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推动工业企业实现跨越发展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九条措施的通知》(厦海政〔2017〕34号),我局于7月3日起开始受理2017年1-6月工业企业展位费资金补助申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7年7月3日-2017年7月21日
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地址:海沧滨湖北路9号区政府大楼三楼经信局1316
联系人:张春玲 6892274、13950045019
三、申报条件和补贴标准
1.工商注册地在我区且2017年区级税收、产值统计归属我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16年产值统计也须归属我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对积极参加政府或行业组织举办的各类展会,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对其它自行参展的企业按展位费的3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次参展最高补助2万元,每年参展补助最高限额6万元。
3.根据厦海政[2017]34号,除“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之外,其他条款的补助金额累计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区级税收留成。
4.展会举办地点限国内,包括大陆及港澳台地区。
四、申报材料
1.展位费资金补助申请表(原件1份,盖章)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盖章)
3.2016年全年完税证明,国税、地税均需提供。(复印件各1份,盖章)
4.参展合同(复印件1份,盖章)
5.展位费付款凭证 (银行回单复印件1份,盖章)
6.展位费发票(复印件1份,盖章)
7.参展成果报告(原件1份,盖章)
8.展位费补贴收据原件(审批通过后提交)
五、其他事项
1.快递材料请用EMS或顺丰
2.参展成果报告,可以采用表格或文字形式,主要体现参展取得的效果(客商情况、影响力情况)等。
3.政府或行业组织举办的各类展会是指符合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2017年开拓国内市场工作计划的通知》(厦经信产业〔2017〕184号)中列明的展会和行业对接会。
六、相关附件
1.展位费资金补助申请表;
2.厦经信产业〔2017〕1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