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2020-09-26 00:00:00   来源: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   评论:0 点击: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

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民政办、财政所:

根据《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2019〕91号)文件规定,决定从2019年8月1日起,在区级部分优抚对象现行标准的基础上,落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关于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附件2),调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落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此次调整补助标准中,中央财政负担20元,地方财政负担30元,地方财政负担的经费,省、市、区三级按7:2:1的比例分担。落实省级提标后,我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补助金由889元/月提高至939元/月,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由950元/月提高至1000元/月(附件2)。

三、落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关于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由440元/月提高至490元/月(附件2),调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四、落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关于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金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0元。此次调整补助标准中,中央财政负担2.5元,地方财政负担2.5元。地方财政负担的经费,省、市、县三级按7:2:1的比例分担。

附件:1.泉州台商投资区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泉州台商投资区“三属”人员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泉州台商区资区管理委员会 泉州台商区资区管理委员会

民生保障局 财政局

2019年9月26日


抄送:泉州市民政局、泉州市财政局。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 2019年9月18日印发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