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
2017-07-03 00:00:00   来源:龙岩市长汀县政府   评论:0 点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公告),对汀政综〔2017〕1号文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利用财政性资金施工投资合同中标价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外来施工企业,须在我县注册成立独立核算全资子公司,并授权该子公司负责提供建筑服务和工程价款结算,且由该子公司在当地领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与外来工程施工企业及其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协议必须特别明确以下内容:“(一)工程施工企业授权子公司负责工程项目的建筑服务和价款结算;(二)由该子公司向工程建设单位开具当地增值税发票;(三)独立核算该项目成本费用,并依法及时缴纳有关税、费。” 三、工程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时,必须以本县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支付凭证,其他任何票据不得支付。 四、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子公司的纳税服务,辅导其领用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窗口代开增值税发票,正确核算成本费用,并依法及时缴纳有关税、费。 五、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时间以工程建设单位收到支付工程款票据为时点。未完工结算项目按本通知执行。 长汀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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