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6-30 00:00:00   来源:厦门财政   评论:0 点击:

厦环联〔2017〕6号

各环保分局、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发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在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中的作用,根据《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和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将《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污染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结合厦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污染治理、清洁生产以及提升生态环保能力建设等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量入为出、保障重点、注重绩效”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领跑者”制度。以企业自愿为前提,通过提高补助标准,推动环境管理模式从“底线约束”向“底线约束”与“先进带动”并重转变。

第五条 实行治理工程第三方环境监理制度。凡是申报专项资金补助的污染治理项目,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环境监理,出具治理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查、批复;会同市环保部门审查确定拟补助项目及具体补助金额;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八条 市环保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市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拟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制订、发布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形式性审查;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专家评审;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查确定拟补助项目及具体补助金额;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负责建立项目档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市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厦门市域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管理,鼓励自觉治污、源头截污、循环利用、清洁生产和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应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以下项目:

(一)污染治理项目:主要补助排污企业及第三方环保服务企业通过委托治理、托管运营、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实施的工程施工、调试运行、运行维护管理等环境治理项目:

1、排污企业实施的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污染治理、对污染物排放实施在线监控等项目;

2、第三方环保服务企业实施的第三方污染治理、第三方委托运营、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项目。

(二)清洁生产审核项目:符合《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部第38号令)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的项目。

(三)生态环保能力建设项目:主要补助提升环境保护部门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领域能力的建设项目:

1、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包括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和环境预警预报项目;

2、其他经市政府批准从环保专项资金列支的污染防治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一)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三同时”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二)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或明令淘汰、限制的项目。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厦门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制度和人员.

属于排污单位的还必须满足:

(一)近2年按规定足额缴纳排污费;

(二)近2年内无环境保护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在2年内虽有环境保护不良信用行为,但已采取切实的改正举措,包括:提出明确的改正工作措施并已付诸实施,企业整改资金投入数额已超过改正所需资金总投入的50%。

对列入“环保失信黑名单”的,不予以安排。

第十三条 污染治理项目建设单位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承建单位建设过程中的以下方面进行环境工程监理,并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出具环境工程监理报告(项目建设的工程监理依建设部门的规定)。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执行国家、省、市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项目建设技术路线的合理性;

(三)项目建设的进度跟踪;

(四)项目建设的绩效跟踪;

(五)项目建设的资金跟踪。

第十四条 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二)项目应已进入厦门市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入库”)且竣工时间距项目入库时间不超过2年;

属于污染治理项目还需满足:

(一)项目已建设完成且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含3个月);

(二)项目已达到入库时预期的绩效。

第五章 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助或奖励的方式,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

(一)污染治理项目:

未认定为“领跑者”的污染治理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30%,补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认定为“领跑者”的污染治理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50%,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认定为“领跑者”的是指污染物排放低于执行标准50%的污染治理项目。

(二)清洁生产审核补助:

比省市文件规定完成时间提前两个月以上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按企业与咨询机构签订的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协议书给予咨询费用60%的资金补助;按时完成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给予咨询费用50%的资金补助。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按企业与咨询机构签订的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协议书给予咨询费用50%的资金补助。

(三)生态保护能力建设项目按建设需求予以补助。

第十六条 重点专项环保治理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发文制定具体补助标准。

第十七条 同一个项目只能安排一次市级专项资金补助,如该项目已获得市级其他财政性资金补助的不再安排;同一项目已获得上级财政性资金补助的应统筹加以考虑。

第六章 资金申请及拨付程序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纳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市环保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有关要求,编制下一年度《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预算》,报送市财政审核。

第十九条 厦门市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实行登记入库制度。申报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单位可在项目的谋划、签约、开工、竣工阶段登记进入厦门市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未入库项目不得提出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第二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单位在以下阶段提出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一)污染治理项目:项目已建设完成且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含3个月);

(二)清洁生产审核项目:项目已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三)生态环保能力建设项目: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已编制完成。

第二十一条 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审核项目由市环保部门审核确定后下达资金;生态环保能力建设项目补助金额未超过500万(不含)的,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资金使用计划,补助金额超过500万(含)的,由市环保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联合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二条 项目因故取消或终止;或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单位应及时申报项目终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已实施工程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后,项目单位根据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将结余专项资金退回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不能按照计划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申请。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重新确定补助金额。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按规定进行项目绩效自评,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须在项目竣工后的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及时向区环保分局提出项目竣工预验收申请并报送资金申请材料,由区环保分局组织项目预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后评估。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确保相关设施或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市区环保部门、市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追踪问效,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专项资金实施产生的环境效益。

第二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考察、评审、审计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市环保部门、财政部门取消其考察、评审等资格,在媒体上公布,并作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示;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市财政部门停拨尚未拨付的余款、全额收回已经拨付的资金,2年内不予支持该组织机构的补助申请:

(一)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

(二)挪用、截留、侵占专项资金;

(三)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四)资金下达后超过半年项目未实施的;

(五)超过2年项目尚未完成且未提出调整申请的、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六)不正常运行相关设施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厦环规[2013]12号)、《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油气污染治理环保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厦环控[2014]53号)、《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电镀企业污染综合整治环保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厦环控[2013]39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5月1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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