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老年人健身康乐家园评审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06-27 00:00:00   来源:厦门政府   评论:0 点击:

各区财政局、文体局,各区老年人体育协会:

现将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市老年人体育协会联合制定的《厦门市“老年人健身康乐家园”评审及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各自职责,积极主动推进“老年人健身康乐家园”创建工作。

                 厦门市体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老年人体育协会

                              2017年6月26日

厦门市老年人健身康乐家园

评审及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发改委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老年人体育工作的意见》、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省财政厅等14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育局市老年人体育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体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厦门市开展创建老年人健身康乐家园活动的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基层老体协规范化建设,提升基层老体协组织的服务能力和工作水平,鼓励基层积极开展创建“老年人健身康乐家园”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老年人健身康乐家园”(以下简称“康乐家园”)是吸引、凝聚、服务广大老年人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重要阵地,是推动基层老年体育工作创新发展的有力抓手。开展创建“康乐家园”活动,对于积极应对老龄化,满足老年人健身需求,丰富文体生活,提高老年体育人口比例,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促进社会文明和谐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第三条 “康乐家园”是激发基层组织活力,宣传政策、传播知识、强身健体的场所和展示老年体育事业发展成果的平台,是基层老年体育各项工作的有效载体。

第四条 创建“康乐家园”活动的工作原则是:重在建设,贵在坚持,务求实效。

第五条 创建“康乐家园”是各级政府及体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任务,应当做到“三纳入”(纳入年度工作计划、考核和经费预算);各联合发文单位应当按照联合文件要求,各尽其责,齐抓共管;应当把创建“康乐家园”活动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紧密结合起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创建“康乐家园”活动,必须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市、区、镇(街道)三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推动工作,具体由市、区体育部门与老体协牵头,市、区老体协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体育部门、老体协及相关单位定期向同级党政领导汇报,各镇(街道)有一名党政领导分管创建“康乐家园”工作,每年至少1次听取创建工作汇报,解决创建工作具体困难和问题,为基层创建“康乐家园”提供资金、场地建设等有效扶持措施。

第三章 “康乐家园”标准

第八条 申报省、市级“康乐家园”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组织健全

1、有德高望重、责任心强、热心老体协工作的领头人。

2、有团结协作、勤奋敬业的好班子。班子成员热爱老体工作,协调合作,勤于调研,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责,形成合力。

3、有切实可行的工作安排,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善于积极争取各级党政和社会力量的支持,热心为老年人服务。

4、有功能适用的办公场所,具备基本的工作条件。

(二)队伍活跃

1、有一支健身指导员、辅导员和志愿者队伍,服务老年人科学健身活动。

2、乡镇(街道)、行政村(居委会)建有老年辅导健身站(点),有培训计划,积极培训、推广、普及老年体育健身项目,健身活动常态化。

(三)经费落实

1、乡镇(街道)、行政村(居委会)老体协有相对固定的老年体育工作和老年体育活动经费。乡镇(街道)每年安排不少于3万元,行政村(居委会)每年不少于1万元。

2、争取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的支持,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经费保障机制。

(四)活动经常

1、乡镇(街道)定期举办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每年开展若干健身项目的展示交流活动。

2、利用节假日、纪念日、庆典日,开展与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常态化老年体育健身活动。

3、积极引进、推广普及多项老年人文体健身活动项目,挖掘、整理、创新传统体育健身项目,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提供更多的项目选择。

4、以康乐大讲堂等为载体,向老年人宣传科学健身知识、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

(五)场地达标

1、“一室”。乡镇(街道)、行政村(居委会)建有老年文体健身活动室,内设棋牌、乒乓球、台球等。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居)建有老年人健身活动中心。

2、“一场”、“一点”。室外建有若干个适合老年人健身的球类活动场所,有若干个满足老年人健身需求的晨晚练点和纳凉点(公园、广场、纳凉亭、纳凉椅等)。

3、老年人健身场地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与美丽乡村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六)管理规范

乡镇(街道)、行政村(居委会)老体协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辅导员、志愿者队伍、场地设施管理制度,工作议事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开展活动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各项职能和责任落实到位。

第四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九条 在符合标准的基础上,每年根据测评的实际情况,择优申报省级“康乐家园”。

第十条 各基层单位按照“康乐家园”的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2015-2020年持续开展创建活动,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均可逐级向市(区)老体协提出书面申报。

(一)根据每年省、市申报“康乐家园”的通知要求,由申报单位填写《省、市“康乐家园”申报表》,并附3000字左右的文字材料和开展创建活动主要图片(图文并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至各区老体协。

(二)由各区老体协组织测评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评定,择优将符合条件的单位的材料报送市级发文单位。

(三)由市体育局、市老龄办、市老体协组成测评审核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全面测评,确定市级“康乐家园”名单,并择优推荐省级“康乐家园”名单报上级批准。

第十一条 “康乐家园”的评选,严格按照条件评选。不按比例分配,不下达指标,不照顾部门。

第十二条 评选工作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进行(特殊情况除外),根据批准机关的不同,分级授予,各级“康乐家园”,由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

第五章 “康乐家园”的管理

第十三条 “康乐家园”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由评定单位负责对同级“家园”的管理,日常管理包括:

(一)检查、督促创建单位对规划的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创建单位开展活动。

(二)宣传、总结、推广获评单位的先进典型经验,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

(三)沟通、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指导创建单位开展活动。

(四)加强对创建单位的检查、指导,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每二年复检一次。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评省、市级“康乐家园”的单位,实行“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由批准单位授予同级“康乐家园”的牌匾,并适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康乐家园”的牌匾,由批准单位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六条 获评省、市级康乐家园的单位,由市体育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分别给予人民币3万元或2万元奖励。

第七章 奖金的使用规定

第十七条 “康乐家园”创建奖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

(二)添置老年体育健身器材设备;

(三)设立老年人体育健身站(点);

(四)老年体育健身辅导员队伍的建设;

(五)添置必备的办公设备;

(六)组织开展老年人健身科学宣传活动。

第十八条 当年的评审结果使用同年度的预算经费,每年预算的奖励金以上一年的数额为基数,若因达标授予数量天大于预算数,不足部分年终调剂追加。

第十九条 同时获得省、市级“康乐家园”的单位,只能按最高一个等级给予奖励;逐级获评“康乐家园”的单位,奖励金给予补差。

第八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条 已授予“康乐家园”的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对评审后疏于管理不符合“康乐家园”标准的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摘牌。

第二十一条 各级“康乐家园”单位的奖励金,应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及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2015年开始的“康乐家园”创建,获评省、市级“康乐家园”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体育局办公室    2017年6月27日印发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