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拆除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6-27 19:16:09   来源:泉州市泉港区政府   评论:0 点击:

泉港政办〔2017〕111号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

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拆除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泉港区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拆除补助实施方案》经区政府第6次区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港区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拆除补助实施方案

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解决我区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切实保护水环境,特制定《泉港区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拆除补助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制定依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泉政文〔2015〕17号)、《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泉港政综〔2015〕66号)及《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泉港政办〔2017〕20号)。

二、补助办法

本方案所称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拆除补助,是指对完成畜禽栏舍拆除的养殖场(户)进行拆除补助和对完成生猪退养的养殖场(户)进行退养补助,对其它设施和其它畜禽不予补助。

(一)补助原则

1.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完成畜禽栏舍拆除的,按拆除面积予以补助;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完成生猪退养的,按存栏量予以补助。

2.其它畜禽安排1-3个月的过渡期处理,不予补助。

3.2015年8月6日《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可养区的通告》(泉港政告〔2015〕20号)发布实施后,违法违规建设的畜禽栏舍不予补助。

4.畜禽栏舍拆除不到位或不拆除改为其它用途的不予补助。

5.畜禽栏舍被强制拆除的不予补助。

(二)畜禽栏舍拆除补助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序号

畜禽栏舍建筑物类别

补助单价

1

主架为竹(木),屋面为油毛毡(木棉瓦),没有墙体

50-120

2

主架为竹(木),屋面为油毛毡(木棉瓦),墙体为机砖(空心砖),没有安装门窗

120-150

3

墙体为机砖(空心砖),角铁屋架,层面为油毛毡(木棉瓦),没有安装门窗

150-180

4

墙体为机砖(空心砖),铁支架、角铁屋架,层面为彩钢板的简易搭盖,安装门窗

180-210

5

墙体为机砖(空心砖),屋面为砖瓦,安装门窗

210-240

6

墙体为机砖(空心砖),屋面为砖瓦,安装门窗,屋内有分隔

240-270

7

砖混结构,内外水泥抹面,安装门窗

270-300

注:畜禽栏舍面积按建筑滴水位确定。

(三)生猪退养补助标准

对按时完成生猪退养的养殖场(户),根据实际存栏量种猪按每头1000元、其它生猪按每头40元给予退养补助。生猪存栏量以签订协议时核定的数量为准,协议签订后补栏的部分不予补助。

三、补助资金兑付

(一)畜禽栏舍由所在镇(街道)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测量评估并提供相关图纸、报告,生猪存栏数量由所在镇(街道)进行清点造册。

(二)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拆除补助资金由所在镇(街道)核算后向区农林水局提出申请(申请表格式详见附件),区农林水局会同区环保局核实后报财政予以核拨。

(三)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拆除补助资金应在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或拆除后,经所在镇(街道)组织验收后予以兑付。

四、测量评估经费

畜禽栏舍的测量评估经费纳入补助范围,由各镇(街道)在申请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拆除补助资金时,一并向区农林水局提出申请。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2、3.xls

区直有关单位:区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住建局、行政执法局、

农林水局、环保局、广电局,公安分局、国土分局、供电客服分

中心。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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