

承办国家级比赛按A类、B类、C类三档分别给予每个竞赛工种60万、40万、20万元补助;承办省级比赛按A类、B类、C类三档分别给予每个竞赛工种30万、20万、10万元补助;市级一类赛按A类、B类、C类三档分别给予每个竞赛工种10万、8万、6万元补助,市级二类赛按市级一类赛C类6万元补助。

第二十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可用于创业大本营建设补助。

创业大本营包括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和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等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具体补助办法如下:

(一)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

1.民营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具有独立法人,在我市注册登记一年以上且不超过四年(以申报时间确定),合法经营、信誉良好;在管理、组织、品牌、商业模式等方面创新性较强,具有较强的市场潜力和竞争力;有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0㎡,能提供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和办公仓储、后勤服务等公用设施;拥有素质高、业务水平强的管理服务队伍,能为入驻的创业主体提供信息咨询、融资支持、人力资源及商务代理等服务;与入驻的创业主体签订协议,场地租金、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70%,或提供一年及以上免租金服务;吸纳入驻创业主体20户以上;带动创业就业60人以上;年均税收不低于5万元的民营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可申请创业大本营建设补助。分级评定和补助标准如下:

级别

年均税收

(万元)

经营场地面积(㎡)

入驻创业主体数(户)

带动创业就业人数(人)

一次性补助金额(万元)

32以上

3000以上

100以上

300以上

100

29-32 (含32)

2400以上

90以上

270以上

90

26-29 (含29)

2200以上

80以上

240以上

80

23-26 (含26)

2000以上

70以上

210以上

70

20-23 (含23)

1800以上

60以上

180以上

60

14-20 (含20)

1600以上

50以上

150以上

50

11-14 (含14)

1400以上

40以上

120以上

40

8-11 (含11)

1200以上

30以上

90以上

30

5-8 (含 8)

1000以上

20以上

60以上

20

2.高校毕业生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具有独立法人,在我市注册登记一年以上且不超过4年(以申报时间确定),合法经营、信誉良好;在管理、组织、品牌、商业模式等方面创新性较强,具有较强的市场潜力和竞争力;有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0㎡,能提供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和办公仓储、后勤服务等公用设施;拥有素质高、业务水平强的管理服务队伍,能为入驻的创业主体提供信息咨询、融资支持、人力资源及商务代理等服务;与入驻的创业主体签订协议,场地租金、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70%,或提供一年及以上免租金服务;吸纳入驻创业主体20户以上且入驻创业主体中,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应占80%以上;带动创业就业60人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可申请创业大本营建设补助。分级评定和补助标准如下:

级别

经营场地面积(㎡)

入驻创业主体数(户)

带动创业就业人数(人)

一次性补助金额(万元)

3000以上

100以上

300以上

100

2400以上

90以上

270以上

90

2200以上

80以上

240以上

80

2000以上

70以上

210以上

70

1800以上

60以上

180以上

60

1600以上

50以上

150以上

50

1400以上

40以上

120以上

40

1200以上

30以上

90以上

30

1000以上

20以上

60以上

20

3.农村互联网创业园。具有独立法人,在我市注册登记一年以上且不超过4年(以申报时间确定),合法经营、信誉良好;在管理、组织、品牌、商业模式等方面创新性较强,具有较强的市场潜力和竞争力;有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0㎡,能提供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和办公仓储、后勤服务等公用设施;拥有素质高、业务水平强的管理服务队伍,能为入驻的创业主体提供信息咨询、融资支持、人力资源及商务代理等服务;与入驻的创业主体签订协议,场地租金、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70%,或提供一年及以上免租金服务;吸纳入驻创业主体20户以上;带动创业就业60人以上;年均税收不低于1万元的农村互联网创业园可申请创业大本营建设补助。分级评定和补助标准如下:

级别

年均税收

(万元)

经营场地面积(㎡)

入驻创业主体数(户)

带动创业就业人数(人)

一次性补助金额(万元)

8以上

1600以上

35以上

100以上

20

5-8(含8)

1400以上

30以上

90以上

15

3-5(含5)

1200以上

25以上

75以上

10

1-3(含3)

1000以上

20以上

60以上

5

(二)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

经省人社厅、财政厅认定并纳入年度支持建设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符合《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福建省省级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龙财社〔2017〕48号)、《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龙岩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17年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支持建设项目补助标准的通知》(龙人社〔2017〕689号)规定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补助。分级评定和补助标准如下:

级别

经营场地面积(㎡)

入驻创业主体(户)

吸纳就业人数(人)

一次性补助金额(万元)

1000以上

15以上

30以上

20

2000以上

30以上

60以上

40

注:入驻基地的创业项目中,在校大中专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创业项目不低于60%或入驻基地在校大中专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创业项目不少于10个(含10个)。

第二十七条 就业补助资金可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其他支出,具体项目如下:

(一)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其他支出

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培训支出,就业信息发布,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和调查统计支出,就业失业登记业务费,就业维权补助,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裁员职工安置困难补助,对就业困难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职业技能竞赛补助,省际劳务合作补助,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创业孵化成果补助,企业用工备案,企业薪酬调查等就业用工和创业服务项目等支出。

就业失业动态监测按各地样本企业数量每年给予600元/户经费;薪酬调查企业每年给予500元/户经费;人工成本监测企业给予2000元/户经费。经费主要用于培训调查人员、采集相关数据人工成本费用、调查数据整理、汇总、分析、发布等。

(二)就业服务信息平台

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务网络、金保工程等资源,加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可安排资金对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必要的网络系统建设和运营维护支出(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及开发应用支出)给予补助。

(三)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各地可根据《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3号)规定,结合公共就业服务职能,将一般性公共服务(劳动就业服务等)、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公益宣传等)、技术服务(数据调查、数据处理、统计分析、审计服务等)、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活动和展览服务、评估绩效评价、项目评审)纳入购买服务范围,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应程序办理。

(四)对基层就业平台奖励补助

1.对认定的充分就业社区予以奖励性补助。经县(市、区)人社部门推荐,并逐级参加评审公示,获得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充分就业社区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性补助。

2.对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基层就业和劳动保障平台给予奖励性补助。

对积极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就业创业调查统计、承担人社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乡镇(街道)社区、村工作平台,各地可结合辖区人口数和所完成的工作量制定考核评分办法,其中: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10%,考核良好比例不超过20%。根据考核结果,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适当奖励补助。对考核优秀的乡镇(街道)平台按2万元/年补助、社区平台按1万元/年补助、村级平台按4000元/年补助;对考核良好的乡镇(街道)平台按1.5万元/年补助、社区平台按9000元/年补助、村级平台按3000元/年补助;对考核合格的乡镇(街道)平台按1万元/年补助、社区平台按8000元/年补助、村级平台按2000元/年补助;对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第二十八条 就业补助资金可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一)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补助

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批准,面向社会提供示范技能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的各类职业(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龙头企业所属培训机构可申请建立市级或县级公共实训基地。市级综合性公共实训基地(产业技工培养基地)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8000平方米,可承担15个以上职业(工种)技能训练;县级地方产业特色型公共实训基地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3000平方米,可承担8个以上职业(工种)技能训练。

在基地建设期内,对基地添置必要的实训设备器材可给予适当经费补助。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以下的实训设备器材投入,可按实际投入额的70%以内给予补助;100-300万元的实训设备器材投入,可按实际投入额的50%以内给予补助;300-1000万元的实训设备器材投入,可按实际投入额的30%以内给予补助;1000万元以上的实训设备器材投入,可按实际投入额的2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可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实际建设进度按年度分批下达,原则上不超过2年。已取得省级扶贫开发重点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项目补助经费支持的不再重复补助。

基地投入运行后,对积极开展公共实训,并取得效好工作成效的基地,可给予一定的更新设备和器材经费补助。

(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补助

由企业、事业单位(或市级行业协会)依据申报条件提出申请,经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直相关部门评审推荐,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评审认定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在3年管理周期内给予一次性5万元启动资金补助,用于技能大师工作室添置设施、设备。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资金分配原则

就业补助资金分配遵循集体决策、公平公开、科学合理的原则,结合各县(市、区)就业状况、就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地方财力情况、财政投入情况、公共就业服务保障情况、就业工作绩效考评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因素进行分配。

(一)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考评情况根据市人社局、财政局对各县(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考评等级,给予资金补助,考评优秀的县(市、区)给予就业资金倾斜。

(二)就业工作任务开展情况。根据市政府下达当年度各县(市、区)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任务完成情况,给予资金补助,就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予以重点倾斜。

(三)地方财力情况。根据各县(市、区)总体财力情况,对七个县(市、区)分档次补助。

(四)资金使用效益情况。根据各县(市、区)上年度资金当期收支结余率和累计结余情况,进行分档次补助。

(五)地方财政投入情况。根据各县(市、区)地方财政对就业补助资金的投入情况。地方资金配套情况与资金补助量成正比例关系。

第三十条 各地就业补助资金的存储应严格按照《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知》(岩委办〔2016〕79号)执行。要建立完善就业补助资金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及时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一)台账建立各地人社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通过建立应用规范统一的业务管理系统和享受各项补贴政策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所属单位等的基础信息数据库,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欺诈行为。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补贴标准、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等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二)资金审核拨付。各地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由人社部门根据当年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实际,按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各项补贴资金由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拟给予补贴(资助)的项目,并按规定实行项目公示、实地抽查等工作机制。

各项补助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规定时限内(一般为六个月以内且不跨年,一些实行先缴(垫)后补的补贴项目或有申报期限要求的补贴项目除外)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逾期不予受理。人社部门受理申请后,原则上应当及时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充分利用金保工程、社会保障、就业等信息管理系统对符合规定的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采取实地核查、电话抽查、专业机构审查等手段,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合规、完整;审核完成后,应在同级人社局或人力资源市场网站上公示申请单位或人员名单、补助项目、拟补助金额等,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按规定拨付资金。

(三)预决算管理。各地应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按照“及时、均衡、有效、安全”的要求,加快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执行,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在年度终了后,各地人社部门要认真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人社、财政部门报送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表和说明,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

(四)绩效评价。就业补助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五)信息公开。各地人社、财政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项补贴申报指南、资金分配办法、补助情况、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结果,以及接受、处理投诉等情况,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网站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六)监督检查。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应重点加强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各地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职责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或审计。

(七)责任追究机制。就业补助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账户及支付管理。各地应结合实际,按有关规定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的账户管理。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指具有我市户籍(居住证),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1)男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3)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人员;(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6)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员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7)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满40周岁以上、女满30周岁以上人员;(8)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农村居民;(9)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10)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实名制登记后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第三十二条 台港澳人员来岩就业创业的,按规定同等享受本市居民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三条 若遇国家、省级对就业创业政策调整,调整内容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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