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6-27 00:00:00   来源:厦门政府   评论:0 点击: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我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印发《厦门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6月27日

厦门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发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国发〔2015〕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民间有效投资任务清单的通知》(厦府办〔2017〕33号)、《厦门市促进冷链物流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办〔2017〕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财政根据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发展的专项扶持资金。  

本办法中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以下简称“流通服务”)包括商贸流通业、生活服务业两大类,其中:商贸流通业是指商品流通和为商品流通提供服务的产业,主要包括商品批发(不含农产品市场)、零售,再生资源回收、商贸冷链物流等以及相关消费促进活动;生活服务业特指餐饮、住宿、家政服务等生活服务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共同负责管理。

(一)市商务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拟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并发布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实地察看、评审、论证;审查确定拟扶持项目及具体扶持金额;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相关单位做好申报工作。

(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等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商务局每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明确当年重点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等。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申报主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未存在失信被执行情况。

(三)按要求及时向商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四)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申报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可分为评审类资金和兑现类资金两大类。评审类项目采取事后以奖代补方式扶持,原则上是申请上年度或当年度已完成的项目。兑现类资金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扶持,当年度兑现上年度已完成项目。

(一)评审类资金主要支持方向

1.重点流通服务产业链:引进和培育一批国内外具有一定规模的骨干流通服务企业,支持在厦投资有利于产业辐射、带动消费、引领消费的项目。引进项目的企业新增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按项目实际认缴的注册资金1%给予补贴,封顶200万元。

2.流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大型商品交易市场、专业市场的改造升级和向岛外发展,支持差异化、品质化、有辐射力的流通服务设施,支持城乡便民化设施建设。以上项目(设施)上一年有效投入(不含土地及管理费用)不低于200万元。按照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封顶200万元。

3.流通现代化建设:支持流通服务企业转型升级,支持信息化、集约化、标准化建设项目。以上项目(设施)上一年有效投入(不含土地及管理费用)不低于200万元。按照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封顶200万元。

4.流通领域绿色消费:支持符合规划要求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及其配套项目的建设、改造、提升。按照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封顶200万元。

5.商贸消费服务促进:支持在我市举办影响大、效果好、拉动消费增长的消费促进活动。经认定,给予每项活动不超30万元的补助。

6.支持商贸冷链物流发展:支持建设改造冷库设施、批发市场建设低温物流专区、零售企业建设终端低温设施,加大冷链招商力度。补助标准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冷链物流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7〕24号)执行。

7.支持中小微流通服务企业发展及政府鼓励引导的其他相关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封顶200万元。

(二)兑现类资金主要支持方向

1.支持对垃圾分类中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试点企业在试点社区设置可回收设施,企业可按有效投入申请不超过50%的补贴。进入普及推广阶段,承办企业可按有效投入申请不超过15%的补贴,单家企业补贴上限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2.鼓励行业协会、专业培训机构或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于经市商务局认定、承担我市急需的居民生活服务业管理人才和从业人员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每年培训人数在200人次(享受过一企一策的培训人员不能重复申报)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每增加100人次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封顶30万元。

3.鼓励行业协会组织生活服务业企业参加经市商务局认定的国家、省、市有影响力的职业技能比赛,宣传厦门企业和厦门服务。对于在职业技能比赛获得优胜名次,给予行业协会组织奖,参加国家级比赛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参加省级比赛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参加市级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

4.鼓励生活服务企业通过行业服务标准体系认证,推行标准化服务。对于企业通过国家服务标准体系认证,每个认证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对于企业通过国际服务标准体系认证,每个认证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

5.推动家政补短板工作。对于获得省级示范性家政服务站的厦门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于统计部门统计中,上年度总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其中网络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家政服务业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对于新纳入统计直报平台的餐饮企业、且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达10%以上的,给予企业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7.鼓励“互联网+服务”,对于纳入统计直报平台、年增长达10%以上的限上餐饮企业或规上生活服务业企业,其采用移动互联网B2C第三方支付的手续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单家企业拟补助金额1万元以下的,不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8.政府鼓励引导的其他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方向。(限定方向)

第八条 市商务局根据年度工作需要和预算管理要求设立工作经费,用于政府部门举办全市商贸公共活动、政策研究、课题研究、标准编制、统计分析等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以及宣传培训、项目评审论证、绩效评价、信用体系、审计等管理性支出。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第九条 评审类项目申报和核拨程序

(一)公开征集。市商务局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二)项目预审。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原则上是申请上年度或当年度完成的项目;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进行预审。

(三)实地察看。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实地察看,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相关部门参加。经实地察看后符合条件的项目,必要时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四)专家评审。根据《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厦门市商务专家库应用的通知》(厦商务〔2015〕280号)组织专家评审,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专业论证。经过专家评审后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可滚动使用。

(五)项目确定。根据资金预算规模,经市商务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从项目库中的项目确定拟补助项目。

(六)项目公示。拟补助项目在市商务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七)拨付资金。市商务局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条 兑现类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一)公开征集。市商务局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二)申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商务局提交发展资金申请表和各项申请材料。申请项目必须在厦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原则上是申请上年度项目。

(三)项目审核。市商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计算出具体的奖励金额。

(四)拨付资金。市商务局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绩效评价,明确绩效目标,重点评价预算执行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自觉接受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相关材料。

专项资金申请企业(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按要求如实提供申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按照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单位),经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确认后,项目申报企业或单位应当自市商务局下达通知后三个月内,将全部扶持资金如数缴回市财政局,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中央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对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企业(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7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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